青年購屋低利貸款的問題 |
發表者:SNOOPY 發表數:16 IP:61.229.210.* | 2005-05-22 02:4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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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1月7日台內營字第0930088549號 |
回覆者:SNOOPY 發表數:16 IP:61.229.210.* | 2005-05-22 02:46:14 |
切結書內容 一、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二、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未曾受政府輔助購(建)住宅。 三、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出租部份(戶數20%分點以下)者。(本戶家庭年收入為 萬元) 四、本人承貸之住宅及基地,如有轉讓於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第三人當即主動告知 貴府及貸款銀行,自轉讓之日起終止利息補貼,因怠予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願附加利息(按當時承辦金融機構貸放利率計算)返還內政部營建署。 五、本人如重複辦有二種以上優惠貸款者,願繳還自貸款之日起政府已撥補之利息總額。 六、本人之共同生活戶無二人以上同時申請或一人重複申請之情事。 七、本人願遵照規定期限辦妥各項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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