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違建 買主挨罰 議員抨擊【2005/05/12 聯合報】 |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03.70.28.* | 2005-05-12 09:07: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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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商違建 買主挨罰 議員抨擊 > |
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03.70.28.* | 2005-05-23 09:14:08 |
轉貼"不動產電子報"報主Geoffrey的發言內容... === URL不動產>買賣心得交流> 話題:陽台外推事件商的恩惠嗎? http://realestate.url.com.tw/subject_view.html?main_node=1&cat_no=1&f_no=117921 === 作者: gfrlee 2005-05-22 14:40:34 謝謝Summit大大幫本人張貼「人與空間的對話--漫談設計」電子報有關陽台外推的內容。 Geoffrey在此回覆一下: 1.政府「並沒有」規定每戶都「必須有」超大陽台,事實上法規對於陽台面積上限的規定,約在總樓地板面積的1/10左右(依據實際計算方式略有不同)。但由於目前新成屋公設比都蠻大的,在室內面積相對縮小、陽台面積做到上限的前提下,看起來就有個不成比例的超大陽台。 2.陽台原始功能是遮陽隔陰、避難逃生之用,所以應該提供一定程度的面積比例,並且不列入申請樓地板面積做為興建者的獎勵,用意在鼓勵興建提供上述功能與用途。但是在建商都將陽台充作室內面積的思維下,陽台早就已經失去原始功用,淪為建商劃做室內多賣面積的手法了! 3.銷售人員的說法充滿法令謬誤與非專業性,目的當然在於趕緊賣出房子就好,不可能期待銷售人員在幾年之後面臨違建拆除問題時,這個人會跳出來幫您解決問題並且承認自己的謊言。如果陽台外推的邏輯這麼單純,就不會出現北縣某社區被重罰501萬罰鍰並且限期復原的窘境。 4.建築師們都願意極力維持自己在法令層面上的專業性,事實上建築師如果設計或監造違建的話,依法是會被處以重責的。因此,敬請釐清事情本質,在於建商刻意設計不合理陽台以便利用二次施工進行便利行銷的企圖(二次施工的設計與施工與建築師是無關的),將責任指摘在建築師身上,其實是偏離主題的說法,建商與行銷才是促成陽台外推等違建滿天橫行的始作俑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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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小小業務 發表數:69 IP:61.228.51.* | 2005-05-19 16:27:00 |
回覆 formosa21 於 :2005-05-19 15:32:57 的發言內容
水築館的建商是永和在地人不知是那一家建商? 但是陽台外推這個部分.. 其實每一個建案(90%)以上都有陽台外推 而且建商都很聰明.. 要住戶簽署"二次施工同意書" 他們只是"幫助"住戶施工 甚至有更誇張者...拿停車獎勵的部分來做游泳池休閒設施... 工業住宅的部分... 要管可能非常困難 問過縣府的態度... 可能的話要由建照著手... 比如說廁所集合興建(也就是一層一間) 限制最小面積等.. 但是這樣已經通過建照的勒... 我想已經管不到了... (也沒有"能力"管) 多少藍綠立委都有推案... 又如何朔及既往.... 加上罰錢的方式是..問住戶有沒有做住宅用途 住戶如果說有..自己就要被罰.... 住戶當然要說..我這個是當做自己辦公室用 所以這個6~30萬..我看是很難罰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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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ormosa21 發表數:237 IP:218.169.4.* | 2005-05-19 15:32:57 |
不知是那一家建商? 建商應該要負責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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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03.70.28.* | 2005-05-19 13:12:43 |
再推!!! 因為該管事的人還沒有大動作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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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03.70.28.* | 2005-05-13 13:40:31 |
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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