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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買工業區住宅 當心觸法
發表者:未設定  發表數:2 IP:220.228.55.* 2005-04-14 17:39:14

誤買工業區住宅 當心觸法(2005-04-14)
購屋住要小心了,如果你購買的住宅是位於工業區,很可能因違法而被處罰!民進黨籍立委彭紹瑾昨(13)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部分建商在工業區申請興建「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卻讓消費者誤信為銷售一般住宅,有觸法之嫌。
彭紹瑾是列舉台北縣、桃園縣等多個位在乙種工業區的建築開發案為例。官員也呼籲,消費者在工業區買住宅前最好問清楚相關規定,否則可能因違法而遭嚴重處罰。 彭紹瑾拿出業者的廣告傳單表示,許\多建商在廣告中完全沒有標明這些房子是蓋\在乙種工業用地上,因此,房子只能當一般事務所使用。且這些蓋\在工業區的房子,將來水電、房屋稅、地價稅都要比照營業費率,不能享受民生住宅優惠,還要虛設行號登記戶籍,連小孩的就學戶籍都成問題。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副組長陳興隆強調,依建築法第79、80條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的使用類組使用,若未經核准變更使用者,將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止使用、拆除、改建或恢復原狀,限期未改善者,還可移送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



(經濟日報)



乙種工業區用地 不得違規建住宅(2005-04-14)
立委彭紹瑾昨天指控,北縣、桃園、蘆竹等有些在乙種工業區興建的房地產案,都是以「一般事務所」或「一般商業設施」申請建照,讓消費者誤信是為一般住宅,有違法之嫌。 他提醒,這些不是位於住宅用地的房子,只能當一般事務所使用,未來房子的水電、房屋稅、地價稅都不能享受一般住宅優惠。 內政部營建署都市計畫組副組長陳興隆表示,工業區不允許\興建住宅,違規當住宅的後果全部要由買房子的民眾承擔。 依照建築法,這些違法使用要被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可連續處罰,勒令停止使用、拆除、改建、恢復原狀。
行政院消保會組長邱惠美表示,業者有義務提供公開正確的訊息,廣告不實依公平交易法可處5萬到2500萬元罰鍰。
消保會也請各縣市消保官要求業者白紙黑字告知消費者購買的房子在工業區、非住宅,由消費者簽名確認,以減少購屋糾紛,近期內消保會將請地方消保官落實這項要求。 民進黨立委彭紹瑾說,不少建商大肆在各縣市工業區蓋\房子,賣給不知情的消費者違規使用當住家,使得消費者遭到斷水斷電甚至強制拆除。 這些土地取地取得成本約僅為一般住宅用地的三分之一,而售價又比一般住宅便宜兩成左右,消費者趨之若鶩。 彭紹瑾拿出多張業者的廣告傳單指出,建商在廣告中完全沒有標明這些房子在乙種工業用地上,不然就只是在DM的角落印著小小字體寫著「使用分區:乙種工業區╱一般商業設施╱一般事務所」,明顯違法消保法比例原則,但建管單位不聞不問,將來的違法風險都要讓消費者承擔。



(聯合報)

購屋買到工業地 訂金50萬拿回 預售屋廣告 未註明是乙種工業區 消保官明令改善 協調和解 建商無條件退款 (2005-04-14)
板橋市江姓市民今年2月訂購中和市「元氣大鎮」預售屋一間,事後發現地目是乙種工業用地、不能蓋\住宅,而向消保官投訴,經協調後,業者退還購屋訂金50萬元而和解。 消保官梁明圳已依消保法,明令業者在銷售廣告、契約中充分揭露相關資訊。順晟建設公司表示,公司是合法請領到建照,廣告中均已註明使用分區是乙種工業區,設計用途是一般事務所,不會去欺瞞消費者;因工業住宅的價格比一般房價便宜,這種現象存在多時,法令上並未明顯規範,例如台北市忠孝東路、敦化南路的住宅,很多也是申請辦公室、事務所使用,法律上應該做更明確的規範。 順晟建設公司在中和市中山路三段推出「元氣大鎮」工地,江姓市民今年2月6日訂購一間房屋,並繳交訂金50萬元,但聽人說基地是工業用地,事後查證才發現是乙種工業用地,不能蓋\住宅,因此向消保官投訴;江姓市民稱買房子時,銷售人員堅稱是社區住宅用地,有欺騙消費者之嫌。 經縣政府調查,順晟建設公司的「元氣大鎮」工地,領有縣府核發的「85中建字第1306號」建造執照,土地使用分區是工業區,核准建照的用途是「工業區內的一般事務所、一般零售業、運動休閒設施」等非供住宅之用途,不能以住宅銷售。 經消保官通知協調,建設公司人員表示並非以住宅出售,及有告知消費者是乙種工業區,但也同意無條件解約、退還訂金,協商因而成立。
消保官發現業者的原本廣告中,使用分區並未註明是乙種工業區,而且廣告中的「台北最大6000坪基地、3000坪花園、游泳池、俱樂部」,容易使消費者發生認知錯誤,因此依照消保法規定要求業者改善,廣告中須標明使用分區、設計用途。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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