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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翔又涉嫌違法了!讓我們一起向公平會及消保官申訴!買賣契約是可以取消的!
發表者:SWEETCHANG  發表數:8 IP:218.187.22.* 2005-04-09 00:13:13

消費爭議申訴書
申訴日:94年2 月24 日。
申訴情況:尚未經申訴。
申訴類別:預售屋買賣爭議。
購買之建案、時間、地點:93年12月25日、板橋市中山路二段皇翔建設之「凱旋門」建案。
成交金額:9300000元。
申訴訴求:為維護公平交易及交易程序正義之原則,要求建商無條件解除與本人簽訂之房屋買賣契約,並退還本人已繳交該公司訂金及期款(款項繳交期間所損失之利息另計)。

申訴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被申訴對象企業經營者名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廖年吉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38號8樓
電話:(02)23882898

買賣過程內容要旨:
一、本人93年12月18日,前往位於板橋市中山路二段皇翔建設之「凱旋門」建案參觀,參觀後銷售小姐即積極介紹產品並詢問本人合意之購買價;隨後銷售人員以預付35萬元訂金方可談定底價為由向本人收取35萬元訂金,付款後銷售員開立一張要約書,及交付一本蓋有「範本」字樣的房屋買賣契約約書予本人。
二、本人及家人返家閱覽此「範例契約書」後發覺(範本契約書內無載明任何有關房屋面積、房屋平面建圖等資料)內容不完備且諸多事項與銷售人員現場說法不符(例如:公設比及繳款方式),即於12月21日致電該公司要求解除要約退還訂金,但該公司銷售人員以違約不可退還訂金為由拒絕。
三、要約書中要求12月25日前需前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否則以違約論沒收所付之訂金(要求交付訂金時並未說明)。
四、本人及家人為恐預付之訂金真被該公司沒收,12月25日即依約前往簽約,並依建商要求再繳交餘額之自備款項102萬元!


申訴理由要旨:
一、本人12月18日前往參觀詢價時,銷售人員要求先預付訂金使可恰談成交價,並且事先並無提供契約之詳盡內容,繳交訂金後才交予本人「範本契約書」閱覽;查公平會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份審閱契約之權利,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中達成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不可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在與客戶簽約前,並需提供充份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有上列行為之一者,即可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案顯見銷售人員應可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公共設施﹝即法定用語「共用部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
算,乃重大交易條件;如未載明於契約中,將影響業者公平競爭,係屬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惟鑒於該行為常見於業
界,為便於業者因應,經公平會第二o四次及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進
行通案導正。
關於導正期限與執行方式如下︰
1.契約中應說明共用部份﹝公共設施﹞所含項目。
2.契約中應表明公共設施分攤之計算方式。
3.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並由業者自行決定採行提供公眾閱覽、
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本案銷售人員交予本人之「範本契約書」內,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等重大交易條件根本未載明於契約中,且於12月25日簽約時當場才登錄於契約書中,試問制式化之「範本契約書」可算是正式之契約書供消費者閱覽嗎?如果此「範本契約書」不可算是正式之契約書的話,那建商應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三、本人於12月18日第一次參觀預付訂金時,詢問銷售人員該建案之公設
比(包括大、小公共設施),該銷售人員宣稱百分之22;12月25日簽約當天又改稱為百分之22.23左右,待簽約時建商人員將實際面積填入契約書中,本人大約計算後發現公設比近百分之24,銷售人員當場又改稱為百分之23點幾!又12月18日要求交付訂金前並告知不可退還訂金等等之情形,均有積極的欺騙或消極的不告知重要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重要交易資訊會影響承購戶之購買意願,建商如積極的欺騙或消極的不告知重要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申訴人簽章:


以上是我向台北縣消保官及行政院公平會申訴內容,皇翔無法提出供消費者審閱證明,而且還要說謊強辨,令人髮指!我希望消費者勇於站出來,一起對抗這些不肖建商及代銷公司!
自己的權益可參閱http://www.ggggg.com.tw/book.asp

回覆者:SWEETCHANG 發表數:8 IP:218.187.22.* 2005-04-09 00:14:10
消費爭議申訴書
申訴日:94年2 月24 日。
申訴情況:尚未經申訴。
申訴類別:預售屋買賣爭議。
購買之建案、時間、地點:93年12月25日、板橋市中山路二段皇翔建設之「凱旋門」建案。
成交金額:元。
申訴訴求:為維護公平交易及交易程序正義之原則,要求建商無條件解除與本人簽訂之房屋買賣契約,並退還本人已繳交該公司訂金及期款(款項繳交期間所損失之利息另計)。

申訴人姓名:
身分證字號: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被申訴對象企業經營者名稱: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姓名:廖年吉
地址:台北市博愛路38號8樓
電話:(02)23882898

買賣過程內容要旨:
一、本人93年12月18日,前往位於板橋市中山路二段皇翔建設之「凱旋門」建案參觀,參觀後銷售小姐即積極介紹產品並詢問本人合意之購買價;隨後銷售人員以預付萬元訂金方可談定底價為由向本人收取35萬元訂金,付款後銷售員開立一張要約書,及交付一本蓋有「範本」字樣的房屋買賣契約約書予本人。
二、本人及家人返家閱覽此「範例契約書」後發覺(範本契約書內無載明任何有關房屋面積、房屋平面建圖等資料)內容不完備且諸多事項與銷售人員現場說法不符(例如:公設比及繳款方式),即於12月21日致電該公司要求解除要約退還訂金,但該公司銷售人員以違約不可退還訂金為由拒絕。
三、要約書中要求12月25日前需前往簽訂房屋買賣契約,否則以違約論沒收所付之訂金(要求交付訂金時並未說明)。
四、本人及家人為恐預付之訂金真被該公司沒收,12月25日即依約前往簽約,並依建商要求再繳交餘額之自備款項萬元!


申訴理由要旨:
一、本人12月18日前往參觀詢價時,銷售人員要求先預付訂金使可恰談成交價,並且事先並無提供契約之詳盡內容,繳交訂金後才交予本人「範本契約書」閱覽;查公平會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份審閱契約之權利,於八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中達成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不可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在與客戶簽約前,並需提供充份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有上列行為之一者,即可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本案顯見銷售人員應可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二、公共設施﹝即法定用語「共用部份」﹞分配涉及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
算,乃重大交易條件;如未載明於契約中,將影響業者公平競爭,係屬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惟鑒於該行為常見於業
界,為便於業者因應,經公平會第二o四次及第二一六次委員會議決議進
行通案導正。
關於導正期限與執行方式如下︰
1.契約中應說明共用部份﹝公共設施﹞所含項目。
2.契約中應表明公共設施分攤之計算方式。
3.各戶持分總表應明確列示,並由業者自行決定採行提供公眾閱覽、
分送或自由取閱等方式。
本案銷售人員交予本人之「範本契約書」內,房地交易標的面積之計算等重大交易條件根本未載明於契約中,且於12月25日簽約時當場才登錄於契約書中,試問制式化之「範本契約書」可算是正式之契約書供消費者閱覽嗎?如果此「範本契約書」不可算是正式之契約書的話,那建商應是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三、本人於12月18日第一次參觀預付訂金時,詢問銷售人員該建案之公設
比(包括大、小公共設施),該銷售人員宣稱百分之22;12月25日簽約當天又改稱為百分之22.23左右,待簽約時建商人員將實際面積填入契約書中,本人大約計算後發現公設比近百分之24,銷售人員當場又改稱為百分之23點幾!又12月18日要求交付訂金前並告知不可退還訂金等等之情形,均有積極的欺騙或消極的不告知重要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重要交易資訊會影響承購戶之購買意願,建商如積極的欺騙或消極的不告知重要資訊,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申訴人簽章:


以上是我向台北縣消保官及行政院公平會申訴內容,皇翔無法提出供消費者審閱證明,而且還要說謊強辨,令人髮指!我希望消費者勇於站出來,一起對抗這些不肖建商及代銷公司!
自己的權益可參閱http://www.ggggg.com.tw/book.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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