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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社區位於新店區的夢想國,目前由皇家物管公司擔任本社區的保全及總幹事事宜,本社區與電梯維護公司簽約時,即通知監察委員用印,並未召開管委會討論,雙方合約由主委用其私章及總幹事的社區便章,即完成簽約事宜,向主委反映合約需使用監委所持的社區印鑑時,主委回說:我老人家,這些事情我不清楚。後面又再度使用主委私章與總幹事所持的社區便章與環保公司續約,也沒經過管委會同意及通知監委用印,如果所有的合約只需總幹事及主委同意便可簽約,主委及總幹事的權限是否過大?管委會的執行監督功能何在?是否會造成舞弊及不法之嫌?
管委會委員告知總幹事說:夜間保全晚上睡覺,且車道大門保持長開,此時的社區可說是處於完全開放的狀態,毫無門禁及安全性可言;若發生不幸事件應歸責於誰,當主委獲知此事,以電話訓斥該委員,並慎重告知任何事不得向總幹事反應,且明確告知應向主委反應,總幹事只聽命於主委一人。試問:社區請總幹事不就是為社區服務,住戶反應事項應向管委會立即反應,而非透過主委,主委如此包庇的態度,是否讓人易聯想其在刻意隱瞞事情真相?
社區委員簽核發包工程文件時,發覺此文件需補資料或是有需要註記及解釋的地方,致相關委員無法簽核時,主委便會在委員會大聲斥責相關委員,或是打電話訓斥相關委員,試問委員為住戶看緊荷包有錯嗎!資料不齊全明明是總幹事之疏忽,最後演變成是委員的錯,理由何在?難道委員簽核文件只需閉著眼睛簽就好,若出事委員請自行負責,與總幹事毫不相干?
總幹事推托說:因帳務資料過於凌亂,無法製作財報。便請主委裁示請財委製作財報,委員們皆為無給職,既然總幹事其財報做不出來,是否請保全公司更換總幹事?怎有財委製作財報總幹事審核財報這種荒誕之事?而財委告知總幹事財報有誤,請總幹事修改,總幹事執意不做修改且對財委大聲謾罵,此時,主委便訓斥財委說:你要教總幹事怎麼做財報,財報遲遲無法做出是財委的責任,怎能怪罪於總幹事?
諸如上述之事罄竹難書,社區這些荒誕之事實在不知該怎麼去處理,也搞得委員們心力交瘁,主委決定社區任何合約或是對保全公司的回覆公文...等事宜皆不需透過管委會協議,總幹事只要一句話就是委員的問題,如有社區要與此保全公司簽約,請三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