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奢侈稅的問題
發表者:fangemily  發表數:2 IP:111.243.32.* 2011-06-02 23:59:12

我有個有關奢侈稅的問題
我媽媽去年六月把一間台北縣的房子過戶給我
我住了約一年
但因為離我工作的地方很遠
所以我今年五月在台北市買了一間房子
請問我如果把舊的那間賣掉是不是可以不用付奢侈稅?
是不是有符合舊換新的原則呢?

回覆者:fb_1000001 發表數:3 IP:211.20.180.* 2011-11-23 12:08:38
小小心得~供各位大大參考:)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不動產之「持有期間」,是指從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假如版主您是在條例實行前(本條例於100年5月4日經總統公布,100年6月1日施行)訂定契約,縱交屋是在條例施行後,應即沒有本條例之適用,而沒有奢侈稅的問題。

再者,即便有適用,依本條例第5條排除條款中第2款規定,若符合第一款自住規定(有設籍)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舊房子),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指後來新買的第2間房子),即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也就是說,如果版主您都是自住(有設籍)的狀況,即便是在2年內換屋,仍符合自住規定而無奢侈稅的問題。當然,如果換屋次數太過頻繁,仍然可能會被稅捐單位關注,還請留心注意才是:)

以上,小小心得供各位大大參考,如果有錯誤或需補充的地方,也請各位大大不吝分享指正喔~十分感謝!
回覆者:中產階級 發表數:113 IP:123.193.212.* 2011-11-19 08:27:26
奢侈稅問題真不少.
應該廢除.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