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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不動產買賣糾紛
發表者:代書 陳美玲  發表數:28 IP:220.137.150.* 2010-08-11 21:21:06

不幸的遇上不動產買賣糾紛怎麼辦!!

不動產買賣糾紛爭議事件與日驟增,爭議如僅能透司法途徑才能解決,則曠日廢時增加社會成本為了紓減訟源,縮短爭議所耗費之時程,依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各轄區成立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及時效取得登記案件公告期間異議所生之爭議案件。該委員會之成員由相關局處主管人員參與,亦聘請民間具有地政、營建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人士參加,以期藉著綜合各類型案件之專家所提供之意見,來達到衡平調處結果,發揮最大之功能。以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案件之相關資訊如下:
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案件之受理案件類型
1.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分割糾紛爭議。

2.土地法第46條之2:地籍圖重測界址爭議 。

3.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之權利爭議。

4.土地法第101條:房屋租用爭議。

5.土地法第105條:建築基地租用之爭議。

6.土地法第122條:耕地租用爭議。

7.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有永佃權土地租用爭議。

8.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及第15條第2項:土地權利價金發給爭議。
9.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神明會申報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0.地籍清理條例第23條:更正神明會現會員、信徒名冊或土地清冊涉及土地權利爭議。

11.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土地權利塗銷登記爭議。

12.地籍清理條例第28條:抵押權塗銷登記爭議。

13.地籍清理條例第29條:地上權塗銷登記爭議。

14.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塗銷登記爭議。

15.地籍清理條例第36條:寺廟或宗教團體申報發給更名證明爭議。

16.地籍清理條例第38條: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申購土地權利爭議。

17.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土地總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權利爭執。(由本市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

18.土地登記規則第84條: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權利爭議。(由本市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

19.土地登記規則第118條第4項: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公告期間異議所生土地權利爭議。(由本市區域性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受理)

受理方式共分五種;
一.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第101條、第105條、第122條及土地法施行法第30條之不動產糾紛案件:
由當事人一造檢具下列文件向地政處申請,並按對造及權利關係人人數,提出繕本。

1. 不動產糾紛調處申請書。

2.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3.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4. 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5.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二.土地法第46條之2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本府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移送。



三土地法第59條第2項、地籍清理條例第27條至第30條、土地登記規則第75條、第84條及第118條第4項之不動產糾紛案件:由本市地政 事務所移送。



四.地籍清理條例第20條、第23條、第36條及第38條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
本府民政單位移送。



五.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第15條第2項之不動產糾紛調處案件:由本府地政處或民政局移送。
調處之效力
1.調處時,先由當事人試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以其協議為調處結果,並作成書面紀錄。

2.當事人試行協議未成立或任何一造經2次通知不到場,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就有關資料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予以裁處,作成調處結果。申請調處之案件,已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者,並應依調處結果,就申請登記案件為准駁之處分。

3.調處結果,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不服調處結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於接到通知後15日內,以對造人為被告,訴請法院審理 ,並應於訴請法院審理之日起3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地政處),逾期不起訴或經法院駁回或撤回其訴者,經當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陳報本府(地政處),依調處結果辦理。



整理人:執業代書 陳美玲 http://tw.myblog.yahoo.com/mei.lin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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