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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屋外雨遮賣240萬9500元!! 內政部遭糾正
發表者:ff1086  發表數:57 IP:122.126.82.* 2009-09-03 21:09:1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5115363.shtml

放任公設比灌水 內政部遭糾正

【聯合晚報╱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2009.09.03 02:57 pm


房屋公共設施比越來越高,有些甚至達50%。監委劉玉山批評,主管機關採取不作為的態度,任由資訊不對等、誤差不找補、國際不接軌、登記沒有法制化等三不一沒有的情況持續發生,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監察院上午通過糾正內政部。

監委程仁宏指出,國內現行房屋交易,是以建物登記面積作為計價基準,而公共設施、附屬建物(陽台、雨遮等)坪數均納入計算,且建物登記面積與建管執照面積又不統一,給予建商灌水機會,內政部放任建築法規不斷放寬下,造成許多附屬建物、公共設施灌入坪數計算,增加消費者負擔;加上對健全建物登記法制,未善盡職責,因此提案糾正。

程仁宏引用一份大安區某建物登記謄本指出,該建物登記260.151平方公尺,約78.696坪,但主建物僅42.305坪,其中雨遮寬度增加後,大量虛坪浮現,面積達15.93平方公尺,即4.819坪,該棟房屋在臺北市大安區,房價至少每坪50 萬元,消費者必須以高達240萬9500元買屋外雨遮,等於一輛賓士車停在窗戶上。

程仁宏表示,建商銷售廣告之公共設施比計算方式,目前無法規範,計算基準各有不同,或為主建物之比,或為主建物加附屬建物之比,或為主建物加附屬建物加公共設施之比,或以特定持分分配,或以主建物減除騎樓後之比等分配之,分算態樣不一而足,挑公設比最低不一定是真的最划算。

內政部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均明定,面積誤差在百分之一以內者買賣雙方互不找補。程仁宏直言,因為作莊的是建商,實務上多是消費者吃虧,他說,以百坪住宅為例,一戶少一坪,一百戶就多一戶可賣。監委以內政部怠惰修法,給予建商坪數灌水機會,放任民眾權益受損,顯有疏失為由通過糾正案。

回覆者:Sakura 發表數:2240 IP:219.84.152.* 2009-09-24 23:30:46
只有台灣還在狂賣公設

早該改啦
回覆者:ff1086 發表數:57 IP:122.120.222.* 2009-09-24 20:21:52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4/115/1rqgf.html

消基會:房屋實坪應算牆內緣
【台灣醒報記者呂明潔報導】「台灣的房屋越蓋越虛!」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指出,買賣房屋不僅應扣除公共設施和附屬建物,以實坪計價,也應將計算坪數的方式,改以「牆內緣」計算,解決虛坪過多的問題。

日前監察院提案糾正內政部,要求其改善建築法規混亂的問題。內政部長江宜樺隨即宣布,半年內會提案修法,要求建商售屋標價時,須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分別依成本標示價格。

但謝天仁表示,「部長根本在狀況外」,因為將主建物、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分別標示和標價,只需在契約中明載即可,無須提案修法。他說,消保會早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決議列入修訂,今日消保會將進行討論法案並通過。

他指出,最根本的問題在於,附屬建物和公共設施應從房價中扣除,而非只是將資訊透明化。若將雨遮、地下室等附屬建物分別計價,在成本不一的情況下(如地下室成本較高),應如何計價?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說,關鍵問題應是解決虛坪過多,包括屋簷、雨遮、安全梯的梯間等,應排除計入總樓地板面積。

此外,目前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6條規定,測量面積是以牆壁外緣為界,將住戶無法用到的牆壁厚度和樑柱也計入主建物面積;但第7條卻限制「公寓大廈主要樑柱、承重牆壁等」應為共用部分,不得列入專用範圍,互有矛盾。

林旺根認為,兩條規定明顯互相衝突,政府應廢除第56條,參考日本以「牆壁內緣」為主建物計算原則;或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以建築物外牆中心線為準。

內政部常務次長曾中明表示,目前改進方向著重將資訊公開透明化,未來將邀請建商、學者開會討論,年底前會回應。
回覆者:johnson 發表數:553 IP:125.230.91.* 2009-09-24 15:40:20
由消基會對所謂「虛坪」的評論說起
※我有最新時事評論請點閱最新回應

一般而言,公設比指共用面積除以權狀面積。

消基會調查了38個建案發現,公設比約在21.52%至52.65%不等,這還不包括陽台、雨遮等附屬建物部分,如果共用面積加上陽台、雨遮等,再除以權狀面積,則會發現,虛坪比高達29.41%至66.01%。



消基會房屋委員會召集人林旺根說,陽台頂多可用來曬衣服,其他的花台、露台等部分,根本用不到,卻要灌入坪數,林旺根以完工1年的新成屋為例,公設比動輒35%,其中,雨遮坪數就高達6、7坪,卻要一併算在房價中。


也就是說,超過將近一半的坪數,住戶只能看、不能用。消基會指出,業者宣稱房屋面積50坪,但是,公設往往就先占去20%以上,再扣除掉陽台、露台、雨遮等附屬建物部分,實際能居住的面積,只剩下35坪,也就是說,消費者花了錢買到15坪住不到的坪數。


消基會秘書長游開雄說,以前買權狀100坪房子,公設比15%,可居住的室內面積是85坪,但現在想要住到85坪的房子,卻得買到權狀坪數至少120坪的房子,才可能如願,造成房價負擔愈來愈重。假設在台北市買一坪40萬元的房子,公設比卻高達50%,以實際使用面積換算,房子每坪單價等於暴升到80萬元。
(以上資料來自媒體報導)
..........................................
My opinion:


消基會站在消費者立場為消費者權益發言,令人敬佩。


事實上,筆者在幾年前也曾擔任消基會義工,為相關房地糾紛排難解疑,但我不得不質疑,消基會的專家們對建築產業的了解有待加強,偏頗的發言有失其客觀公正的立場,也有誤導消費者之嫌。

首先,21.52%至52.65%及29.41%至66.01%這樣的數字,若不加以說明清楚,極易引人錯誤!


以我的理解,消基會把住宅用及商用建物混為一談,並把陽台雨遮這種明顯不是公設者列入公設面積,且把露台這種沒有保存面積的私有空間加入公設比,所以才會出現上述荒繆的數字,消基會諸公應該先充實房產知識,才不會混淆視聽。

在住宅產品裡,以最新建築法令規定,25~35%的公設比是合理的,要降都很難,因為最新法令規定一個梯間須有兩個逃生梯的規定,而公設比35%以上者多數屬於豪宅或商用建築,其使用目的及法令規章有些差異,不能相提並論!

其次,把陽台花台露台說成虛坪,後列比率竟又納入公設範圍,不但錯誤也易引人誤解!


陽台有其使用機能,是優良住宅所必須,其功能豈是曬衣而已,一般而言,陽台的功能有蒔花植草、休閒泡茶、洗衣、曬衣、儲藏、置放空調主機等功能,作為住宅,這些陽台功能都是必須滿足的,最優良的住宅還往往為了觀景或做為私家花園的功能而設計超大的陽台,消基會做此輕率評論真是需要慎重啊。


露台則是設計時產生的特殊空間,並非常有,其使用價值則因人而異,其價格也從1/2~1/3不等,值得注意的是大樓若有露台的戶別通常較受歡迎最快賣出,可以想見買露臺者與消基會所謂虛坪的看法懸殊!而一般而言,露臺並無保存登記面積,純粹是買使用權而已,根本不可能加入為公設面積!(私有怎是公設?)既然很受歡迎,豈是虛坪可言?

詳見
http://blog.sina.com.tw/4167/article.php?pbgid=4167&entryid=583347
回覆者:房市高手 發表數:2068 IP:66.183.109.* 2009-09-10 00:20:05
回覆 Sakura 於 :2009-09-08 14:34:11 的發言內容

全世界大都以主建物權狀來計算房價,
如果台灣也跟進,只算主建物,
那帝寶大概破500萬一坪了

這樣也好,才不會老是被建商洗腦說台北的房價還很便宜。

都是用這種模糊戰術,刻意把單價拉低,製造便宜假象,該老老實實還原。到底實際可居住的室內面積單價多少?
回覆者:Sakura 發表數:2240 IP:219.84.152.* 2009-09-08 14:34:11
全世界大都以主建物權狀來計算房價,
如果台灣也跟進,只算主建物,
那帝寶大概破500萬一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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