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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規定
發表者:cherry  發表數:54 IP:163.29.35.* 2009-08-20 15:49:09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原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址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所以戶籍係課稅重要依據。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戶籍千萬不要輕易的變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依稅法規定,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必備條件為以下5項,缺一不可:
(一)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設立戶籍。
(二)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三)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四)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親屬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以一處為限。
(五)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為限,非都市土地面積以不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為限。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近年來為保障民眾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權益,利用戶政單位之資料每年對戶籍遷出者寄發通知書,告知攸關其權益之相關稅法規定,若舉家將戶籍遷出,除會被稅捐處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外,更可能被補稅及處罰。

該處再次提醒民眾,因為辦竣戶籍係適用優惠稅率的重要依據,所以遷徙時要小心,不要將全戶的戶籍都遷出;如果非不得已要遷出戶籍,至少要將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留在原自用住宅,以免事後遭補稅及處罰。如果全戶的戶籍遷出後隨即又遷回時,請把握時間,一定要在9月22日前重新向稅捐處提出申請,今年的地價稅仍可以適用自住優惠稅率。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有關法令規定,可利用該處服務電話23949211轉181或182將有專人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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