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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提供北市住宅及車位管理費的收費狀況,謝謝!
發表者:imag1  發表數:1145 IP:61.228.106.* 2008-05-07 11:02:11

請問就大家所知,7層樓一層3戶的電梯華廈,無管理員,無清潔人員,無任何公共設施,
請問管理費一坪差不多要多少錢比較合理呢?

一樓住戶(獨立門戶)的收費方式跟樓上的住戶相同嗎?

倉儲式車位一個月管理費600元算不算便宜呢?

回覆者:Chen 發表數:553 IP:118.170.87.* 2008-06-13 20:26:52
關於管理問題
建議去買一本《台灣、瑞士夢》來看!
那是一本社區寶典
住戶、管理委員都需要看看
http://blog.sina.com.tw/johnson/
回覆者:空頭房市 發表數:2994 IP:220.137.77.* 2008-05-14 14:06:26
回覆 black 於 :2008-05-14 13:18:33 的發言內容

你老是愛斷章取義,崔媽媽基金會該條全文如下,請看最後一段,而且原住戶可以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服務部李岳洋律師回答:


  加蓋須經住戶同意,這位頂樓加蓋的住戶是因當初買此屋時,建商
與全體住戶已經簽訂分管契約,所以分管契約就保障了頂樓住戶的使用權。

  現在如要買賣或租賃,依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共有人
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
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所以訂立分管契
約的繼受人一樣要遵守分管契約的約定,經買賣租賃之新住戶及租戶,
得要求其遵照原先契約書之約定。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難認各共有人得隨
時終止分管契約,僅得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方式,使分
管契約失其效力。

  另有例外的是:除非繼受人不知情或無可得知,當然後手就不受拘
束,且後手不必遵守此約定。

請問你所謂.."斷章取義"..我的結論是?? 哈, 你心理對我本人先預設立場, 能說甚呢? 請看清楚...我只是貼出來提供參考, 並未下任何結論, 哪裡來的 "斷章取義" 呢?
回覆者:空頭房市 發表數:2994 IP:220.137.77.* 2008-05-14 14:02:53
回覆 black 於 :2008-05-14 13:24:35 的發言內容

甚叫知不知呢? 原屋主買屋, 產權都不用看, 看了之後, 交屋時, 都不用驗屋? 自己不小心, 最後裝無辜不知道? 哈, 怎證明? 困難度極高
-----------------------------------------
所以這要法官來判斷啊!但349號函已給後手主張權利的法律空間.
權狀看了又如何?後手只要主張我不知前手有簽分管契約,若再把前手找來證明確實未告知,這官司有得打!

b賊還真會噴...我沒說過院子產權沒爭議, 請你看清楚, 是..."困難度極高"

前手未告知, 是新舊屋主交接驗收的問題, 樓主也是接手新屋主, 也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

買屋前, 本來就應該要清楚自己買的是甚物件, 沒看清楚, 風險本來就要自己承擔, 有甚好辯的呢? 無聊

更無聊的是...你這b賊, 別人提出另外觀點, 你硬要說別人批評你, 你是不是有被迫害妄想症呢? 還硬要別人同意你的說法, 只要與你意見不同, 哈, 就說別人批判你, 還說你尊重別人的說法? 難怪你很容易跟別人吵, 而我呢? 直接擺明..就是不認同, 歡迎來批評,辯論,指教, 你呢? "現在已發生停滯性通膨"...真愛搞笑...哈哈...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4 13:24:35
回覆 空頭房市 於 :2008-05-14 11:03:44 的發言內容

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49 號
解釋日期 : 民國 83年6月3日
解釋爭點 : 認共有物分割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判例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49

"...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

甚叫知不知呢? 原屋主買屋, 產權都不用看, 看了之後, 交屋時, 都不用驗屋? 自己不小心, 最後裝無辜不知道? 哈, 怎證明? 困難度極高

2.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10115621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難認各共有人得隨
時終止分管契約,僅得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方式,使分
管契約失其效力。..."

甚叫知不知呢? 原屋主買屋, 產權都不用看, 看了之後, 交屋時, 都不用驗屋? 自己不小心, 最後裝無辜不知道? 哈, 怎證明? 困難度極高
-----------------------------------------
所以這要法官來判斷啊!但349號函已給後手主張權利的法律空間.
權狀看了又如何?後手只要主張我不知前手有簽分管契約,若再把前手找來證明確實未告知,這官司有得打!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4 13:18:33
回覆 空頭房市 於 :2008-05-14 11:03:44 的發言內容

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49 號
解釋日期 : 民國 83年6月3日
解釋爭點 : 認共有物分割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判例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49

"...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

甚叫知不知呢? 原屋主買屋, 產權都不用看, 看了之後, 交屋時, 都不用驗屋? 自己不小心, 最後裝無辜不知道? 哈, 怎證明? 困難度極高

2.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10115621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難認各共有人得隨
時終止分管契約,僅得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方式,使分
管契約失其效力。..."

你老是愛斷章取義,崔媽媽基金會該條全文如下,請看最後一段,而且原住戶可以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服務部李岳洋律師回答:


  加蓋須經住戶同意,這位頂樓加蓋的住戶是因當初買此屋時,建商
與全體住戶已經簽訂分管契約,所以分管契約就保障了頂樓住戶的使用權。

  現在如要買賣或租賃,依大法官『釋字第349號』解釋:「共有人
於與其他共有人訂立共有物分割或分管特約後,縱將其應有部分讓與第
三人,其分割或分管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所以訂立分管契
約的繼受人一樣要遵守分管契約的約定,經買賣租賃之新住戶及租戶,
得要求其遵照原先契約書之約定。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難認各共有人得隨
時終止分管契約,僅得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方式,使分
管契約失其效力。

  另有例外的是:除非繼受人不知情或無可得知,當然後手就不受拘
束,且後手不必遵守此約定。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4 13:03:41
回覆 空頭房市 於 :2008-05-14 11:07:35 的發言內容

?? 與我何干? 真怪...

不過你也少裝成一付..."無論你如何曲解,抹黑或找台階下,我都無所謂!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

哈, 那之前我可冤囉..我都是.."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看你寫一堆.."曲解,抹黑"本人的文, 我是都無所謂啦...哈哈..

這兒空頭那麼多,幹嘛急於跳出對號入座!
回覆者:空頭房市 發表數:2994 IP:220.137.77.* 2008-05-14 11:07:35
回覆 black 於 :2008-05-14 11:03:38 的發言內容

你人身攻擊的格調與那空頭差不多嘛!無論你如何曲解,抹黑或找台階下,我都無所謂!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一點不關你的事

?? 與我何干? 真怪...

不過你也少裝成一付..."無論你如何曲解,抹黑或找台階下,我都無所謂!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

哈, 那之前我可冤囉..我都是.."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看你寫一堆.."曲解,抹黑"本人的文, 我是都無所謂啦...哈哈..
回覆者:空頭房市 發表數:2994 IP:220.137.77.* 2008-05-14 11:03:44
1.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49 號
解釋日期 : 民國 83年6月3日
解釋爭點 : 認共有物分割分管契約對受讓人繼續存在之判例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49

"...惟應有部分之受讓人若不知悉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受讓人仍受讓與人所訂分管契約之拘束,有使善意第三人受不測損害之虞..."

甚叫知不知呢? 原屋主買屋, 產權都不用看, 看了之後, 交屋時, 都不用驗屋? 自己不小心, 最後裝無辜不知道? 哈, 怎證明? 困難度極高

2.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
崔媽媽基金會義務法律
http://blog.yam.com/tmmap/article/10115621
"...分管契約於何時失其效力,應視當事人之約定而定,若分管契約訂
有期限,則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屆滿前,仍得經共有人全體協議終止
分管契約;反之,若該分管契約未定期限,因終止分管契約乃共有物管
理方法之變更,需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始得為之,故難認各共有人得隨
時終止分管契約,僅得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之方式,使分
管契約失其效力。..."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4 11:03:38
回覆 羅曼 於 :2008-05-14 09:42:36 的發言內容

你滿會盧的
真羨慕你時間這麼多

就請問一下
照你所說
原屋主簽的分管契約
原屋主自己可以撤回?
根據那個法律解釋?

該條解釋已明確指出分管契約的生效
一是與新屋主契約中明定
二是可得而知
很多露台是在別人家門裡
很多庭院也是要從別人家門裡才能進出
新屋主如何認知該區塊為公共使用?
這就是在確保法律穩定性
也就是表示積極同意或可推斷同意即具有效力

它較大風險在於 該約定專用部份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等法規

再談原屋主的授權可否如你所說撤回
當你跟人簽了一個契約
同意無限期無償使用
這契約就成立
這是民法基本常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容許此一約定
僅指出不得作為約定專用之範圍
並指出該約定專用部份須由使用權人負責維護
非常明確

再請問
你說
原屋主的所有關於房子的契約
若未在與新屋主的買賣契約中明定
就無法拘束新屋主

這說法表示若非積極同意
無法拘束新屋主
也就與你所引述的法規解釋自相矛盾


下不了台的是你這種人
有這麼多時間發文
不如好好上班 多讀點書

你人身攻擊的格調與那空頭差不多嘛!無論你如何曲解,抹黑或找台階下,我都無所謂!重點我是要讓版主清楚他所面臨的狀況即可,一點不關你的事
回覆者:羅曼 發表數:590 IP:203.145.192.* 2008-05-14 09:42:36
回覆 black 於 :2008-05-13 11:56:00 的發言內容

法條都找出給妳了,看來是妳下不了台了吧!妳不是說簽了分管契約就一切o.k嗎?
我一開始就說"就怕當初簽同意書的住戶已搬走後,而賣房契約又沒告知買方要承受.若新住戶不認帳,主張該土地不同意由一樓住戶使用,就很麻煩了! "349號函不是就說明我原始的主張嗎?是妳在那亂誤導吧.妳解釋一下是否原始屋主簽了分管契約就o.k?找出法條給我看啊.
今天重點是要讓版主知道他買這房可能面臨的風險!懶得再跟妳抬槓!

你滿會盧的
真羨慕你時間這麼多

就請問一下
照你所說
原屋主簽的分管契約
原屋主自己可以撤回?
根據那個法律解釋?

該條解釋已明確指出分管契約的生效
一是與新屋主契約中明定
二是可得而知
很多露台是在別人家門裡
很多庭院也是要從別人家門裡才能進出
新屋主如何認知該區塊為公共使用?
這就是在確保法律穩定性
也就是表示積極同意或可推斷同意即具有效力

它較大風險在於 該約定專用部份是否危及公共安全等法規

再談原屋主的授權可否如你所說撤回
當你跟人簽了一個契約
同意無限期無償使用
這契約就成立
這是民法基本常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容許此一約定
僅指出不得作為約定專用之範圍
並指出該約定專用部份須由使用權人負責維護
非常明確

再請問
你說
原屋主的所有關於房子的契約
若未在與新屋主的買賣契約中明定
就無法拘束新屋主

這說法表示若非積極同意
無法拘束新屋主
也就與你所引述的法規解釋自相矛盾


下不了台的是你這種人
有這麼多時間發文
不如好好上班 多讀點書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4 09:29:29
回覆 imag1 於 :2008-05-14 00:00:39 的發言內容

這樣說來很恐怖、很沒有保障ㄝ~

例如房屋買賣,新屋主說不知道舊屋主房子訂契約租人,所以有權利把房客趕走?

或者像本大樓的倉儲式車位,並沒有獨立產權,而是附屬在公設裡,那這樣其他住戶的新買主佯稱不知情車位是專屬於誰的,所以可以主張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車位?

這樣會產生許多糾紛ㄝ~
那以後同棟樓的其他住戶要買賣房子,不就要招集所有住戶過來跟新屋主簽約才不致有糾紛?

而一樓住戶也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吧?因為一樓住戶怎知樓上舊屋主沒告知新屋主關於一樓庭院專用這件事呢?,所以也可以要求維護一樓住戶原有的權益吧?

1.關於租賃網友"奇"已說明
2.車位部份是公設是屬於建物部份,權狀契約會登記車位的號碼(包含後手買的契約),所以也沒啥爭議.但院子非公設,是屬於大家共有的(若是登記在大家共同持有).
3.349號釋令給了後手一個主張權利的司法空間,但上法院官司誰會贏還不一定,端看後手能否確實舉證他買屋時不知情或由你舉證後手知情.也有案例原屋主去主張一樓院子權利但敗訴.不管是勝訴或敗訴上法院就是很討厭!
4.理論上一樓屋主用較高價格買了院子的使用權,錢應回饋到樓上屋主,但該死的建商把錢拿走了並未給喽上屋主.
5.不過你不用太擔心,因為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349函令,就算發生了妳就跟他合解補貼他地價稅,至於原屋主可不必理他了.
回覆者: 發表數:3540 IP:61.217.28.* 2008-05-14 08:29:38
回覆 imag1 於 :2008-05-14 00:00:39 的發言內容

這樣說來很恐怖、很沒有保障ㄝ~

例如房屋買賣,新屋主說不知道舊屋主房子訂契約租人,所以有權利把房客趕走?

或者像本大樓的倉儲式車位,並沒有獨立產權,而是附屬在公設裡,那這樣其他住戶的新買主佯稱不知情車位是專屬於誰的,所以可以主張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車位?

這樣會產生許多糾紛ㄝ~
那以後同棟樓的其他住戶要買賣房子,不就要招集所有住戶過來跟新屋主簽約才不致有糾紛?

而一樓住戶也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吧?因為一樓住戶怎知樓上舊屋主沒告知新屋主關於一樓庭院專用這件事呢?,所以也可以要求維護一樓住戶原有的權益吧?

買賣不破租賃

停車場有共管約定

一樓有約定專用

以上文件若有,請妥善保存以備不時之需,如果沒有....就燒香樓上不要換一個騎"機車"的新屋主
回覆者:imag1 發表數:1145 IP:61.228.108.* 2008-05-14 00:00:39
回覆 black 於 :2008-05-12 15:34:09 的發言內容

本來依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065號判例之見解,這種分管契約不僅對締約人有效,簽約人縱事後將其所有部分讓與給第三人,則該分管契約對受讓之第三人仍有效。不過到了民國83年,大法官卻以釋字第349號表示「如果後手並不知道前手與頂樓屋主間立有分管契約,亦無可得而知之情形者,則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後手)之立法原則,此分管契約即不應拘束後手之新所有人」因此目前以大法官解釋觀之,分管契約之效力並不是百分之百及於後手,
-------------------------------------
我本來講法一直沒變啊!若後手不知情,依大法官釋字第349號函來看,就是可以主張一樓的權利.不受原屋主所簽分管契約的約束!

這樣說來很恐怖、很沒有保障ㄝ~

例如房屋買賣,新屋主說不知道舊屋主房子訂契約租人,所以有權利把房客趕走?

或者像本大樓的倉儲式車位,並沒有獨立產權,而是附屬在公設裡,那這樣其他住戶的新買主佯稱不知情車位是專屬於誰的,所以可以主張自己也可以使用該車位?

這樣會產生許多糾紛ㄝ~
那以後同棟樓的其他住戶要買賣房子,不就要招集所有住戶過來跟新屋主簽約才不致有糾紛?

而一樓住戶也是應該受到保護的不知情「善意的第三人」吧?因為一樓住戶怎知樓上舊屋主沒告知新屋主關於一樓庭院專用這件事呢?,所以也可以要求維護一樓住戶原有的權益吧?
回覆者:black 發表數:783 IP:61.63.21.* 2008-05-13 11:56:00
回覆 羅曼 於 :2008-05-13 11:07:39 的發言內容

別轉移焦點了
你說
"甚至其他原屋主都可主張不再同意一樓使用"

現在卻說什麼不是百分之百有效

又說
"新屋主若沒同意承受前屋主所答應的義務,自然可主張他應有的權利"

還說
"就怕當初簽同意書的住戶已搬走後,而賣房契約又沒告知買方要承受.若新住戶不認帳,主張該土地不同意由一樓住戶使用,就很麻煩了! "

表示你的理解是要訂於契約要積極同意才可以拘束後來買方,表示你認為其他原始屋主亦可撤回同意

別再ㄠ了好嗎 看不下去了

法條都找出給妳了,看來是妳下不了台了吧!妳不是說簽了分管契約就一切o.k嗎?
我一開始就說"就怕當初簽同意書的住戶已搬走後,而賣房契約又沒告知買方要承受.若新住戶不認帳,主張該土地不同意由一樓住戶使用,就很麻煩了! "349號函不是就說明我原始的主張嗎?是妳在那亂誤導吧.妳解釋一下是否原始屋主簽了分管契約就o.k?找出法條給我看啊.
今天重點是要讓版主知道他買這房可能面臨的風險!懶得再跟妳抬槓!
回覆者:羅曼 發表數:590 IP:203.145.192.* 2008-05-13 11:07:39
回覆 black 於 :2008-05-09 22:47:41 的發言內容

若院子土地持分為所有住戶共有,那等於大家在幫一樓住戶繳了地價稅.社區規約是可以開會去修改的,況且規約違反法令依然無效!
新屋主若沒同意承受前屋主所答應的義務,自然可主張他應有的權利,甚至其他原屋主都可主張不再同意一樓使用.
這個問題很多社區都有,好處都被建商拿走了(一樓價格高很多),然後叫二樓以上住戶簽同意書無償讓一樓使用,以後的法律糾紛就都給住戶了.這要打起官司誰輸誰贏很難說喔!

別轉移焦點了
你說
"甚至其他原屋主都可主張不再同意一樓使用"

現在卻說什麼不是百分之百有效

又說
"新屋主若沒同意承受前屋主所答應的義務,自然可主張他應有的權利"

還說
"就怕當初簽同意書的住戶已搬走後,而賣房契約又沒告知買方要承受.若新住戶不認帳,主張該土地不同意由一樓住戶使用,就很麻煩了! "

表示你的理解是要訂於契約要積極同意才可以拘束後來買方,表示你認為其他原始屋主亦可撤回同意

別再ㄠ了好嗎 看不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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