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買房 億萬買鄰 |
發表者:皮蛋寶媽 發表數:45 IP:61.224.95.* | 2007-12-03 12:40: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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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不見了 重打: |
回覆者:皮蛋寶媽 發表數:45 IP:59.121.88.* | 2007-12-04 13:01:51 |
回覆 MDA 於 :2007-12-03 14:55:09 的發言內容
很詳細都同住一棟大樓, 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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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DA 發表數:274 IP:59.112.208.* | 2007-12-04 09:50:23 |
回覆 mikepen 於 :2007-12-03 15:07:36 的發言內容
老兄,To MDA 閱讀能力不佳、欠缺邏輯觀念不是你的錯, 但是如果人家告訴你該怎麼努力、該從哪個角度切入問題、問題的爭點在哪裡, 而你卻仍然冥頑不靈, 這就沒救了。 一個月前那個討論串已經把我的意見寫得非常明白, 也告訴你問題在哪裡, 你依然故我, 我也不願多費唇舌, 但麻煩有點基本網路禮節, 這裡是皮蛋寶媽的討論串, 請保持這個討論串的乾淨與寧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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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ikepen 發表數:225 IP:64.59.144.* | 2007-12-03 15:07:36 |
回覆 MDA 於 :2007-12-03 14:55:09 的發言內容
To MDA 都同住一棟大樓, 下面是節錄你之前在南港污染那篇所設的標準 怎麼你到這裡標準變這麼快 你也會說設基地台 "都同住一棟大樓,應該不會把自己也放在傷害風險下吧?" 那你在南港污染那篇裡說的污染沒影響都是屁話 我是欣賞你的專業 但不欣賞那種死道友 不死貧道的狡辯 " 就像現在反七股氣象雷達站的活動一樣, 如果單憑幾件事情就責怪是氣象雷達的問題, 那有關單位可否說「沒聽說過空軍各雷達站及各航站航管人員因從事此行業而得到腦瘤等疾病」的話語去搪塞村民? 當然不行, 不作當地的流行病學調查(全村有多少人在某特定時期之後突然發病及疾病種類)及病理檢驗(罹病村民病因是後天抑或先天;如為後天,與雷達站有無關係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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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MDA 發表數:274 IP:59.112.208.* | 2007-12-03 14:55:09 |
回覆 皮蛋寶媽 於 :2007-12-03 12:40:51 的發言內容
都同住一棟大樓,原文不見了 重打: 應該不會把自己也放在傷害風險下吧? 如果你還是覺得有問題, 給你一點意見: 因為從你文中看來是已經召開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並選出管理委員, 但就大樓設置廣告物或基地台(包括所謂寬頻中繼站)時, 必需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以及頂樓樓層住戶的全體同意(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同條例第33條第2款), 前面會議通過的門檻是除規約另有規定外, 必須要有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才能通過, 這代表設置這些爭議物品必須要有頂樓屋主的全數同意, 以及全體屋主人數一半以上、所有權一半以上(一個門牌算一個所有權,一個人如果買了兩個單位以上,就可以有兩個投票權,但是上限是整棟大樓所有權總數的20﹪,超出部分不予計算)的同意(同條例第31條), 同時一個人接受他人授權代理投票, 代理的部分也不可以超過20﹪(同條例第27條), 因此門檻要比你所述來得高。 因此你可以先分別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管處的公寓科及使管科查詢你們那棟大樓是否聲請在頂樓裝設廣告招牌及增設基地台機房(或寬頻中繼站), 同時並要求管委會交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會議紀錄及出席簽名記錄(第37條), 查證出席人數及會議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 如果會議內容根本沒提到要建廣告物等或決議內容違法(如決議未達門檻或是頂樓屋主有人不同意興建), 就向建管處要求禁發建照, 如果已經開始建了, 就等他蓋\\\到一半再跟檢管處檢舉違建要求拆除。 如果他拒絕交出會議記錄, 可以向法院(民事庭)聲請假處分, 要求暫停興建相關設施, 並要求管委會交出相關會議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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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羅曼 發表數:590 IP:203.145.192.* | 2007-12-03 13:12:58 |
回覆 皮蛋寶媽 於 :2007-12-03 12:40:51 的發言內容
很少新建物會接受頂樓設置廣告物,更別說是基地台原文不見了 重打: 廣告物會影響建物外觀,對高樓住戶也可能有光害 賺一點租金,卻賠上建物質感和房價 是因小失大 得不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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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羅曼 發表數:590 IP:203.145.192.* | 2007-12-03 13:11:00 |
回覆 皮蛋寶媽 於 :2007-12-03 12:40:51 的發言內容
這個問題,應參照兩項法條原文不見了 重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三條 第一,須經頂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第二,須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社區規約之約束 第八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第三十三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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