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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痛的教訓,42年中古屋可貸9成?買主告仲介
發表者:mm1  發表數:2681 IP:220.128.65.* 2007-09-10 00:08:56

2007/09/09 18:18 TVBS記者:周欣怡

台北市有一名張小姐,在去年付了280多萬的現金,透過仲介訂下一間透天厝,並口頭告訴仲介,剩下的9成通通要貸款,但雙方卻沒有在合約上加註這項要求,加上中古屋很難貸款貸到9成,買方認為仲介隱瞞,告上法院,而法官審理後,認為當初雙方並沒有簽下9成貸款的約定,一審判定買方敗訴。

去年5月,張小姐和仲介來到寧夏路看房子,當時的開價是整棟56坪,2399萬,張小姐算算自己的荷包,至少得向銀行貸款8、9成才行。

投訴人張小姐:「看了一下房子,下來的時候,就要求我們簽了字,而且當初,我要貸款9成,9成貸到我就買,貸不到我就不買。」記者:「妳有和仲介說?」投訴人張小姐:「我有跟他說。」

張小姐強調,當時簽名的她,真的不知道簽的是一份空白合約書,雖然當時對價格並不滿意,但以為可以有討價空間,所以就簽了,還付了282萬的現金,本以為,這樣就可以,要求向銀行貸款9成。

但沒想到的是,這間房子已經有42年歷史,依照銀行對中古屋的貸款條件,像是地段、屋齡、坪數都是考慮因素,而且屋齡愈高,能貸的成數就愈少,果不其然,後來仲介公司回覆最多只能貸6成。

雙方於是告上法院,一審宣判,法官判仲介獲勝,原因就在合約上並沒有註明9成貸款,張小姐不服上訴,但這個時候,仲介公司,反而來要求和解。

投訴人張小姐:「仲介說陽信銀行可貸到86,86成,可是我去問陽信銀行時,陽信銀行說,仲介從來沒有申請過。」

由於張小姐,不願意和解,所以,雙方的官司還有得打,但張小姐站出來是要提醒民眾,雖然都是定型化契約,但購屋前,千萬要看清楚內容,尤其是一般中古屋,不容易拿到高成數的貸款,一定要白紙黑字,看清楚了再簽名,否則光聽仲介怎麼說,損失的還是自己。

回覆者:無殼蝸牛 發表數:2994 IP:220.137.68.* 2007-09-10 10:27:09
回覆 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於 :2007-09-10 03:50:00 的發言內容

這點的話 基於仲介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此一仲介應告知此一不動產是否能夠貸款成數 他應該在成交前先行送代書估價 並應衡量買方能力是否足以購買此標的物 且應告知如果貸款不足時 是否能以現金補足 若無法補足時產生之法律責任等等

這點 此一仲介未善盡告知義務絕對是成立的

我想 這個仲介只是為求成交不擇手段 就算買方違約也要收違約金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如果以定型化契約而言 通常仲介的買賣契約應該是
簽約10% 用印 完稅 各10% 其餘尾款70% 如果照新聞說的 只能貸到60% 那要看簽約時有沒有註明不足額以現金補足 不然的話 這點應該可以舉證
買賣方均同意尾款70%以銀行貸款為之
但是這時候銀行貸不出來
應該適用 惟不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
契約失效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尾款70%由銀行貸款
不足額部份一般在簽約時會註明以現金補足
但是我想他本來要貸90% 應該不會再加這條吧
不過仲介一開始感覺就想坑他的樣子 也是有可能有加這條然後哄騙買方簽字 感覺這家仲介有點像一開始就不管成交與否 就是要拿服務費
反正282萬他拿走了 搞不好還叫他簽先收佣金的條約也說不定

"這個仲介只是為求成交不擇手段 就算買方違約也要收違約金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

這的確..仲介只賺不賠...

"買賣方均同意尾款70%以銀行貸款為之
但是這時候銀行貸不出來
應該適用 惟不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
契約失效"

若此時, 有其他買方又出價了, 但賣方礙於已簽約了, 就失去此次有可能賣出的機會, 其損失誰要負擔呢?

只能說...銀行貸款的資金部份狀況, 應該在制度面修改成..先簽約, 但給一段合理緩衝期間, 再緩衝期間, 若有買方詢問出價, 可告知緩衝到期日....一但制度化, 就不會有類似這些不瞭解的買方, 吃悶虧..政府是有義務規劃出..具有社會正義, 具有公平保障的制度, 而不是將風險通通歸於不瞭解契約律法的交易方

尤其大家在買預售屋, 這點最被詬病...契約條文一大堆, 稍不小心, 就掉入建商的圈套, 搞到進退不得的窘態....
回覆者:Sakura 發表數:2240 IP:219.84.152.* 2007-09-10 09:50:43
買房子一定契約要註明貸款
不然銀行拒貸會完蛋
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2007-09-10 03:50:00
回覆 醉 於 :2007-09-10 02:41:35 的發言內容

如果這個案子是貨款6成,或勉強貨款到7成(但是利率比較高一點)
那麼我同意諸位的看法...

可是這麼不可理喻的事,她都簽了??
還是”真的不知道簽的是一份空白合約書”
光聽到這句,法官就搖頭..

這點的話 基於仲介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此一仲介應告知此一不動產是否能夠貸款成數 他應該在成交前先行送代書估價 並應衡量買方能力是否足以購買此標的物 且應告知如果貸款不足時 是否能以現金補足 若無法補足時產生之法律責任等等

這點 此一仲介未善盡告知義務絕對是成立的

我想 這個仲介只是為求成交不擇手段 就算買方違約也要收違約金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如果以定型化契約而言 通常仲介的買賣契約應該是
簽約10% 用印 完稅 各10% 其餘尾款70% 如果照新聞說的 只能貸到60% 那要看簽約時有沒有註明不足額以現金補足 不然的話 這點應該可以舉證
買賣方均同意尾款70%以銀行貸款為之
但是這時候銀行貸不出來
應該適用 惟不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
契約失效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尾款70%由銀行貸款
不足額部份一般在簽約時會註明以現金補足
但是我想他本來要貸90% 應該不會再加這條吧
不過仲介一開始感覺就想坑他的樣子 也是有可能有加這條然後哄騙買方簽字 感覺這家仲介有點像一開始就不管成交與否 就是要拿服務費
反正282萬他拿走了 搞不好還叫他簽先收佣金的條約也說不定
回覆者: 發表數:975 IP:59.116.114.* 2007-09-10 02:41:35
如果這個案子是貨款6成,或勉強貨款到7成(但是利率比較高一點)
那麼我同意諸位的看法...

可是這麼不可理喻的事,她都簽了??
還是”真的不知道簽的是一份空白合約書”
光聽到這句,法官就搖頭..
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2007-09-10 02:28:40
此位仲介符合
未告知無法貸款九成致使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包括可能因無法履行契約而衍生違約金)
然後 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誠實告知 詳實調查)
我想這位小姐打官司大概只舉證此一仲介有口頭告知..........(可貸款九成)......但是並未白紙黑字
無法採信
但是我想他應該可以反面以:未告知......(不可貸款九成以上 致使契約不能履行 使委託人受損害)

不過我想以後在簽約時可以請代書簽個但書
EX:惟因貸款成數無法達到買方需求 此買賣合約失效
惟因買賣合約失效衍生之利息及代書費用由買方負擔
之類的
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2007-09-10 02:12:30
第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
      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
      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
      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
      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
      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請細看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
      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
      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要是我是那位小姐 我就將這條舉出來 仲介就輸了
回覆者:無殼蝸牛 發表數:2994 IP:220.137.68.* 2007-09-10 02:00:06
回覆 醉 於 :2007-09-10 01:33:39 的發言內容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定張小姐敗訴..
1.
買賣契約,白紙黑字,這是基本常識,合約上既然沒有註明,口頭能算什麼??
2.
就算是新屋,銀行貨款能貨到8成,還得有對保,42年中古屋貸9成??她把銀行當作是什麼??慈善機關喔??就算銀行是慈善機關,也沒理由對她那麼好吧??銀行又不是金山銀出啊??
我相信這對一般人來說也是基本常識...

這個官司怎麼打,張小姐都是敗訴..
沒那麼大的屁股,要吃那麼多的瀉樂,不值得同情...

不過話說回來,醬樣水準的人,會有280萬現金,也實在是叫人意外...

台灣不動產交易流程, 有點問題...

為何不將資金來源確定部份, 放在付訂或付頭款之前呢? 已經有太多案例, 讓買方在這點, 吃足苦頭了...甚至檢驗師制度, 也實在應該要建立起來, 這樣建商相對也比較會將心思放在建案品質上, 中古屋賣方也比較不敢粉飾太平...買方也比較不會被欺騙上當..法院訴訟案件也少...只有對想佔別人便宜的宵小, 會恨的牙癢癢...ㄚ..我這樣會不會說到所有的建商呢?

養一堆行政與立法官員, 也不知它們在做甚.....有沒有前瞻性, 真想做點事的政務,事務官呢? 冗員我看是一大堆.....
回覆者: 發表數:975 IP:59.116.114.* 2007-09-10 01:33:39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定張小姐敗訴..
1.
買賣契約,白紙黑字,這是基本常識,合約上既然沒有註明,口頭能算什麼??
2.
就算是新屋,銀行貨款能貨到8成,還得有對保,42年中古屋貸9成??她把銀行當作是什麼??慈善機關喔??就算銀行是慈善機關,也沒理由對她那麼好吧??銀行又不是金山銀出啊??
我相信這對一般人來說也是基本常識...

這個官司怎麼打,張小姐都是敗訴..
沒那麼大的屁股,要吃那麼多的瀉樂,不值得同情...

不過話說回來,醬樣水準的人,會有280萬現金,也實在是叫人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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