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痛的教訓,42年中古屋可貸9成?買主告仲介 |
發表者:mm1 發表數:2681 IP:220.128.65.* | 2007-09-10 00:08: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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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9 18:18 TVBS記者:周欣怡 |
回覆者:無殼蝸牛 發表數:2994 IP:220.137.68.* | 2007-09-10 10:27:09 |
回覆 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於 :2007-09-10 03:50:00 的發言內容
"這個仲介只是為求成交不擇手段 就算買方違約也要收違約金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這點的話 基於仲介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此一仲介應告知此一不動產是否能夠貸款成數 他應該在成交前先行送代書估價 並應衡量買方能力是否足以購買此標的物 且應告知如果貸款不足時 是否能以現金補足 若無法補足時產生之法律責任等等 這的確..仲介只賺不賠... "買賣方均同意尾款70%以銀行貸款為之 但是這時候銀行貸不出來 應該適用 惟不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 契約失效" 若此時, 有其他買方又出價了, 但賣方礙於已簽約了, 就失去此次有可能賣出的機會, 其損失誰要負擔呢? 只能說...銀行貸款的資金部份狀況, 應該在制度面修改成..先簽約, 但給一段合理緩衝期間, 再緩衝期間, 若有買方詢問出價, 可告知緩衝到期日....一但制度化, 就不會有類似這些不瞭解的買方, 吃悶虧..政府是有義務規劃出..具有社會正義, 具有公平保障的制度, 而不是將風險通通歸於不瞭解契約律法的交易方 尤其大家在買預售屋, 這點最被詬病...契約條文一大堆, 稍不小心, 就掉入建商的圈套, 搞到進退不得的窘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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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akura 發表數:2240 IP:219.84.152.* | 2007-09-10 09:50:43 |
買房子一定契約要註明貸款 不然銀行拒貸會完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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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 2007-09-10 03:50:00 |
回覆 醉 於 :2007-09-10 02:41:35 的發言內容
這點的話 基於仲介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此一仲介應告知此一不動產是否能夠貸款成數 他應該在成交前先行送代書估價 並應衡量買方能力是否足以購買此標的物 且應告知如果貸款不足時 是否能以現金補足 若無法補足時產生之法律責任等等如果這個案子是貨款6成,或勉強貨款到7成(但是利率比較高一點) 這點 此一仲介未善盡告知義務絕對是成立的 我想 這個仲介只是為求成交不擇手段 就算買方違約也要收違約金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 如果以定型化契約而言 通常仲介的買賣契約應該是 簽約10% 用印 完稅 各10% 其餘尾款70% 如果照新聞說的 只能貸到60% 那要看簽約時有沒有註明不足額以現金補足 不然的話 這點應該可以舉證 買賣方均同意尾款70%以銀行貸款為之 但是這時候銀行貸不出來 應該適用 惟不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 契約失效 買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尾款70%由銀行貸款 不足額部份一般在簽約時會註明以現金補足 但是我想他本來要貸90% 應該不會再加這條吧 不過仲介一開始感覺就想坑他的樣子 也是有可能有加這條然後哄騙買方簽字 感覺這家仲介有點像一開始就不管成交與否 就是要拿服務費 反正282萬他拿走了 搞不好還叫他簽先收佣金的條約也說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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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醉 發表數:975 IP:59.116.114.* | 2007-09-10 02:41:35 |
如果這個案子是貨款6成,或勉強貨款到7成(但是利率比較高一點) 那麼我同意諸位的看法... 可是這麼不可理喻的事,她都簽了?? 還是”真的不知道簽的是一份空白合約書” 光聽到這句,法官就搖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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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 2007-09-10 02:28:40 |
此位仲介符合 未告知無法貸款九成致使交易當事人受損害 (包括可能因無法履行契約而衍生違約金) 然後 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誠實告知 詳實調查) 我想這位小姐打官司大概只舉證此一仲介有口頭告知..........(可貸款九成)......但是並未白紙黑字 無法採信 但是我想他應該可以反面以:未告知......(不可貸款九成以上 致使契約不能履行 使委託人受損害) 不過我想以後在簽約時可以請代書簽個但書 EX:惟因貸款成數無法達到買方需求 此買賣合約失效 惟因買賣合約失效衍生之利息及代書費用由買方負擔 之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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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想買特區旁好公寓 發表數:474 IP:125.232.101.* | 2007-09-10 02:12:30 |
第二十六條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 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 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前二項受害人向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請求代為賠償時,視為已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 請調處,基金管理委員會應即進行調處。受害人取得對經紀業 或經紀人員之執行名義、經仲裁成立或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支付後,得於該經紀業繳存營業保證金及提供擔保總額內,向 中華民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代銷經紀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請求代為賠償;經代為賠償後,即應依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 知經紀業限期補繳。 依照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請細看 因可歸責於經紀業之事由不能履行委託契約,致委託人受損害 時,由該經紀業負賠償責任。經紀業因經紀人員執行仲介或代 銷業務之故意或過失致交易當事人受損害者,該經紀業應與經 紀人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要是我是那位小姐 我就將這條舉出來 仲介就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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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無殼蝸牛 發表數:2994 IP:220.137.68.* | 2007-09-10 02:00:06 |
回覆 醉 於 :2007-09-10 01:33:39 的發言內容
台灣不動產交易流程, 有點問題...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定張小姐敗訴.. 為何不將資金來源確定部份, 放在付訂或付頭款之前呢? 已經有太多案例, 讓買方在這點, 吃足苦頭了...甚至檢驗師制度, 也實在應該要建立起來, 這樣建商相對也比較會將心思放在建案品質上, 中古屋賣方也比較不敢粉飾太平...買方也比較不會被欺騙上當..法院訴訟案件也少...只有對想佔別人便宜的宵小, 會恨的牙癢癢...ㄚ..我這樣會不會說到所有的建商呢? 養一堆行政與立法官員, 也不知它們在做甚.....有沒有前瞻性, 真想做點事的政務,事務官呢? 冗員我看是一大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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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醉 發表數:975 IP:59.116.114.* | 2007-09-10 01:33:39 |
如果我是法官,我也會判定張小姐敗訴.. 1. 買賣契約,白紙黑字,這是基本常識,合約上既然沒有註明,口頭能算什麼?? 2. 就算是新屋,銀行貨款能貨到8成,還得有對保,42年中古屋貸9成??她把銀行當作是什麼??慈善機關喔??就算銀行是慈善機關,也沒理由對她那麼好吧??銀行又不是金山銀出啊?? 我相信這對一般人來說也是基本常識... 這個官司怎麼打,張小姐都是敗訴.. 沒那麼大的屁股,要吃那麼多的瀉樂,不值得同情... 不過話說回來,醬樣水準的人,會有280萬現金,也實在是叫人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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