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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缺憑證 賠錢照繳稅
2007-04-10 02:13/陳惠珍/台南報導
房子即使被法院拍賣,卻還要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近來國稅局常遇到許多納稅人,因繳不出銀行貸款,房子遭拍賣,卻因無法舉證買價高於被拍賣的價格,仍遭國稅局依照財政部頒訂的標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屋主雖心有不甘,稽徵單位卻愛莫能助!
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納稅人出售房子,或房子被拍賣時,如有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如當年度不夠扣除,可在以後三年度財產交易所得中再予以扣除,但是一定要保留憑證,提供經國稅局審查後,才能認定該筆損失。
該分局強調,主張有財產交易損失須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原始買賣契約書(即俗稱之私契)、收付款的紀錄證明、法院拍賣拍定通知書、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