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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賣屋 北市財交所得稅較重
發表者:小杰  發表數:17 IP:59.104.131.* 2007-03-24 23:56:43

去年賣屋 北市財交所得稅較重
發佈日期:2007年03月19日

 
【聯合報/記者賴昭穎/台北報導】

去年在台北市有賣屋的納稅人,今年五月要申報較重的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稅了。

財政部日前調高北市95年財產交易所得的認定標準,北市的財產所得標準調高2個百分點。

稅務員提醒,去年在北市賣屋的民眾,如果是賠錢賣、或是賺的錢比認定標準計算出來的所得少,最好把買賣相關文件找齊,以實際情形報稅,免得荷包縮水。

稅務員指出,如果售屋民眾沒有申報去年售屋所得,或是有申報但未提出買、賣時的契約書等證明文件,就須按照財政部的認定標準計算售屋所得。

舉例來說,黃小姐花1000萬元在北市買棟房子(土地不計),去年以1500萬元賣出,差價500萬元,但加上房子改裝費550萬元,反而倒賠50萬元。

但她提不出買屋和售屋時的交易契約書做憑證,如果這棟房子的評定現值是700萬元,財政部就會以25%的標準來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也就是認定黃小姐賣房子須課稅的所得175萬元。

民眾賣房子有賺錢,扣除相關成本後,就得申報繳交財產交易所得稅。

如果是賠錢賣,損失可拿來扣抵未來3年的財產交易所得,但必須附上買賣契約、契稅單、收付款紀錄證明、代書費、規費、公證費收據、搬運費、裝潢費等文件,否則國稅局不會買帳。

財稅官員說,民眾如果賣房子有賺錢,可以先試算對自己有利的報稅方式。

如果扣除買屋和其他成本後的財產交易所得比政府的評定現值高,就依評定現值申報,申報時不需檢附任何文件,讓國稅局直接以評定現值核報。

相反的,所得要是評定現值低,以實際財產交易所得申報比較有利,但該有的證明文件必須要準備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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