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買北市好還是北縣好呢 |
發表者:想買屋了 發表數:145 IP:123.192.162.* | 2007-03-11 19:05: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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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一位工程師ㄧ個月收入約十萬 老婆在大學教書兼系主任ㄧ個月的收入也差不多 算一算兩人加起來年收入約NT200萬(含年終獎金) 早在三年前就想買 可是因和老婆意見不合 沒有買到兩個人都喜歡的房子 最近又有在看屋 北市和北縣房價差滿多的 不知是買北市好還是北縣好呢 |
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8 11:15:13 |
回覆 bacon 於 :2007-03-17 23:01:03 的發言內容
凱豔這案總共分四棟,之前的照片是第一棟算最低,我購買的這戶一樓位於最高,GL是+18.5M,直接踩在前面棟四樓透天別墅的屋頂上......,照片那戶已經有人丟出來賣了,權狀混合車位而成的地下室在內,開價每坪42萬,獨立換算的話每坪60萬,這種依山而建階梯式建築,所產生出來的建築圖上看不見的魔術空間很多,公設空間多到超乎想像
奇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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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acon 發表數:1112 IP:122.99.60.* | 2007-03-17 23:01:03 |
回覆 奇 於 :2007-03-17 00:42:42 的發言內容
奇兄這個地下室位於二樓,因為地面第一層稱b2,地下室稱b1,一樓就在三樓的位置 好樣的 凱豔買的好 這種都是對GL(ground level)的認定不同,造成一樓是實際的二樓或三樓 就看是用哪一條道路來認定GL 這個案子是小case 最誇張的一個案子,全台灣最誇張 就是北投溫泉路的[陽光城市開發]建設的某案 它的基地在[加賀屋]旁邊 十X十X... 這個案子地下九層 太誇張,根本就是地上二十幾層嘛! 基地前後兩條路高差幾十米,建築師用後方較高的路面高程為GL 建管處和都審委員在開會時痛批 但是法令漏洞就是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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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13:16:37 |
忘了照片 | |
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13:15:51 |
地下樓 | |
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13:15:07 |
照片參考由上下下照 | |
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09:24:50 |
回覆 imag1 於 :2007-03-17 01:23:24 的發言內容
這種房子都是順著山坡蓋上去,而且畢需是岩盤地,這種地不用挖地基(挖地基是為了打鋼筋碰到岩盤),直接開始往上蓋,當然才會一樓在三樓高,這種地在地震時晃動非常小,市區內搖的天搖地動時,這種房子只知道好像有地震發生
那這樣說來這房子不就蓋在山谷或著懸崖斜坡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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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09:20:52 |
回覆 imag1 於 :2007-03-17 01:17:18 的發言內容
我朋友是買木柵100坪花1000萬,也是挑高送露台送院子,前2年的事,我現在說的案子在內湖,權狀約28-41坪,總價自己乘,1500萬就能拿到上下樓室內實際超過40坪再加大院子(夾層還沒算)
有點霧煞煞,不是在說內湖100坪的房子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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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imag1 發表數:1145 IP:61.228.104.* | 2007-03-17 01:23:24 |
回覆 奇 於 :2007-03-17 00:42:42 的發言內容
那這樣說來這房子不就蓋在山谷或著懸崖斜坡旁?這個地下室位於二樓,因為地面第一層稱b2,地下室稱b1,一樓就在三樓的位置 難怪連b2都有採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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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imag1 發表數:1145 IP:61.228.104.* | 2007-03-17 01:17:18 |
回覆 奇 於 :2007-03-16 23:20:42 的發言內容
有點霧煞煞,不是在說內湖100坪的房子嗎?買在木柵興隆路才1000萬 怎又變成木柵1000萬? 那木柵這個是幾坪呢? 也是挑高送露台送庭院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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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00:42:42 |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3-16 23:18:30 的發言內容
這個地下室位於二樓,因為地面第一層稱b2,地下室稱b1,一樓就在三樓的位置
這種地下室很潮濕吧? 在內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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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00:37:34 |
回覆 imag1 於 :2007-03-16 23:32:44 的發言內容
我說的送地下樓就是這種送一區車庫
沒絕版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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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奇 發表數:3540 IP:61.217.30.* | 2007-03-17 00:36:29 |
台北市後來規定一樓才能四米二 | |
回覆者:imag1 發表數:1145 IP:61.228.104.* | 2007-03-16 23:32:44 |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3-16 23:15:40 的發言內容
沒絕版啊~"連建築技術規則跟建築資料集成都沒這樣說...." 好像是台北市片面的規定(在某面積內不可挑高3.6以上),外縣市仍然有這樣的案子推出.... 不過台北市現在仍有4.5的喔,巧妙利用法規的漏洞,就像很多明明設計圖上規劃的是車庫,實際交屋後卻改為住家的例子一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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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建築師 發表數:197 IP:61.62.150.* | 2007-03-16 23:32:11 |
回覆 建築師 於 :2007-03-16 23:26:44 的發言內容
對不起,我錯了,剛剛問了,其實是有規定3.6m高度,我說的是非住宅新法令
拍謝,我回答一下,對樓層高度的規定,其實是的,但一戶面積是在80米平方以下不得超過360cm,但其實回溯這規則的出現其實就是針對酸技術規則漏洞的夾層屋來的(那種單戶面積小的案子),至於單戶超過80平方米的,我記得是沒有特別限制樓高,如果我錯了,請其他懂的人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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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建築師 發表數:197 IP:61.62.150.* | 2007-03-16 23:26:44 |
回覆 戒急用忍 於 :2007-03-16 23:15:40 的發言內容
拍謝,我回答一下,對樓層高度的規定,其實是的,但一戶面積是在80米平方以下不得超過360cm,但其實回溯這規則的出現其實就是針對酸技術規則漏洞的夾層屋來的(那種單戶面積小的案子),至於單戶超過80平方米的,我記得是沒有特別限制樓高,如果我錯了,請其他懂的人指教.
"連建築技術規則跟建築資料集成都沒這樣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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