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氣社區

買方小心!斡旋金糾紛
發表者:蟀熊一族  發表數:16 IP:218.166.76.* 2006-06-16 14:02:49

買方小心!根據消保會的統計,每年與房屋仲介最大的問題就是斡旋金糾紛,而且這數字逐年遽增。拿我個人受害的例子,永慶房屋羅斯福路店,第一次見面才帶看一間房屋,就要求繳斡旋金10萬元,說好只是斡旋用而以,在"三天內"要求拿回斡旋金,居然被告知已經轉為訂金拿不回來,詳細一問永慶的買方意願書一旦簽了(每一格都簽),三天的審閱期自動放棄,而且斡旋金可不再詢問買主,自動轉為訂金,也就是說,斡旋金一旦付出去,就拿不回來,只能怪自己當初沒有仔細看,結論是永慶的買方意願書是很具威力的,而且完全是忽視買方的權利,幾乎是斡旋金一繳出去就拿不回來了。

回覆者:lovely-gir 發表數:1520 IP:220.135.127.* 2006-06-18 22:29:03
回覆 蟀熊一族 於 :2006-06-16 14:15:43 的發言內容

房地產仲介斡旋金糾紛知多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祥星:「我想在中山商圈買一棟住家,……」
仲介業務員小李:「沒問題!事情交給我辦,最妥當!目前,買賣房屋依『政府規定』必需先支付房價(480萬元)的2%作為斡旋金。」
祥星:「什麼是斡旋金?」
小李:「你付的斡旋金是讓屋主知道你有買屋的誠意,方便議價!所以,一方面是政府規定,二方面就是有議價空間。」
祥星:「好吧!那我先交十萬元給你好了!」
☆☆☆ ☆☆☆ ☆☆☆ ☆☆☆ ☆☆☆ ☆☆☆ ☆☆☆ ☆☆☆ ☆☆☆
倒楣的祥星:「對不起!我不想買房子了,而且,你也沒幫我找到房子,所以,請退回我的『斡旋金』!」
小李:「可是你之前繳的斡旋金,我已轉為定金,而且我也跟屋主接洽了!若你現在不想買,那就要沒收您的斡旋金!」
☆☆☆ ☆☆☆ ☆☆☆ ☆☆☆ ☆☆☆ ☆☆☆ ☆☆☆ ☆☆☆ ☆☆☆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日漸活絡,消基會房屋申訴案件有明顯增加之勢,其中仲介公司巧立名目,以各種引人錯誤的仲介斡旋方式來誤導,甚至剝削消費者,成為房屋交易糾紛的最大焦點。
為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本會於六月底至八月二十日動員義工至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的房屋仲介公司進行調查,以市面上知名仲介公司如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力霸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中信房屋、21世紀不動產及北區房屋等為主要對象,共訪查98家房仲公司,分別為台北市26家,台中市24家,台南市27家及高雄市21家。訪查結果發現大多數仲介店都有未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給予購屋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而且有54%仲介店濫用斡旋金。鑑於其他非屬八大房仲品牌之仲介業之問題可能更為嚴重,特此召開記者會呼籲消費者注意。
仲介店濫用斡旋金問題態樣大致如下:
(一) 要求必須先付斡旋金:
當買方提出降價需求時,竟有53家仲介店,要求消費者必須先付斡旋金,否則無從代為向賣方議價,且隱瞞消費者尚可使用內政部規範之「要約書」,其目的就是要買方必須先交給仲介業一筆錢以便掌控,有些甚至還誤導消費者可寫為定金。
(二)假藉要約書名義收取斡旋金:
內政部與公平會曾作過決議,仲介業者代替買方向賣方為降價需求之表示時,應向消費者說明可書立未付任何款項之「要約書」。但仲介業者卻巧立名目花招百出:
1、以『斡旋要約書』、『要約斡旋契約』、『要約保障契約』、『購屋要約書』、『購屋意願書』、『買賣議價委託書』等名目,假藉『要約書』之名義,卻同時還要消費者交付『斡旋保障金』、『要約保證金』。
2、尤為過份者,另將斡旋金改為『定金』,造成推定契約成立,消費者連不買時要求退錢之請求權都已經喪失。
(三)不全額退還斡旋金:
當仲介人員斡旋不成時,理應全數退還給消費者,但訪查過程中仍有29家仲介店直接言明,尚須扣除成本始可退還,而另外17家仲介店則避而未答。至於成本為多少?如何退還?均成問題!

本會針對斡旋金之問題,建議如下:
政府機關建議
(一) 加強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之督導與審查。
(二) 針對要約書之使用應多加宣導。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呼籲
(一) 應確實依法執行仲介經紀業務,改正斡旋金之陋習。
(二) 應要求不動產經紀人對交易安全負起法定責任。
(三) 應提升不動產經紀業務員之教育訓練。
對消費者之呼籲
(一) 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 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 應審慎評估不可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 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五) 貨比三家,選擇優良的仲介業。

斡旋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民國86年5月26日發佈導正方案,自86年9月1日起,房屋仲介業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採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並向消費者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買方得撤回要約。如果業者要求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基本上,真的想買的房子才出價,而且出的價格要比你預期的成交價低一些~~寧可多看屋,也不要沒喜歡的房子也隨便斡旋出價!
要約書對賣方而言,誠意稍嫌不足,誰知道你是真的想買,還是隨便喊價喊好玩的,所以,你真的想殺價,用要約書反而是很難成功的............
小妹家族已經許多人都是用現金斡旋(還不是支票喔),堅持低價而斡旋成功,畢竟,白花花的現金,堆在賣方的桌上,要人不心動也難!
僅供參考~~
回覆者:tina 發表數:2 IP:218.166.150.* 2006-06-17 23:15:58
回覆 蟀熊一族 於 :2006-06-16 14:02:49 的發言內容

買方小心!根據消保會的統計,每年與房屋仲介最大的問題就是斡旋金糾紛,而且這數字逐年遽增。拿我個人受害的例子,永慶房屋羅斯福路店,第一次見面才帶看一間房屋,就要求繳斡旋金10萬元,說好只是斡旋用而以,在"三天內"要求拿回斡旋金,居然被告知已經轉為訂金拿不回來,詳細一問永慶的買方意願書一旦簽了(每一格都簽),三天的審閱期自動放棄,而且斡旋金可不再詢問買主,自動轉為訂金,也就是說,斡旋金一旦付出去,就拿不回來,只能怪自己當初沒有仔細看,結論是永慶的買方意願書是很具威力的,而且完全是忽視買方的權利,幾乎是斡旋金一繳出去就拿不回來了。

其實仲介的工作首在溝通,要跟買方和賣方說清楚,不要用騙的或詐的,才不致於誤導買方或賣方。目前在坊間的仲介有好有壞,其道德操守參差不齊,無經驗的購屋者須小心,以免踏入陷阱而被誤導,其實在此只是要喚起買方的意識而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仲介,消費者被騙,被誤導,也只能怪自己不清楚法律,不熟悉自己的權力,假如要查清楚某某特定仲介〈例如永慶〉的房地產交易糾紛有多少,可以到www.google.com.tw 的網站,輸入"永慶斡旋金糾紛",既可一窺究竟。
回覆者:tina 發表數:2 IP:218.166.150.* 2006-06-17 23:15:53
回覆 蟀熊一族 於 :2006-06-16 14:02:49 的發言內容

買方小心!根據消保會的統計,每年與房屋仲介最大的問題就是斡旋金糾紛,而且這數字逐年遽增。拿我個人受害的例子,永慶房屋羅斯福路店,第一次見面才帶看一間房屋,就要求繳斡旋金10萬元,說好只是斡旋用而以,在"三天內"要求拿回斡旋金,居然被告知已經轉為訂金拿不回來,詳細一問永慶的買方意願書一旦簽了(每一格都簽),三天的審閱期自動放棄,而且斡旋金可不再詢問買主,自動轉為訂金,也就是說,斡旋金一旦付出去,就拿不回來,只能怪自己當初沒有仔細看,結論是永慶的買方意願書是很具威力的,而且完全是忽視買方的權利,幾乎是斡旋金一繳出去就拿不回來了。

其實仲介的工作首在溝通,要跟買方和賣方說清楚,不要用騙的或詐的,才不致於誤導買方或賣方。目前在坊間的仲介有好有壞,其道德操守參差不齊,無經驗的購屋者須小心,以免踏入陷阱而被誤導,其實在此只是要喚起買方的意識而不是針對任何特定的仲介,消費者被騙,被誤導,也只能怪自己不清楚法律,不熟悉自己的權力,假如要查清楚某某特定仲介〈例如永慶〉的房地產交易糾紛有多少,可以到www.google.com.tw 的網站,輸入"永慶斡旋金糾紛",既可一窺究竟。
回覆者:蟀熊一族 發表數:16 IP:218.166.76.* 2006-06-16 14:15:43
房地產仲介斡旋金糾紛知多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祥星:「我想在中山商圈買一棟住家,……」
仲介業務員小李:「沒問題!事情交給我辦,最妥當!目前,買賣房屋依『政府規定』必需先支付房價(480萬元)的2%作為斡旋金。」
祥星:「什麼是斡旋金?」
小李:「你付的斡旋金是讓屋主知道你有買屋的誠意,方便議價!所以,一方面是政府規定,二方面就是有議價空間。」
祥星:「好吧!那我先交十萬元給你好了!」
☆☆☆ ☆☆☆ ☆☆☆ ☆☆☆ ☆☆☆ ☆☆☆ ☆☆☆ ☆☆☆ ☆☆☆
倒楣的祥星:「對不起!我不想買房子了,而且,你也沒幫我找到房子,所以,請退回我的『斡旋金』!」
小李:「可是你之前繳的斡旋金,我已轉為定金,而且我也跟屋主接洽了!若你現在不想買,那就要沒收您的斡旋金!」
☆☆☆ ☆☆☆ ☆☆☆ ☆☆☆ ☆☆☆ ☆☆☆ ☆☆☆ ☆☆☆ ☆☆☆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日漸活絡,消基會房屋申訴案件有明顯增加之勢,其中仲介公司巧立名目,以各種引人錯誤的仲介斡旋方式來誤導,甚至剝削消費者,成為房屋交易糾紛的最大焦點。
為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本會於六月底至八月二十日動員義工至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的房屋仲介公司進行調查,以市面上知名仲介公司如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力霸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中信房屋、21世紀不動產及北區房屋等為主要對象,共訪查98家房仲公司,分別為台北市26家,台中市24家,台南市27家及高雄市21家。訪查結果發現大多數仲介店都有未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給予購屋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而且有54%仲介店濫用斡旋金。鑑於其他非屬八大房仲品牌之仲介業之問題可能更為嚴重,特此召開記者會呼籲消費者注意。
仲介店濫用斡旋金問題態樣大致如下:
(一) 要求必須先付斡旋金:
當買方提出降價需求時,竟有53家仲介店,要求消費者必須先付斡旋金,否則無從代為向賣方議價,且隱瞞消費者尚可使用內政部規範之「要約書」,其目的就是要買方必須先交給仲介業一筆錢以便掌控,有些甚至還誤導消費者可寫為定金。
(二)假藉要約書名義收取斡旋金:
內政部與公平會曾作過決議,仲介業者代替買方向賣方為降價需求之表示時,應向消費者說明可書立未付任何款項之「要約書」。但仲介業者卻巧立名目花招百出:
1、以『斡旋要約書』、『要約斡旋契約』、『要約保障契約』、『購屋要約書』、『購屋意願書』、『買賣議價委託書』等名目,假藉『要約書』之名義,卻同時還要消費者交付『斡旋保障金』、『要約保證金』。
2、尤為過份者,另將斡旋金改為『定金』,造成推定契約成立,消費者連不買時要求退錢之請求權都已經喪失。
(三)不全額退還斡旋金:
當仲介人員斡旋不成時,理應全數退還給消費者,但訪查過程中仍有29家仲介店直接言明,尚須扣除成本始可退還,而另外17家仲介店則避而未答。至於成本為多少?如何退還?均成問題!

本會針對斡旋金之問題,建議如下:
政府機關建議
(一) 加強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之督導與審查。
(二) 針對要約書之使用應多加宣導。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呼籲
(一) 應確實依法執行仲介經紀業務,改正斡旋金之陋習。
(二) 應要求不動產經紀人對交易安全負起法定責任。
(三) 應提升不動產經紀業務員之教育訓練。
對消費者之呼籲
(一) 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 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 應審慎評估不可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 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五) 貨比三家,選擇優良的仲介業。

斡旋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民國86年5月26日發佈導正方案,自86年9月1日起,房屋仲介業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採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並向消費者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買方得撤回要約。如果業者要求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回覆者:蟀熊一族 發表數:16 IP:218.166.76.* 2006-06-16 14:15:38
房地產仲介斡旋金糾紛知多少!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祥星:「我想在中山商圈買一棟住家,……」
仲介業務員小李:「沒問題!事情交給我辦,最妥當!目前,買賣房屋依『政府規定』必需先支付房價(480萬元)的2%作為斡旋金。」
祥星:「什麼是斡旋金?」
小李:「你付的斡旋金是讓屋主知道你有買屋的誠意,方便議價!所以,一方面是政府規定,二方面就是有議價空間。」
祥星:「好吧!那我先交十萬元給你好了!」
☆☆☆ ☆☆☆ ☆☆☆ ☆☆☆ ☆☆☆ ☆☆☆ ☆☆☆ ☆☆☆ ☆☆☆
倒楣的祥星:「對不起!我不想買房子了,而且,你也沒幫我找到房子,所以,請退回我的『斡旋金』!」
小李:「可是你之前繳的斡旋金,我已轉為定金,而且我也跟屋主接洽了!若你現在不想買,那就要沒收您的斡旋金!」
☆☆☆ ☆☆☆ ☆☆☆ ☆☆☆ ☆☆☆ ☆☆☆ ☆☆☆ ☆☆☆ ☆☆☆
近年來,國內房地產市場日漸活絡,消基會房屋申訴案件有明顯增加之勢,其中仲介公司巧立名目,以各種引人錯誤的仲介斡旋方式來誤導,甚至剝削消費者,成為房屋交易糾紛的最大焦點。
為保障消費者購屋的權益,本會於六月底至八月二十日動員義工至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的房屋仲介公司進行調查,以市面上知名仲介公司如信義房屋、太平洋房屋、力霸房屋、住商不動產、永慶房屋、中信房屋、21世紀不動產及北區房屋等為主要對象,共訪查98家房仲公司,分別為台北市26家,台中市24家,台南市27家及高雄市21家。訪查結果發現大多數仲介店都有未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給予購屋者合理的契約審閱期,而且有54%仲介店濫用斡旋金。鑑於其他非屬八大房仲品牌之仲介業之問題可能更為嚴重,特此召開記者會呼籲消費者注意。
仲介店濫用斡旋金問題態樣大致如下:
(一) 要求必須先付斡旋金:
當買方提出降價需求時,竟有53家仲介店,要求消費者必須先付斡旋金,否則無從代為向賣方議價,且隱瞞消費者尚可使用內政部規範之「要約書」,其目的就是要買方必須先交給仲介業一筆錢以便掌控,有些甚至還誤導消費者可寫為定金。
(二)假藉要約書名義收取斡旋金:
內政部與公平會曾作過決議,仲介業者代替買方向賣方為降價需求之表示時,應向消費者說明可書立未付任何款項之「要約書」。但仲介業者卻巧立名目花招百出:
1、以『斡旋要約書』、『要約斡旋契約』、『要約保障契約』、『購屋要約書』、『購屋意願書』、『買賣議價委託書』等名目,假藉『要約書』之名義,卻同時還要消費者交付『斡旋保障金』、『要約保證金』。
2、尤為過份者,另將斡旋金改為『定金』,造成推定契約成立,消費者連不買時要求退錢之請求權都已經喪失。
(三)不全額退還斡旋金:
當仲介人員斡旋不成時,理應全數退還給消費者,但訪查過程中仍有29家仲介店直接言明,尚須扣除成本始可退還,而另外17家仲介店則避而未答。至於成本為多少?如何退還?均成問題!

本會針對斡旋金之問題,建議如下:
政府機關建議
(一) 加強對不動產仲介經紀業者之督導與審查。
(二) 針對要約書之使用應多加宣導。
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之呼籲
(一) 應確實依法執行仲介經紀業務,改正斡旋金之陋習。
(二) 應要求不動產經紀人對交易安全負起法定責任。
(三) 應提升不動產經紀業務員之教育訓練。
對消費者之呼籲
(一) 買屋與賣屋均應善用『契約審閱權』。
(二) 買屋議價時,應優先考慮簽訂要約書而非斡旋金。
(三) 應審慎評估不可隨便簽訂『定金』、『契約』或『付款』等文件。
(四) 買屋時應上網搜尋或訪查不動產交易之行情。
(五) 貨比三家,選擇優良的仲介業。

斡旋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民國86年5月26日發佈導正方案,自86年9月1日起,房屋仲介業如提出斡旋金要求,應同時告知消費者亦可採內政部所擬定的『要約書』,並向消費者說明要約書不必支付任何金錢,且在賣方承諾前或仲介業者送達前,買方得撤回要約。如果業者要求交付『斡旋金』,則應以書面明定交付斡旋金的目的。

斡旋金二部曲
第一部引誘篇:仲介先以引誘購屋者支付斡旋金,仲介再積極去遊說賣方,促成交易完成。
第二部套殺篇:當消費者不打算購屋時,仲介謊稱之前支付之斡旋金,已轉為定金,如消費者反悔不買,則將沒收斡旋金。
回覆者:蟀熊一族 發表數:16 IP:218.166.76.* 2006-06-16 14:11:52
轉印中時理財網新聞
第一季購屋糾紛 契約審閱權居首 (2006/5/29 22:49)
房地產買氣火紅,房地產交易糾紛隨著增加。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彙整內政部統計資料後指出,91年至95年第一季,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累計件數共達2,519件,這類購屋消費糾紛自91年以來有逐年增加的趨勢(91年/335件、92年/384件、93年/584件、94年/968件、95年第一季/248件),包括不動產仲介業推出之新成屋、中古屋之仲介糾紛,及建商推案之預售屋、新成屋買賣糾紛。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指出今年第一季購屋糾紛榜首為「契約審閱權」,而糾紛最多的區域,仍以推案量大的桃園縣(84件)居冠。近來中科、竹科對房市產生正面效應,推案量及房屋移轉率明顯增加,因此台中市(41件)、新竹市(27件)亦成為房地產消費糾紛發生率前五高的區域。

四成五消費者無法享有購屋前契約審閱權

據住展雜誌一項調查資料指出,高達4成5的購屋民眾,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經驗,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後才可攜回」3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更佔了總受訪比例4分之1。
購屋者權益自保的第一步,就是善用「無條件契約審閱權」,即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預售屋可審閱5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3天以上。消費者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額的承諾,均可載明在契約上,而購屋審閱權是保障消費者的重要一環,契約書一定要帶回家仔細審閱,避免誤簽致權利受損。行政院消保會也通過了仲介業的契約書,具有3天以上的審閱權;依規定,房屋租賃的租方,同樣具有3天以的契約審閱權利。
回覆者:蟀熊一族 發表數:16 IP:218.166.76.* 2006-06-16 14:11:48
轉印中時理財網新聞
第一季購屋糾紛 契約審閱權居首 (2006/5/29 22:49)
房地產買氣火紅,房地產交易糾紛隨著增加。太平洋房屋行銷部彙整內政部統計資料後指出,91年至95年第一季,全台房地產消費糾紛累計件數共達2,519件,這類購屋消費糾紛自91年以來有逐年增加的趨勢(91年/335件、92年/384件、93年/584件、94年/968件、95年第一季/248件),包括不動產仲介業推出之新成屋、中古屋之仲介糾紛,及建商推案之預售屋、新成屋買賣糾紛。太平洋房屋行銷部指出今年第一季購屋糾紛榜首為「契約審閱權」,而糾紛最多的區域,仍以推案量大的桃園縣(84件)居冠。近來中科、竹科對房市產生正面效應,推案量及房屋移轉率明顯增加,因此台中市(41件)、新竹市(27件)亦成為房地產消費糾紛發生率前五高的區域。

四成五消費者無法享有購屋前契約審閱權

據住展雜誌一項調查資料指出,高達4成5的購屋民眾,沒有無條件取得契約審閱權的經驗,包括「有要求但銷售方不願在付小訂前提供」、「付小訂後才可攜回」及「簽約後才可攜回」3種情形。至於不知有此權利的受訪者,更佔了總受訪比例4分之1。
購屋者權益自保的第一步,就是善用「無條件契約審閱權」,即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承諾下,預售屋可審閱5天以上,中古屋、租屋也在3天以上。消費者購屋簽約時,務必詳細釐清契約內容,甚至包括銷售額的承諾,均可載明在契約上,而購屋審閱權是保障消費者的重要一環,契約書一定要帶回家仔細審閱,避免誤簽致權利受損。行政院消保會也通過了仲介業的契約書,具有3天以上的審閱權;依規定,房屋租賃的租方,同樣具有3天以的契約審閱權利。
回覆者:蘿蔔 發表數:209 IP:211.21.74.* 2006-06-16 14:08:58
回覆 蟀熊一族 於 :2006-06-16 14:02:49 的發言內容

買方小心!根據消保會的統計,每年與房屋仲介最大的問題就是斡旋金糾紛,而且這數字逐年遽增。拿我個人受害的例子,永慶房屋羅斯福路店,第一次見面才帶看一間房屋,就要求繳斡旋金10萬元,說好只是斡旋用而以,在"三天內"要求拿回斡旋金,居然被告知已經轉為訂金拿不回來,詳細一問永慶的買方意願書一旦簽了(每一格都簽),三天的審閱期自動放棄,而且斡旋金可不再詢問買主,自動轉為訂金,也就是說,斡旋金一旦付出去,就拿不回來,只能怪自己當初沒有仔細看,結論是永慶的買方意願書是很具威力的,而且完全是忽視買方的權利,幾乎是斡旋金一繳出去就拿不回來了。

我有一位朋有也有相同遭遇,後來只得被半強迫買一間房子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