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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屋送故障冷氣 判賠新屋主【2006/05/07 聯合報】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59.120.213.* 2006-05-07 09:27:50

## 賣屋送故障冷氣 判賠新屋主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06/05/07 聯合報】

呂姓男子出售台北市天母地區高級地段房屋賠了兩百餘萬元,又因附贈故障的冷氣機,被新屋主控告求償。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呂依契約應負瑕疵擔保責任,判他要賠新屋主16萬5000元。

蘇姓男子起訴指出,去年4月15日他以2700萬元向呂姓男子購買天母地區一間大廈公寓,買賣契約載明賣方附贈冷氣空調系統,他因該屋附有完善空調系統決定購買。

他說,同年八月搬進新屋赫然發現冷氣故障,無法啟動運轉或運轉卻不冷,時值酷暑幾乎無法住人,他雇工修理也修不好,向社區管委會反映才得知該屋空調早已故障,呂姓前屋主於去年3月23日向建商領取16萬5000元換機補償費,簽約賣屋時卻隻字未提,顯有欺騙之嫌。

呂姓原屋主否認欺騙新屋主。他辯稱,91年6月向建商購屋後未自住,租屋的房客也沒反映冷氣有問題。他指出,房屋出售後,蘇重新裝潢,可能是施工不當損毀冷氣空調系統。

他又喊冤說,他91年購屋、去年賣屋賠了兩百餘萬元,豈是十餘萬元的換機補償費可比的,而且賣買契約載明以房屋「現況」交屋,冷氣機並非全新機器,他不須負瑕疵擔保責任。

法院審理後指出,冷氣機是房屋的附屬物,即法律上的「從物」,雙方買賣契約約定賣方附贈冷氣機,所以視為買賣契約的一部分。法院調閱大廈管理委員會工作日誌、管委會主任作證,該屋交屋時冷氣是故障的,且呂已領取16萬5000元換機補償費。

依民法規定,出賣人對於出售物有瑕疵擔保責任,冷氣機既是買賣契約的一部分,呂即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判決呂要賠償換機補償費16萬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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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29761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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