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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拆遷戶 不再安置國宅【2006/03/15 聯合報】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59.120.204.* 2006-03-15 08:19:39

## 公共工程拆遷戶 不再安置國宅 ##記者詹三源/台北報導【2006/03/15 聯合報】

台北市市政會議昨天通過「台北市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自治條例」,配合緩建國宅政策,未來將取消公共工程拆遷戶安置國宅作法;對於逾期未自拆的拆遷戶,也取消發給獎勵金規定。

這項自治條例將送請市議會審議,完成三讀程序後才會公告實施。至於補償費、遷移費的勘估計算方式及補償程序、基準,將另行訂定自治規則規範。

工務局表示,原公共工程拆遷戶的補償辦法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及配合土地徵收條例及實際拆遷作業情形,修正為自治條例,並簡化原法條文,讓補償、徵收作業更臻明確。

工務局指出,比較重要的改變在於過去對公共工程拆遷戶,規定應先建後拆並予安置國宅,但配合中央緩建國宅政策,市府已無新增國宅計畫,因此取消這項條文,改以發放補償費,發放程序及計算基準等另行訂之。

另外,鑑於過去公共工程常因拆遷戶抗爭,影響業務推動,新法明定合法建物及農作物改良物所有權人,如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主管機關得予徵收。

工務局也指出,在補償程序上新法也予以簡化,未來合法建物拆遷,將以重建價格補償。

工務局說,違章建築的拆遷補償,則規定52年以前的舊有違建,以合法建物重建價格的80%為拆遷處理費;53年至77年8月1日前的既存違建,則依合法建物重建價格的50%計算。

工務局表示,在自行拆遷的獎勵金發放上,以拆遷補償費的6成計算,為免民眾自行拆除發生危險,或委託拆除公司拆除時常有步調不一情形,新法規定只要拆遷戶將建物騰空點交即發給拆遷獎勵金;但逾規定期限仍未拆除或騰空點交,則不發給任何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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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32130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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