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停車位--我要不要買?? |
發表者:多多 發表數:22 IP:61.62.192.* | 2006-01-15 00:1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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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看合約書.發現我所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建照上又特別註明"切結供公眾使用". |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203.73.69.* | 2007-11-26 18:16:54 |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6 13:14:41 的發言內容
你的講法是過度解釋吧內政部的解釋事實上只解釋所有權人也可以使用,之 該釋函應該是說:所有權人自己使用就已達公眾使用的目的了。換句話說:自己用,或出租於它人使用均符合公眾使用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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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7-11-26 13:14:41 |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6 12:35:22 的發言內容
內政部的解釋事實上只解釋所有權人也可以使用,之http://tw.myblog.yahoo.com/rica-ravi/article?mid=25&prev=27&next=24&l=a&fid=13 所以會有這個解釋,是因為之前有人在解釋獎停條例 時,嚴格的認為,所有權人不能使用,否則將失去開放 公眾使用的原意,只是這樣一來,獎勵車位自然沒有 人要買,為此內政部才多了這個解釋,所有權人也包 含在公眾的範圍內,可以使用,但內政部的解釋並沒有 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因此,照法律講,只要位子空著,任 何人都可以去停獎勵車位,所有權人甚至沒有停車的 優先權,只是所有權人可以收取合理費用而已, 當然以上所說都是從法律上來講,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所以獎停條例這幾年應該都會陸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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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203.73.69.* | 2007-11-26 12:35:22 |
http://tw.myblog.yahoo.com/rica-ravi/article?mid=25&prev=27&next=24&l=a&fid=13 摘引: -------內政部營建署其後函釋,所有權人亦包括在「公眾」之範圍內,因此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依約使用,都符合供公眾使用之定義,亦即已達供公眾使用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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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7-11-26 08:47:57 |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3 13:56:39 的發言內容
建議您看看獎停條例,應該會比較清楚.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 重點是獎停車位是在一個特定條件下(也就是開放公 眾使用)才能設立,如果這個條件不存在了,基本上獎 停車位也就不存在了,就算你擁有所有權也不能改變 這個特性,如同你有一塊農地不能用來蓋住宅大樓,是 差不多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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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mw to cay 發表數:678 IP:61.230.6.* | 2007-11-23 14:18:11 |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沒有車位停車證者就不能進入停車,或入口公告無車位停車證者收你一次5000元,看誰還敢亂停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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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 2007-11-23 13:56:39 |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有律師這樣解釋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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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 2007-11-23 13:56:39 |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有律師這樣解釋的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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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7-11-23 12:41:58 |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2 12:25:37 的發言內容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重點在於"公眾" 與 "使用" 公眾指的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有權人包括在內,住戶 也包括在內,只要有停車需求的都包括在內. 使用上當然未必無償使用,這方面我記得相關條例有 清楚規定,所有權人得向停車者收取適當的停車費用, 獎勵車位只是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停,但不表示 停車是不用錢的,只是在實務上,除非擁有獎勵車位 本來就是預定經營停車場的,否則不可能為了1,2個 車位在那邊收錢,因此,如果真的無法完全排除其他 人任意停的話,那樣的獎勵車位最好不要購買,只是 實際上,大部份都沒什麼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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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 2007-11-22 12:25:37 |
回覆 多多 於 :2006-01-15 00:13:32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於"公眾" 與 "使用"正在看合約書.發現我所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建照上又特別註明"切結供公眾使用". 這兩個字的定義如何解讀 個人認為 1. "公眾"係相對於"住戶",前者能賣給任何人而後者只能在住戶間買賣 2. 使用,並非任意人可無償使用,而是所有權人才有使用的權利 這樣的話,是不是比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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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7-11-22 11:40:04 |
回覆 松井 於 :2007-11-20 17:43:25 的發言內容
你講的情況不能說不可能,但這就跟買房子可能碰到假設住戶中有人懂這條法律,故意不買停車位,老是去停別人買的獎勵停車位,車位所有權人下班回家看到車位被停走,應該會很肚爛,法律上又告不贏.... 惡鄰居一樣的道理,很難事先預防,但也不應該成為 不去購買獎勵停車位的理由,畢竟獎勵停車位有獨立 權狀,在買賣上彈性比較大,其他的只能以個案來看 待的,當然如果可以事先知道大樓停車位的使用及管 理狀況,那就最好了. 話說回來,以後在台北市想買獎勵停車位大概越來越 困難,台北市將(還是已經)全面廢止獎停條例,改鼓勵 大家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所以除非另有法令,否則以後 可能買不到單獨的車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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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松井 發表數:19 IP:61.220.69.* | 2007-11-20 17:43:25 |
回覆 ericku 於 :2006-02-07 16:20:11 的發言內容
假設住戶中有人懂這條法律,故意不買停車位,老是去停別人買的獎勵停車位,車位所有權人下班回家看到車位被停走,應該會很肚爛,法律上又告不贏....所有權人一定有使用權,因為所有權人也是不特定的大眾,現在的法律已經算"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了,問題是怎麼強制執行?一般停車場都有電動鐵門,外面車子連進都進不去,怎麼會知道有沒有獎勵車位目前是空著的,政府總不能要求有獎勵車位的停車場不能裝鐵門吧,更別提新式停車塔,沒有密碼卡根本停不進那個位子,至於位子是不是空著那只有天知道了! 法律歸法律,實際情況會是如何? 真的有人這麼搞嗎? 真的有這種敢跟所有鄰居為敵的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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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小魚 發表數:392 IP:218.167.165.* | 2006-02-07 19:03:35 |
想當初設計此政策立意良好但到後來很明顯就是圖利財團建商 | |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 2006-02-07 16:20:11 |
所有權人一定有使用權,因為所有權人也是不特定的大眾,現在的法律已經算"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了,問題是怎麼強制執行?一般停車場都有電動鐵門,外面車子連進都進不去,怎麼會知道有沒有獎勵車位目前是空著的,政府總不能要求有獎勵車位的停車場不能裝鐵門吧,更別提新式停車塔,沒有密碼卡根本停不進那個位子,至於位子是不是空著那只有天知道了! 其實建商多蓋停車位解決都市停車問題,應該是值得鼓勵的事情,為什麼不好好規範,硬要搞的那麼複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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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寰宇奇藏 發表數:120 IP:59.124.27.* | 2006-02-05 19:11:18 |
再者既然購買者不是大眾之一,而需提供予所有不特定人士停車,則該車位應不得買賣且將產權登記予政府,這才對不是嗎? | |
回覆者:寰宇奇藏 發表數:120 IP:59.124.27.* | 2006-02-05 19:06:25 |
依你的說法台北幾乎大多數基地都有做停獎車位,你有空去請他開放讓你停停看喔。 另帝寶不是獎勵停車位被盯上而是機車停車位,其機車停車位係都審時條件交換才有開放的壓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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