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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停車位--我要不要買??
發表者:多多  發表數:22 IP:61.62.192.* 2006-01-15 00:13:32

正在看合約書.發現我所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建照上又特別註明"切結供公眾使用".
怎麼辦? 我要不要買?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203.73.69.* 2007-11-26 18:16:54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6 13:14:41 的發言內容

內政部的解釋事實上只解釋所有權人也可以使用,之
所以會有這個解釋,是因為之前有人在解釋獎停條例
時,嚴格的認為,所有權人不能使用,否則將失去開放
公眾使用的原意,只是這樣一來,獎勵車位自然沒有
人要買,為此內政部才多了這個解釋,所有權人也包
含在公眾的範圍內,可以使用,但內政部的解釋並沒有
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因此,照法律講,只要位子空著,任
何人都可以去停獎勵車位,所有權人甚至沒有停車的
優先權,只是所有權人可以收取合理費用而已,

當然以上所說都是從法律上來講,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所以獎停條例這幾年應該都會陸續廢止.

你的講法是過度解釋吧

該釋函應該是說:所有權人自己使用就已達公眾使用的目的了。換句話說:自己用,或出租於它人使用均符合公眾使用的目的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2007-11-26 13:14:41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6 12:35:22 的發言內容

http://tw.myblog.yahoo.com/rica-ravi/article?mid=25&prev=27&next=24&l=a&fid=13

摘引:

-------內政部營建署其後函釋,所有權人亦包括在「公眾」之範圍內,因此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依約使用,都符合供公眾使用之定義,亦即已達供公眾使用之目的。-------

內政部的解釋事實上只解釋所有權人也可以使用,之
所以會有這個解釋,是因為之前有人在解釋獎停條例
時,嚴格的認為,所有權人不能使用,否則將失去開放
公眾使用的原意,只是這樣一來,獎勵車位自然沒有
人要買,為此內政部才多了這個解釋,所有權人也包
含在公眾的範圍內,可以使用,但內政部的解釋並沒有
排除其他人的使用,因此,照法律講,只要位子空著,任
何人都可以去停獎勵車位,所有權人甚至沒有停車的
優先權,只是所有權人可以收取合理費用而已,

當然以上所說都是從法律上來講,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所以獎停條例這幾年應該都會陸續廢止.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203.73.69.* 2007-11-26 12:35:22
http://tw.myblog.yahoo.com/rica-ravi/article?mid=25&prev=27&next=24&l=a&fid=13

摘引:

-------內政部營建署其後函釋,所有權人亦包括在「公眾」之範圍內,因此無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不特定人依約使用,都符合供公眾使用之定義,亦即已達供公眾使用之目的。-------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2007-11-26 08:47:57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3 13:56:39 的發言內容

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

有律師這樣解釋的嗎

建議您看看獎停條例,應該會比較清楚.

重點是獎停車位是在一個特定條件下(也就是開放公
眾使用)才能設立,如果這個條件不存在了,基本上獎
停車位也就不存在了,就算你擁有所有權也不能改變
這個特性,如同你有一塊農地不能用來蓋住宅大樓,是
差不多的意思.
回覆者:bmw to cay 發表數:678 IP:61.230.6.* 2007-11-23 14:18:11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公眾指的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有權人包括在內,住戶
也包括在內,只要有停車需求的都包括在內.

使用上當然未必無償使用,這方面我記得相關條例有
清楚規定,所有權人得向停車者收取適當的停車費用,
獎勵車位只是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停,但不表示
停車是不用錢的,只是在實務上,除非擁有獎勵車位
本來就是預定經營停車場的,否則不可能為了1,2個
車位在那邊收錢,因此,如果真的無法完全排除其他
人任意停的話,那樣的獎勵車位最好不要購買,只是
實際上,大部份都沒什麼問題.

沒有車位停車證者就不能進入停車,或入口公告無車位停車證者收你一次5000元,看誰還敢亂停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2007-11-23 13:56:39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公眾指的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有權人包括在內,住戶
也包括在內,只要有停車需求的都包括在內.

使用上當然未必無償使用,這方面我記得相關條例有
清楚規定,所有權人得向停車者收取適當的停車費用,
獎勵車位只是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停,但不表示
停車是不用錢的,只是在實務上,除非擁有獎勵車位
本來就是預定經營停車場的,否則不可能為了1,2個
車位在那邊收錢,因此,如果真的無法完全排除其他
人任意停的話,那樣的獎勵車位最好不要購買,只是
實際上,大部份都沒什麼問題.

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

有律師這樣解釋的嗎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2007-11-23 13:56:39
回覆 ericku 於 :2007-11-23 12:41:58 的發言內容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公眾指的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有權人包括在內,住戶
也包括在內,只要有停車需求的都包括在內.

使用上當然未必無償使用,這方面我記得相關條例有
清楚規定,所有權人得向停車者收取適當的停車費用,
獎勵車位只是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停,但不表示
停車是不用錢的,只是在實務上,除非擁有獎勵車位
本來就是預定經營停車場的,否則不可能為了1,2個
車位在那邊收錢,因此,如果真的無法完全排除其他
人任意停的話,那樣的獎勵車位最好不要購買,只是
實際上,大部份都沒什麼問題.

這樣子的解釋,有違一般對民法所有權的認知

有律師這樣解釋的嗎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2007-11-23 12:41:58
回覆 沙發王子 於 :2007-11-22 12:25:37 的發言內容

重點在於"公眾" 與 "使用"
這兩個字的定義如何解讀

個人認為
1. "公眾"係相對於"住戶",前者能賣給任何人而後者只能在住戶間買賣

2. 使用,並非任意人可無償使用,而是所有權人才有使用的權利

這樣的話,是不是比較合理

個人的研究心得是:

公眾指的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有權人包括在內,住戶
也包括在內,只要有停車需求的都包括在內.

使用上當然未必無償使用,這方面我記得相關條例有
清楚規定,所有權人得向停車者收取適當的停車費用,
獎勵車位只是表示任何人都有權利去停,但不表示
停車是不用錢的,只是在實務上,除非擁有獎勵車位
本來就是預定經營停車場的,否則不可能為了1,2個
車位在那邊收錢,因此,如果真的無法完全排除其他
人任意停的話,那樣的獎勵車位最好不要購買,只是
實際上,大部份都沒什麼問題.
回覆者:沙發王子 發表數:349 IP:61.59.239.* 2007-11-22 12:25:37
回覆 多多 於 :2006-01-15 00:13:32 的發言內容

正在看合約書.發現我所選的車位是"獎勵停車位".建照上又特別註明"切結供公眾使用".
怎麼辦? 我要不要買?

重點在於"公眾" 與 "使用"
這兩個字的定義如何解讀

個人認為
1. "公眾"係相對於"住戶",前者能賣給任何人而後者只能在住戶間買賣

2. 使用,並非任意人可無償使用,而是所有權人才有使用的權利

這樣的話,是不是比較合理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2007-11-22 11:40:04
回覆 松井 於 :2007-11-20 17:43:25 的發言內容

假設住戶中有人懂這條法律,故意不買停車位,老是去停別人買的獎勵停車位,車位所有權人下班回家看到車位被停走,應該會很肚爛,法律上又告不贏....

法律歸法律,實際情況會是如何? 真的有人這麼搞嗎? 真的有這種敢跟所有鄰居為敵的人嗎?

你講的情況不能說不可能,但這就跟買房子可能碰到
惡鄰居一樣的道理,很難事先預防,但也不應該成為
不去購買獎勵停車位的理由,畢竟獎勵停車位有獨立
權狀,在買賣上彈性比較大,其他的只能以個案來看
待的,當然如果可以事先知道大樓停車位的使用及管
理狀況,那就最好了.

話說回來,以後在台北市想買獎勵停車位大概越來越
困難,台北市將(還是已經)全面廢止獎停條例,改鼓勵
大家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所以除非另有法令,否則以後
可能買不到單獨的車位了.
回覆者:松井 發表數:19 IP:61.220.69.* 2007-11-20 17:43:25
回覆 ericku 於 :2006-02-07 16:20:11 的發言內容

所有權人一定有使用權,因為所有權人也是不特定的大眾,現在的法律已經算"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了,問題是怎麼強制執行?一般停車場都有電動鐵門,外面車子連進都進不去,怎麼會知道有沒有獎勵車位目前是空著的,政府總不能要求有獎勵車位的停車場不能裝鐵門吧,更別提新式停車塔,沒有密碼卡根本停不進那個位子,至於位子是不是空著那只有天知道了!
其實建商多蓋停車位解決都市停車問題,應該是值得鼓勵的事情,為什麼不好好規範,硬要搞的那麼複雜!

假設住戶中有人懂這條法律,故意不買停車位,老是去停別人買的獎勵停車位,車位所有權人下班回家看到車位被停走,應該會很肚爛,法律上又告不贏....

法律歸法律,實際情況會是如何? 真的有人這麼搞嗎? 真的有這種敢跟所有鄰居為敵的人嗎?
回覆者:小魚 發表數:392 IP:218.167.165.* 2006-02-07 19:03:35
想當初設計此政策立意良好但到後來很明顯就是圖利財團建商
回覆者:ericku 發表數:53 IP:60.248.18.* 2006-02-07 16:20:11
所有權人一定有使用權,因為所有權人也是不特定的大眾,現在的法律已經算"強制規定"供公眾使用了,問題是怎麼強制執行?一般停車場都有電動鐵門,外面車子連進都進不去,怎麼會知道有沒有獎勵車位目前是空著的,政府總不能要求有獎勵車位的停車場不能裝鐵門吧,更別提新式停車塔,沒有密碼卡根本停不進那個位子,至於位子是不是空著那只有天知道了!
其實建商多蓋停車位解決都市停車問題,應該是值得鼓勵的事情,為什麼不好好規範,硬要搞的那麼複雜!
回覆者:寰宇奇藏 發表數:120 IP:59.124.27.* 2006-02-05 19:11:18
再者既然購買者不是大眾之一,而需提供予所有不特定人士停車,則該車位應不得買賣且將產權登記予政府,這才對不是嗎?
回覆者:寰宇奇藏 發表數:120 IP:59.124.27.* 2006-02-05 19:06:25
依你的說法台北幾乎大多數基地都有做停獎車位,你有空去請他開放讓你停停看喔。
另帝寶不是獎勵停車位被盯上而是機車停車位,其機車停車位係都審時條件交換才有開放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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