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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位是不可停機車ㄇ,皇翔維也納管委會說,請大家給意見
發表者:阿強  發表數:8 IP:203.203.66.* 2005-10-27 16:11:40

我再07月買皇翔維也納 車位有獨立權狀 ,買時由於離住家遠需用機車換駛,所以特別說要停機車,皇翔答應才買.10月突然保全擋住不能下去停,說管委會通知不可停機車.我查權狀與法規獨立車位是不受限停何種車輛,又說車位無法管,那車道是公共的,不可行駛機車,各位請問是否笑話一則.
目前說我停機車與使用執照不合,所以我調工務局皇翔使用執照,停車位是獎勵的車位,原登記為一樓現在賣給我門是地下,一樓變成中庭...等設施,那管委會用的使用執照不就不合ㄇ.原有33機車位沒了
有高人了解內幕,幫我如何停機車?

回覆者:青春夢 發表數:279 IP:220.137.84.* 2005-10-31 15:56:55
大家都想的太多了, 搞不好強哥跟管委會溝通一下, 解決方案就出來了呢. 這話題就到此為止吧, 等到強哥有什麼好消息再跟大家說吧!!
回覆者:BOBO 發表數:91 IP:211.23.60.* 2005-10-31 15:19:35
回覆 sandychu 於 :2005-10-31 14:16:34 的發言內容

就是因為不符合你說的比例原則所以建商也好住戶成立的管委會也好絕對不敢因一個小小的機車停在自己停車位的問題賠上自己家園跟強哥槓上的
不給開管委會表達意見,不給使用車道,難道要牽著機車坐電梯下去嗎
你說的沒錯,我看強哥基本上是不想把住戶牽進來的
但若是管委會及建商只知有己,不顧及別人的話
別人又何必顧及他呢
所以我才說既然強哥不住那裡那就事情好辦的原因
放心好了不會波及住戶的
因為只要強哥閒話一句說要檢舉
管委會嚇都嚇死了哪還敢阻止人家停呢
事情不就圓滿解決了
誰叫建商亂賣獎停車位
誰叫自己社區先有把柄落在別人手上
我很同意你說的現在台北市的住宅, 幾乎都有陽台外推以及停車位更改為一般公設的問題, , 怪也只能怪政府的法令總是跟不上時代吧. 這件事
亂檢舉的確是損人不利己有傷陰德
但這件事起因並非強哥無理取鬧強人所難吧

本來不想再繼續在此討論這個問題了,可是既然這麼激烈的主張都出來了,我不得不提醒大家注意,所謂比例原則是雙方面的:一方面是強哥為了停機車,跟管委會槓上,然後大家很害怕的讓你停,你以為你贏了;另一方面是管委會或住戶,不爽受牽制與威脅,於是在某一個月黑風高,監視器都因故故障的晚上,強哥的機車可能就......
在我眼裡,兩方都不符比例原則,於是各自都會安慰自己,人活著就是要爭一口氣,老子跟你拼了......

一個社區鬥爭至此,唉,賣掉算了
回覆者:sandychu 發表數:25 IP:211.21.8.* 2005-10-31 14:16:34
就是因為不符合你說的比例原則所以建商也好住戶成立的管委會也好絕對不敢因一個小小的機車停在自己停車位的問題賠上自己家園跟強哥槓上的
不給開管委會表達意見,不給使用車道,難道要牽著機車坐電梯下去嗎
你說的沒錯,我看強哥基本上是不想把住戶牽進來的
但若是管委會及建商只知有己,不顧及別人的話
別人又何必顧及他呢
所以我才說既然強哥不住那裡那就事情好辦的原因
放心好了不會波及住戶的
因為只要強哥閒話一句說要檢舉
管委會嚇都嚇死了哪還敢阻止人家停呢
事情不就圓滿解決了
誰叫建商亂賣獎停車位
誰叫自己社區先有把柄落在別人手上
我很同意你說的現在台北市的住宅, 幾乎都有陽台外推以及停車位更改為一般公設的問題, , 怪也只能怪政府的法令總是跟不上時代吧. 這件事
亂檢舉的確是損人不利己有傷陰德
但這件事起因並非強哥無理取鬧強人所難吧
回覆者:青春夢 發表數:279 IP:220.137.84.* 2005-10-31 12:03:29
回覆 sandychu 於 :2005-10-31 11:32:20 的發言內容

我非常非常了解皇翔維也納的內幕
當初被費鴻泰和李慶元議員踢暴一樓停車位變公設的內幕
當初在損鄰戶跟住戶還有北市工務局議員及皇翔還想在信義區推案的壓力下只好先跟損鄰戶達成和解拿到使用執造,然後看風聲過了以後開始又進行一樓公設及把面江南街的幾戶陽台外推出來
皇翔維也納現在還有好幾個獎勵車位沒賣出
住戶有的都搬進去了一樓公設還在慢慢做,好像住在工地裡。還有內側轉角處的那一列面江南街陽台外推,面中庭居然沒有設計分離式冷氣懸掛處及管線,
若以面中庭當正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不統一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及白白粗粗的管線垂下來真是醜斃了
既然你不是住戶那事情很簡單啊
當初規劃的機車停車位是在一樓
他們不讓你使用車道你就跟他了說要檢舉違規變公設及陽台外推就好了呀
who怕who
當然是烏龜怕鐵鎚蟑螂怕拖鞋
我覺得這不是厚不厚道的問題
而是皇翔誠信問題
強哥開頭有講皇翔答應才買的
要是當初沒這口頭約定強哥可能選擇不買這個車位
或是當初皇翔先聲明不可停機車那強哥就算買了也不至於有被騙的感覺
我最恨這種為了銷售不擇手段等到人家買下去後答應的事通通不算數的建商了

你這樣說法理上是絕對站的住腳的, 但是為了一個小小的機車停車問題把全部住戶賠上去, 也未免太不符合比例原則. 將心比心嘛, 現在台北市的住宅, 幾乎都有陽台外推以及停車位更改為一般公設的問題, , 怪也只能怪政府的法令總是跟不上時代吧. 而且重點是這種事情絕對是可以跟管委會協調處理的吧, 我是認為不需要小題大作啦.
回覆者:sandychu 發表數:25 IP:211.21.8.* 2005-10-31 11:32:20
我非常非常了解皇翔維也納的內幕
當初被費鴻泰和李慶元議員踢暴一樓停車位變公設的內幕
當初在損鄰戶跟住戶還有北市工務局議員及皇翔還想在信義區推案的壓力下只好先跟損鄰戶達成和解拿到使用執造,然後看風聲過了以後開始又進行一樓公設及把面江南街的幾戶陽台外推出來
皇翔維也納現在還有好幾個獎勵車位沒賣出
住戶有的都搬進去了一樓公設還在慢慢做,好像住在工地裡。還有內側轉角處的那一列面江南街陽台外推,面中庭居然沒有設計分離式冷氣懸掛處及管線,
若以面中庭當正面的話可以看到有不統一的分離式冷氣室外機及白白粗粗的管線垂下來真是醜斃了
既然你不是住戶那事情很簡單啊
當初規劃的機車停車位是在一樓
他們不讓你使用車道你就跟他了說要檢舉違規變公設及陽台外推就好了呀
who怕who
當然是烏龜怕鐵鎚蟑螂怕拖鞋
我覺得這不是厚不厚道的問題
而是皇翔誠信問題
強哥開頭有講皇翔答應才買的
要是當初沒這口頭約定強哥可能選擇不買這個車位
或是當初皇翔先聲明不可停機車那強哥就算買了也不至於有被騙的感覺
我最恨這種為了銷售不擇手段等到人家買下去後答應的事通通不算數的建商了
回覆者:阿強 發表數:8 IP:211.76.98.* 2005-10-29 00:40:37
回覆 chunlin 於 :2005-10-28 19:04:57 的發言內容

http://www.law119.com.tw/comptaipei/articlelist.asp?idno=3813&ktop=汽車停車位是&keywords=

這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請看此文案 謝謝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約定專用部分使用管理權問題。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同條第四項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五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停車位一般狀況應屬約定專用部分之情形,如規約(依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訂定者)有汽車停車位禁止停放機車之規定,管理委員會自得依前揭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制止。

停車位如屬共用部分之情形,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約定者,管理委員會亦得依前揭條例第九條之規定制止。

然停車位如屬專有部分之情形,依前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因其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管理委員會則無制止之權力。
回覆者:阿強 發表數:8 IP:211.76.98.* 2005-10-29 00:32:41
各位大大感激給小弟各種意見,各種法令我都收集,我們都遵守,社區才有規劃有好環境.可是不合法的規定.就無法接受,如下
1.管委會尚未立案.
2.外賣車位不能參加會議.無權發表(目前管委會規定)
3.使用執照為停車空間,為註明車種.我以去函工務局解釋,
4.原一樓違規使用管委會都知,因對住戶有利(大家可收尋本網" 皇翔維也納" 立委踢暴事件,大家就明白.
5.所以他们用我車位使用與執照不合,此理由是不是他可以我不能.
所以有些網上不便說,造成誤解.我只是爭口氣,機車也有權利停,好好的規劃就不會亂.
回覆者:阿強 發表數:8 IP:211.76.98.* 2005-10-28 23:45:27
回覆 ken 於 :2005-10-28 17:33:24 的發言內容

小弟不才有點看不懂呢?
1.你買的車位有獨立權狀嗎?
2.你的車位買在那裡丫(地下室嗎)因為你說什麼變庭
院.
3.因該是買汽車位地下室把,只是管理委員會成立決
定地下室不準停機車把.(因為地下室沒劃機車位
把)
4.機車位劃在中庭因該你們也有簽同意變更書,不然
建商在合約書也會告知把.

1.有獨立權狀.
2.地下室.為爭取權宜才調工務局使用執照才知道皇翔違規,此事在本網討論區搜尋(皇翔維也納)就知道他被議員及立委踏爆.您就可明白,
謝謝您發表
回覆者:﹢叛逆a妮妮 × 發表數:358 IP:220.139.219.* 2005-10-28 23:41:26
回覆 chunlin 於 :2005-10-28 19:04:57 的發言內容

http://www.law119.com.tw/comptaipei/articlelist.asp?idno=3813&ktop=汽車停車位是&keywords=

這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看完文章你已經有答案了吧!!
既然是汽車停車位顧名思義就是來停汽車的
為了大家的安全適度的遵守規則對自己也好^^
希望你的小機車能找到適合他停的地方!!^^
回覆者:阿強 發表數:8 IP:211.76.98.* 2005-10-28 23:33:23
回覆 ken 於 :2005-10-28 17:33:24 的發言內容

小弟不才有點看不懂呢?
1.你買的車位有獨立權狀嗎?
2.你的車位買在那裡丫(地下室嗎)因為你說什麼變庭
院.
3.因該是買汽車位地下室把,只是管理委員會成立決
定地下室不準停機車把.(因為地下室沒劃機車位
把)
4.機車位劃在中庭因該你們也有簽同意變更書,不然
建商在合約書也會告知把.

1.是有獨立權狀,
2.我現在買的是地下室,原皇翔登記使用執照,是在一樓停車位、而他改為中庭..等.被議員及立委踏爆,在本網站你可搜尋皇翔維也納就明暸.這是被禁止後收集資料才知.
3.感謝您
回覆者:chunlin 發表數:6 IP:192.146.1.* 2005-10-28 19:04:57
http://www.law119.com.tw/comptaipei/articlelist.asp?idno=3813&ktop=汽車停車位是&keywords=

這篇文章供大家參考,
回覆者:ken 發表數:14 IP:218.167.195.* 2005-10-28 17:33:24
小弟不才有點看不懂呢?
1.你買的車位有獨立權狀嗎?
2.你的車位買在那裡丫(地下室嗎)因為你說什麼變庭
院.
3.因該是買汽車位地下室把,只是管理委員會成立決
定地下室不準停機車把.(因為地下室沒劃機車位
把)
4.機車位劃在中庭因該你們也有簽同意變更書,不然
建商在合約書也會告知把.
回覆者:青春夢 發表數:279 IP:220.137.80.* 2005-10-28 17:11:48
就住戶而言, 因為考慮到社區整體的管理以及價值, 不贊成機車停進來我是可以理解的. 要是我是住戶, 我也是反對. 問題就在於這個獨立車位所牽涉到的權利義務問題. 重點是管委會可以做出超越法令限制的解釋嗎? 如果法令或當初合約是不限停車種類的話, 那管委會可以片面的作出任何限制嗎? 這可能要站上懂法的人解釋一下了!!

大家要將心比心, 住戶固然不願意因為管理上的問題而讓自己的住宅品質下降, 但是花了大把鈔票買獨立車位的人對於自己的停車問題受限又怎能釋懷呢? 這也是集合住宅的一大難題吧!! 所以對於自家的房子有所謂的獨立停車位產權的案子, 要多想想後續的管理問題吧.
回覆者:青春夢 發表數:279 IP:220.137.80.* 2005-10-28 17:04:27
回覆 BOBO 於 :2005-10-28 13:55:55 的發言內容

是不是住戶有什麼差別嗎?
是參與管委會的權利有差別?還是所有權人的心態有差別呢?
如果參與管委會的權利沒有差別,那所有的問題與解答不都是一樣嗎?(就是要參與及關心管委會的運作啊)
如果參與管委會的權利是有差別的,那就要看你的合約怎麼規範獨立車位所有權人在管委會中的權利義務啊,那不是買賣時就同意的嗎(同意享有或犧牲合約所規範的權利義務啊)

我的用意倒不是在爭辯是不是住戶有沒有差別. 我的原意是, 這位強哥不是住戶, 只是買了個獨立停車位. 當然還是可以要求加入管委會參與討論並接受大家的公約.

但是大大動不動就提到要不然就去檢舉自家中庭違規使用, 這樣就可以有很大的機車位可以停了, 似乎有點文不對題.

第一, 強大不是住戶, 所以就他而言, 大可以去檢舉中庭違規使用. 這跟他一點關係都沒有, 不過顯然的, 強大似乎沒有這個意思. 而且因為自己的機車停車問題就把一大堆的住戶扯進來, 也不是件厚道的事.

第二, 光是購買獨立停車位的人, 到底有多少參與管委會的權利或意願其實是很令人懷疑的.

所以總結來說, 我也是贊成強大應該好好閱讀購買車位時的權利與義務, 再來看下一步要怎麼做.
回覆者:﹢叛逆a妮妮 × 發表數:358 IP:220.134.160.* 2005-10-28 16:51:01
我個人是不喜歡汽車位拿來停機車!!
原因除了看起來會很雜亂以外
還會衍生很多其他的問題尤其是安全問題
例如車道同時有汽機車可以一起行駛
和只有汽車能行駛在安全層面上就有不同
停車場一般都是轉彎道加斜坡
轉角又多機車又可以到處鑽進鑽出
甚至小小的逆向也是常有的事
其實機車與汽車都能同時進入時
對機車騎士的安全是很不保障的
我想沒有社區會為機車騎士多弄一個車道吧
假使加上如果是雨天那更是容易發生危險
大家總是不希望停車場是個高危險性的地方吧!
如果今天管委會說大家都可以停機車
那或許還得規定能停幾輛機車
一個大的停車位停個三四輛機車沒問題吧
每個人都認為怎樣自己方便最重要
那就會像個沒有管理的社區一樣
雖然你不是住戶但是或許還是可以換個立場
站在如果你也是住戶的立場想想
法規和約定其實是死ㄉ
因為很多事不但要合理合法還得合情
我想換個立場想想你應該就不會那麼堅持把機車停進去
不然你騎車的時候要擔心被車ㄟ到
你開車的時候也要擔心去ㄟ到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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