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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停車位的疑問
發表者:未設定  發表數:21 IP:218.170.10.* 2005-09-05 11:39:32

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
疑問:
法定停車位產權即然由全體住戶所持有,表示每個往戶買房子時的公設比(30%)已含括地下停車場的產權,住戶買停車位使用權的價款也應該是屬於管委會當大樓基金才對,怎麼是給建設公司呢?這樣不等於建設公司把法定停車位賣給住戶二次嗎?
請再看一次法定停車位必須登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所以買法定停車位使用權的價金應該歸屬於全體住戶的大樓基金才對。

回覆者:atm 發表數:8 IP:61.230.137.* 2005-09-06 15:43:21
請問法定車位和獎勵車位差別
如果可選擇該買法定還是獎勵車位
回覆者:colorman 發表數:173 IP:211.75.114.* 2005-09-06 12:51:44
現在車位產權登記做法也是住戶持有的公共設施呀???
不懂你為啥認為登記給住戶後...建商還要把錢還給管委會...
照你這樣說...建商房子蓋好後就送給你登記啦...幹麻還跟你收錢....

地政也不可能一地登記兩次呀??如果登記權狀有少...建商依約是要退還價金呀?
你到底想表達什麼???...
回覆者:colorman 發表數:173 IP:211.75.114.* 2005-09-06 12:49:16
你好好笑ㄛ...

玩這招...自賣自誇...
要一人分飾多角也要勤勞點換帳號和ip呀...

你沒發現自己的自問自答的文章
作者名片檔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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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刮人家鬍子...先多多讀書吧

依據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 第 11.4 點

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登記時應以共用部分為之。

前項以共用部分登記之項目如下:

(一)共同出入、休憩交誼區域,如走廊、樓梯、門廳、通道、昇降機間等。

(二)空調通風設施區域,如地下室機房、屋頂機房、冷氣機房、電梯機房等。

(三)法定防空避難室。

(四)法定停車空間。

(五)給水排水區域,如水箱、蓄水池、水塔等。

(六)配電場所,如變電室、配電室、受電室等。

(七)其他經起造人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或協議為共用部分者。


其中停車位面積以約定專用(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方式供有車位者使用

因此,
建商所謂的公設比並未包含停車位面積
但實際權狀登記會登記在共用部分

回覆者:maybe 發表數:21 IP:218.170.19.* 2005-09-06 11:57:17
真是研究的很仔細!值得買屋者去了解。我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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