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法令何其多,願與大家多多討論 |
發表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07.* | 2005-06-15 17:1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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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 |
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06.* | 2005-09-06 09:55:58 |
有關都市更新-更新單元規劃設計之獎勵容積新規則公布了 http://www.uro.gov.tw/%E8%87%BA%E5%8C%97%E5%B8%82%E9%83%BD%E5%B8%82%E6%9B%B4%E6%96%B0%E5%96%AE%E5%85%83%E8%A6%8F%E5%8A%83%E8%A8%AD%E8%A8%88%E7%8D%8E%E5%8B%B5%E5%AE%B9%E7%A9%8D%E8%A9%95%E5%AE%9A%E6%A8%99%E6%BA%96.htm 別懷疑就是這裡 政府一直放寬獎勵額度 先前雖說都市更新可獎勵到50%法定容積面積 但計算方式總有困難 現再仍然用一些放寬額度方式來提高獎勵比例 希望促進都市更新 但現在大環境這麼差 都不知道有沒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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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1.* | 2005-08-26 15:06:29 |
回覆 hoyam 於 :2005-08-26 00:04:06 的發言內容
hoyam大大請教有關建物管線問題管線 依照建照管理法規 建築物以水平及垂直空間做為防火區劃空間 就是室內衣區劃 梯廳一區劃 安全梯一區劃 管道間一區劃 地下室一區劃 所以就大大疑問而言 瓦斯天然氣管線應設置於室外或設置於管道間作為防火區劃 而管道間通常於地下一層做明管方式水平連接 匯集 在安全上屬於地下室區劃 當然也會設置防止瓦斯外洩裝置 但管線通常不會穿版設置 因為在防震上就有問題 因為容易受損 這方面可以向消防局詢問看看 小小淺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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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hoyam 發表數:227 IP:218.167.201.* | 2005-08-26 00:04:06 |
請教有關建物管線問題管線 目前社區型建案多為二棟以上建物,原以為建商會將瓦斯天然氣管線以明管、室外方式,連接各棟建物,但目前發現建商以穿透過樓板方式,從地下停車場空間以架明管方式連接至社區內其它棟建物住宅。 我的疑問是: 一般社區瓦斯天然氣管線不是要以明管、室外方式建置嗎?可以利用社區地下室室內方式連接各棟建物嗎?如果瓦斯外洩,地下室是封閉空間,不會有問題嗎?是否違法相關建築安全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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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1.* | 2005-08-24 18:29:21 |
有關建築物抬高1.8M 實際上是可以的 建築基地依法可抬高1.2M以下 是不記入建築面積(就是建築物) 若是為了防止淹水 實際上是OK的 但有沒地下室停車空間就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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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1.* | 2005-08-24 18:23:03 |
有關工三用地使用組別如下 依北市土地使用管制 第三十六條 在第三種工業區內得為左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二)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三)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四)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之機車修理業及汽車保養所。 (五)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六)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七)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八)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九)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三組:寄宿住宅。--工廠附屬的 所以是無法登記為住宅使用的 請小心 最近不肖建設公司多的是 唯有小心且再三求證 才免保受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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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1.* | 2005-08-21 11:22:01 |
suarc1大大 小小學淺 尚在精進 再多多指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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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bacon 發表數:1112 IP:220.137.72.* | 2005-08-19 18:07:33 |
回覆 ROGER_LEE 於 :2005-08-19 09:00:01 的發言內容
基本上容積移轉規模較大的建案 大基地公宅(全台僅松山新城乙標一案)的容積移轉與本版主題[都市公用地或古蹟之容積移轉]是兩個領域的議題 老鼠兄提到容積移轉的弊病 是我等專業人士比較關注的 如果沒有建管的配套和較嚴格的容積轉入規範 整個都市會失控 至於松山新城乙標的容積移轉 只能說是當時的國宅處(未併入發展局之前)和建築師一味注重開放空間和建物量體高低錯落配置的視覺品質 而忽略了最重要的一點:私人房地產最忌產權權屬範圍交雜不清 松山新城乙標已經為此決裂成三個社區 也為大基地國宅容積移轉的這個設計判了死刑(也許當初的規劃出發點是好意,只不過...很笨的好意) 不過 因為地段太好學區太好 所以最近成交房價目前從最初的18到後來的的26,現在站穩到27(陽春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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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ROGER_LEE 發表數:239 IP:61.220.27.* | 2005-08-19 09:00:01 |
容積移轉規模較大的建案 就是在兩年前配售的松山華城(城乙) 除了該區九棟的住宅外 其餘各區的住宅都有三張權狀 也就是公設都要共同使用 九區的停車場其餘各區也有持分 所以該區的停車場也有非該區的住戶 這種情況下管委會的管理就顯得相當重要了 否則安全性就是個大問題 至於現況如何管理 得請教常在站上交流的BACON兄幫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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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0.* | 2005-08-18 09:01:46 |
容積移轉 政府用最簡單的方式解決公共設施取得問題 但往往簡單的方式卻製造出更複雜的問題....取自老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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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0.* | 2005-08-18 08:56:28 |
■「容積移轉」風暴來了,你準備好了沒有? / 本報編輯部 去年六月底內政部公告施行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即將屆滿一年。今年七月起各縣市主管機關將依法開始全面實施。這個辦法主要希望以容積移轉方式,解決困擾政府多年的一萬多公頃公設保留地與既成道路的徵收難題,也就是總計約八兆左右的徵收費用所造成的財政負擔。 面對公共設施保留地這個嚴重影響人民權益的歷史債務,我們「聰明」的政府找到以不花一毛錢的「容積」∼也就是「樓地板面積」,代替徵收費用來與長年被劃為公設保留地的地主交換,這就好像政府在財政困難的時候,直接命令中央銀行多印點鈔票來花是一樣的邏輯。從公設保留地上無中生有的容積,經過換算可達台灣目前所有住宅總量的五分之一。暴增的樓地板面積,對都市整體環境造成的衝擊超乎想像。容積移轉辦法的實施,代表管制台灣都市密度最重要的工具之一「容積率」,已被政府宣告自我失效。 當我們再細究此一容積移轉辦法的內涵,就會發現以容積移轉取得公設保留地的制度,恐怕大有問題。 首先,無中生有的容積,將造成都市開發密度過高,直接衝擊鄰里生活環境,住宅增加,對公共設施的需求必相應增加,公設不足的問題再度落入惡性循環。此外,加上法令制度裡本來就有的一大堆容積獎勵規定,一件開發案可開發面積甚至可能達到原本的兩倍(從五層樓變成十層樓),「都市成長管理」、「容積管制」從此淪為白晝作夢。而面對生育率逐年下降的台灣社會,是不是需要那麼多增生的住宅,這些房子會不會根本變成養蚊子的空屋?而此辦法實施之後,直接受到衝擊的即是過去文化界辛苦推動多年的私有古蹟與歷史建築容積移轉制度。相對於購買古蹟容積還需附帶提出古蹟修復計畫,購買一塊公設保留地(多為空地)容積,真是簡單太多了,試問,在這樣的機制鼓勵下,還有誰想要(除非該人真的太有社會良心)購買古蹟上的可移轉容積? 公設保留地容積移轉制度,是否真如等著收購容積的仲介掮客所說那般美好,能使長期權益受損的地主得到合理補償,大家額首稱慶?在政府將公設保留地問題完全交給市場機制解決之後,有辦法收購容積的恐怕還是握有資本的開發商,有能力買的人少,有容積待賣的小地主卻多,在這樣的買方市場裡,誰能喊價?最後地主恐怕只能落得賤價出售,這樣的容積移轉制度又造成了如何不公平的財富重分配?再者,此容積移轉辦法玄妙的一點,在於買了容積之後,根本不需要真正建築開發,光是容積的轉手利益就足以吸引人們爭相投入市場,助長投機風氣,而這虛幻成長的經濟景氣,是否可能進一步引來不可收拾的整體通貨膨脹? 在內政部辦法頒布之後,一場容積移轉的風暴襲來,各縣市政府反應不一。有的縣市彷彿得到了免費的印鈔機,根本不顧上述問題,大幅放寬容積移轉的適用範圍,例如台北縣。稍有思考及應變能力的地方政府,在訂定各自的許可辦法時,想不出(或不願意想)長期根本解決公設保留地問題的辦法及期程,卻也擋不住地主與開發商壓力,最後只好以「拖」字訣應付,然後急召外圍NGO團體當護航東風。但是當公部門自己的都市計畫審議委員都說出:「台北市就是被那些生產力在零以下的農業區給害了,讓都市住得那麼擠,其實那些農業區都應該開放建築開發」的話時,面對不可期待的公部門,小市民冀望的環境生活品質,恐怕還是只能靠自己捍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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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uarc1 發表數:24 IP:218.174.167.* | 2005-08-12 22:25:55 |
回覆 老鼠 於 :2005-06-15 17:15:46 的發言內容
老鼠大人...您了解的還真不少喔...佩服
各位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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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tyfu 發表數:15 IP:86.136.66.* | 2005-08-12 15:56:36 |
精確的斷層線位置似乎要靠密集的地質鑽探才有辦法確認 這可能是另外一個官方不敢貿然限禁建的原因吧 | |
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99.* | 2005-08-12 15:00:45 |
有關地震帶..................... 就建築技術規則規定 "發生"過七級以上 就斷層帶兩旁退縮100米 六級以上 就斷層帶兩旁退縮50米 "未發生"或小於六 就斷層帶兩旁退縮30米 所以台灣目前僅針對發生過的做禁限建 就如車籠骨斷層 目前僅只有對地區分建築結構限制 如北部地質較差 I值就要求高 南部就較低 就因為法令限制高 相關單位並不會主動將斷層帶附近劃定禁限建 一劃台北房地產肯定飆高 因為台北就有五條斷層帶 一公佈沒剩幾愧地蓋了 所以只有靠自己在購屋時 要小心求證 不然台灣位處板塊邊緣 地震總是大大小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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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10.* | 2005-08-03 09:08:08 |
住三用地、住二用地及住三特用地有何不同 台端大大 都市計劃有規定 都市計畫用地分有商業 住宅 工業 及特定等區 以使用密度及規模區分商一 商二 ...住一 住二 住三...等使用分區 而住三用地-使用規模為建築率45% 容積率225% 通常為市區街廓內住宅用地 住二用地-使用規模為建築率35% 容積率120% 通常為有坡度的郊區用地 住三特用地-屬於特殊畫定用地 要看當地細部計劃書才得知起使用密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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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老鼠 發表數:80 IP:61.228.104.* | 2005-08-02 15:27:21 |
促參解釋令 小小學淺 或許會計師比較了解 因為小小感覺此為富人條款 讓富人節稅用的 就是幫大陸工程-高鐵省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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