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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星案二審敗訴 市府決上訴【2005/06/01 聯合報】
發表者:Summit  發表數:7506 IP:203.70.28.* 2005-06-01 08:02:29

< 東星案二審敗訴 市府決上訴 >
記者范凌嘉、許麗珍/台北報導【2005/06/01 聯合報】
台北市政府在東星大樓國賠案二審敗訴,昨天表明將繼續上訴。工務局長陳威仁說,國賠案關係到建築管理制度,3億3千萬元由市民負擔並不公平。
市府已由副市長葉金川成立「協談小組」,盼與災民謀求和解之道。
東星大樓受災戶居民自救會會長陳建華表示,對市府繼續上訴感到痛心又反感,市府一下子說要和解、一下子又說要上訴,和解又看不出具體措施,根本是在玩兩手策略,欺騙災民。
市府已在周一對本案提出上訴,但昨天市政會議後,才舉行記者會宣布上訴決定。市府副秘書長劉寶貴大嘆「予豈好辯哉」,暗示提出上訴是不得已,但市府還是會全力與災民謀求和解,絕對有誠意解決問題。
劉寶貴指出,東星大樓案與台北縣博士的家不同,博士的家在83、84 年間取得使用執照,東星大樓則在70年2月取得使用執照,70年7月開始適用的國家賠償法並不適用東星大樓案,消費者保護法也無法回溯本案。
他說,博士的家建商因仍在營運,被法院扣押資產協助理賠;而東星大樓的建商76年就解散,賠償責任無法追究。東星大樓因為罹難人數較多,受難者家屬不易整合,市府以1年7個月的時間開了34次會,才確定原地重建。
工務局長陳威仁表示,東星案讓市府陷入兩難,一方面覺得身心煎熬,對受災戶遭遇不幸感同身受;一方面國賠案關係到建築管理制度,擔心3億3000萬元高額賠償金由全體市民負擔。
陳威仁分析,本案成立而成為判例後,未來所有建築消費糾紛,都須由地方政府建管單位負全部責任,打破原本建管單位「技術與行政分立」的原則,扭曲營建商土木技師、監造建築師、與勘驗督導建管單位三者的責任。他強調,市府上訴是基於法理考量,仍會努力與受災戶謀求和解,不是與災民為敵。
陳建華表示,居民對於工務局的說法,十分感冒,依據市府說法,以後根本不需要建管單位來監督,老百姓要自己自救,市府的做法是對災民的重傷與傷害。
陳建華不滿地說,市長馬英九現在只要把責任一推,把責任丟給下一任市長,這樣推卸責任的態度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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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2707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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