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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各地方法院法拍屋積案沈重,金融機構債權人取回不良債權資金緩慢,司法院為敦促各法院加速去化法拍屋,推動「執行再造」計畫,其中有關推廣法拍屋「三三三方案」五月起正如火如荼展開。該方案起草人鍾任賜法官昨天指出,成功落實「三三三方案」的關鍵之一是金融機構債權人,必須建立妥適執行的觀念,才能事半功倍,達到迅速去化法拍屋,讓資金「死水復活」。
鍾任賜指出,法院執行實務中法拍屋,九成以上的債權人是金融機構。如果金融機構債權人不建立起妥適執行的觀念,法拍屋要在九個月回收資金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因此,金融機構應將收回不良債權與開拓放款適於同等重要地位,各金融機構目前有放款科,未來恐也有需要在催收部中成立「法催科」配合法院執行業務。
所謂「三三三方案」是包括,第一順位不動產抵押債權人僅聲請抵押物的拍賣,法院在三個月內完成拍定,然後在三個月內進行至第三次拍賣,且在拍定後三個月內完成發款程序。
鍾任賜說,如果執行程序勞而無功,自然影響整體工作效能。例如,「三三三方案」中的第一個三個月,法官處理執行業務的重點工作在於「使用情形」的調查、履勘等,如果債權銀行本身對債務人的抵押物使用情形無法掌握,許多法官單單在調查使用情形就可能耗到半年,那麼三三三方案的推動如何順利推動?
台北地方法院資深法官陳文正說,第一順位抵押權依法可除去租賃契約或使用借貸。但法院如何取得證據保全呢?這就有賴銀行法催部門與放款科的配合,放款科在徵信的同時,即應清查債務人抵押物有無其他居住人或其他使用情形,同時註明放款人姓名作為往後調查傳證之用。
陳文正強調,如果使用情形清查清楚,法官在法拍公告上註明除去租賃、點交等,一般都能在二、三拍內就拍定。
司法院函令各級法院辦理執行事件與訴訟事件的辦案期限規定為一年四個月,但目前推動的,「三三三方案」全程只有九個月,顯示司法院推動去化法拍屋積案的努力相當積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