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Sway版主,皇翔維也納的後續發展~~~~~ |
發表者:kkao 發表數:193 IP:61.228.92.* | 2005-04-23 17:0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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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此案拿到使用執照了嗎?一樓真的變成車位而無法蓋公設? |
回覆者:fycteii 發表數:29 IP:218.160.31.* | 2005-05-06 15:01:15 |
以下轉載某大大的市府回函,似乎對此問題台北市工務局有初步的行政立法,對於眾多消費者應有利多的消息,感謝市府官員及好心市民的監督得以改善我們的居住環境! 親愛的市民您好: 有關台端詢問「關於用獎勵停車位的方式來偷容積率」乙節,按「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立法原意係藉由獎勵增加建築物允建高度、允建樓地板面積等誘因,鼓勵建築基地增設公用停車空間,提高公用停車空間供給量,以疏解基地周邊既存之部分停車問題,並將道路回歸為行人及車輛通行使用。惟少數不肖建商於設計時將1樓或1樓至2樓規劃作機車停車場使用,未來再違規挪作健身房、撞球室或交誼廳使用。 針對此一弊端,本處目前除加強取締不實售屋廣告外,並加強稽查違規使用之建築物;另為正本清源,爭取時效,杜絶建商利用該要點獲取容積率後再挪作他用,本處除已積極研修「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外,亦將先以自治規則形式訂定「臺北市建築物機車停車空間設置管理規則」,藉以規範機車停車位之設置。希冀藉由上述措施,遏止違規使用歪風,達到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感謝台端關心市政,重視建物合法使用權益,至感敬佩,特此謝忱,如有疑義請電洽02-2725-8370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建照管理科,當儘速為您服務。順祝愉快,身體健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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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kao 發表數:193 IP:61.228.72.* | 2005-04-27 15:15:58 |
謝謝Sway大大的回應,建管處已經回覆了,4月12日已經發給使用執照了~~~ | |
回覆者:kkao 發表數:193 IP:61.228.72.* | 2005-04-27 15:06:03 |
親愛的市民您好: 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起造之92建字第0186號建照工程,經查已竣工領取94使 字第097號使用執照。台端如有不明瞭請洽:張慶安先生(27258376)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處長何幼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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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kao 發表數:193 IP:61.228.72.* | 2005-04-27 15:02:58 |
回覆 sandychu 於 :2005-04-27 13:37:11 的發言內容
因為太多案子都有這個問題,只是這個案子目前變成"指標",因此想知道建管處是否真的會"嚴辦"~~~
你問這個要幹嘛?你應該不是住戶吧?住戶有自己的家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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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andychu 發表數:25 IP:211.21.8.* | 2005-04-27 13:37:11 |
你問這個要幹嘛?你應該不是住戶吧?住戶有自己的家族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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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way 發表數:589 IP:210.65.82.* | 2005-04-27 13:01:53 |
上星期經過 現況沒有多大變化 我想阿 過了風頭,就會繼續施工了 雖然這是台灣房地產的現象 尤其是台北 但是阿,建商處理,就像夾層屋一樣 沒有人報拆,就當作沒事 或是 縱使有議員立委發聲 但是,建商再找更有力人士磋商 就搓掉啦 這年頭阿,有錢就好辦事 無論藍綠皆然 大家都向錢看齊,忽略了原本法規的美意 (阿不過法規也是利益衝突後的平衡) 所以 我只能告訴各位網友 沒事多上網,至少眼睛放亮一點 不要買到有機會瑕疵的產品 除非你很有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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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n7166 發表數:26 IP:220.130.173.* | 2005-04-25 17:37:53 |
如果真的修法修過了說不定政府就不會提供容積率的獎勵,到時候建商就沒有這個把戲可以玩了.所以我想建商也不樂意見到修法的情況發生. | |
回覆者:fycteii 發表數:29 IP:218.160.35.* | 2005-04-25 16:18:05 |
今天討論的話題不是建商的違法行為,如果建商獲利就有人眼紅或導致住戶損失權益,這又是另一話題! 為什麼要幫建商?就像很多問題一樣就是有人持反對看法.問題發生是要解決ㄉ!積極的尋求解套,消極的批評看熱鬧,今天如果路人甲買到這樣的房子您又會怎樣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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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ROGER_LEE 發表數:239 IP:61.220.27.* | 2005-04-25 15:57:51 |
回覆 fycteii 於 :2005-04-25 15:17:04 的發言內容
對不起!我是路人建議發起串聯各社區版主及住戶連署修法---------壹樓機車區可改置大廳公共設施使用.結合大家專業人士力量及民意代表來改善不好的法規! 如果你提出來這幾點都是符合實際情況的話 為何建商不爭取呢 ? 原因就在於建商把1F規畫為停車位以獲得容積的獎 勵,所以就可以出售更多樓板面積。蓋更多單位的 房子。若建商沒獲得這些容積的話,公設會更高,單位成本也會反應在售價上。 這是建商違法在先,而吃虧的總是消費者。 所以你要爭取補償的對象應是建商而不是政府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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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ycteii 發表數:29 IP:218.160.35.* | 2005-04-25 15:17:04 |
建議發起串聯各社區版主及住戶連署修法---------壹樓機車區可改置大廳公共設施使用.結合大家專業人士力量及民意代表來改善不好的法規! 以下有幾個論點供大家參考: 1.社區大樓的公設歸屬全體住戶,大家可以透過管委會決定是否須在大廳留置機車位,管委會可作切結保證本大樓無機車位需求,交給市府建管單位備案. 2.機車位的法源----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86條之1.停車空間,裝卸位.說明第6款---- 已設置之法定機車停車位無實際使用需求時,得申請將該部分改置為汽車停車位. 3.依上述說明其實機車位是可以改置作其他用途的,該法為台北市地方政府的單行法規,只要大家結合民意代表的力量應該可以修法將此困擾的違法使用合乎常理化.---這不是我替建商說話,我也是受害者之一,當初花錢買是堂皇的門廳也要三番兩次面臨每年安檢的威脅.是惡法是擾民亦是陷人不義呢?如何讓這問題徹底解決創造三贏才是我們小市民的心聲. 4.據理以爭----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住戶對其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 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5.從上列法規之但書,只要機車位的法源----都市計畫之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修正 讓共用部分之使用合乎住戶全體的最大利益! 綜合以上這些說明希望有熱心的版主能挺身而出, 這是個艱難的任務但不是不可行ㄉ!需要的是網路上各位精英共襄盛舉.先來個萬人響應活動,讓這個政府明白什麼是人民真正想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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