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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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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門
.汐止區 森泉灣社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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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看上喜歡的房子之後,通常為了表達誠意,仲介會請買方以要約或付斡旋的方式並註明底價以做為跟賣方議價的籌碼. 而要約與斡旋有何不同呢?要約僅是簽字授權仲介議價,斡旋則必須拿出一筆斡旋金,通常是10萬的支票或現金,交由仲介跟賣方表達誠意.就像我們訂餐廳或飯店一樣,如果僅是口頭說要訂餐,較沒誠意,如果可以拿出5%當訂金,通常較易達成目的.意思是如果您拿出了一筆錢,對仲介而言比較好去談價談,不會讓買方覺得只是來探底價.筆者曾經付過50萬的斡旋金表示更大的買賣意願. 其他詳文請點: http://ggwhangkimo.pixnet.net/blog/category/2516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