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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外牆及窗台上的雨遮是否應列入計價
發表者:johnson  發表數:553 IP:125.230.77.* 2010-09-25 09:33:52

房子的外牆及窗台上的雨遮,列入計價與否,政策反覆,消基會昨(24)日強調,若外牆、雨遮等計入室內面積,將造成「看得到卻用不著」的虛坪,幾乎是無用之物,因此不應計價,否則將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基會指出,人無法穿牆而住,卻要將「外牆」計入坪數算在房價裡,對消費者並不公平,因此消基會主張,登記面積的測量範圍不應擴及「外牆」,應該只能量測至牆內緣。

 假設「外牆」的部分全數登記在室內面積中,以一般外牆厚約6公分、12公分、15公分甚至最厚達30公分的範圍計算,平均會占室內面積10分之1左右。

 若購屋人丁先生在北市大安區買下一戶30坪的新成屋,室內面積約占6成,則無法住人的「外牆」部分就占了1.8坪的面積(30坪×6成的室內面積×10%),以北市大安區的每坪房價90萬元計算,光是「外牆」的價金就高達162萬元(90萬元×1.8坪)。

My opinion:

消基會的主張表面上看是合情合理的,站在消費者立場把關也是消基會的一貫立場,令人佩服。

但以我對消基會的了解,他們缺乏對建商運作的理解,尤其是不了解投資分析的邏輯,所以所提出的對策常有不切實際的現象。

以此例來說,建商投資土地開發,購置土地、規劃設計、營造施工、售後服務有其固有成本,各級產品或不同公司之間差異有時極大,其投資分析也各有不同!

但外牆及雨遮的納入與否,對建商而言並不影響其投資分析,因為不管納入與否,其成本並不會改變,也不會影響其利潤評估!意思是說,納入的話,其制定的銷售單價會維持現有水準;若不納入,則單價勢必提高,這也符合羊毛出在羊身上的常識,絕不會發生建商把外牆及雨遮留著自用的荒繆情事。

說"外牆為無用之物",那麼把外牆拿掉的結果,三歲小孩都知道吧?

"看的到用不著",這豈是可以隨便說說?想討好消費者也不能民粹到這種地步!

"雨遮"的設置,我已數度提出看法,讀友可參閱。

我曾為消基會義工,建議消基會在提出主張時,應多徵詢了解全部流程的專家意見,以免獻醜又無實際用處!

http://blog.sina.com.tw/4167/article.php?pbgid=4167&entryid=6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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