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內容 ?>
房屋過戶妻子 地價稅多5倍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 改依一般住宅課稅 兩度訴願終獲稅捐處改回
【記者黃福其/板橋報導】
板橋市陳先生3年前將名下房子過戶給太太,因未重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遭稅捐處改依一般住宅用地課徵近6萬元地價稅,兩者相差5倍,兩度訴願後終獲稅捐處同意依特別稅率課稅。 據了解,陳先生名下的房子原已申辦自用住宅用地,每年地價稅為1萬1585元,95年將房屋產權移轉給太太後,翌年地價稅被逕自改依一般稅率課徵5萬7925元,陳先生夫婦向稅捐處要求回溯補辦特別稅率遭拒,因此提出訴願。 陳先生夫婦第一次提訴願時,北縣訴願會認為稅捐處處分過當,應「撤銷原處分,另為適法處分」,但稅捐處請示財政部後,仍依一般住宅用地課稅,當事人不服再提訴願,訴願會再以「申辦實體毫無改變」理由,再度要求稅捐處撤銷處分。 稅捐處原本表示,配偶間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產權,忘記申辦先前已辦妥的特別稅率,致被動「恢復」一般稅率的案件不少,但過去從未發生改課遭推翻案例,為避免連鎖效應並取得依特別稅率核課依據,仍須依一般稅率核課,再由納稅人提出撤銷原處分訴願,稅捐處再據以改依特別稅率課稅。 北縣訴願會主委陳坤榮對稅捐處屢屢「苛求」民眾,甚至一再要求民眾訴願的作法相當不滿,痛批稅捐處「法令上的傲慢」。 陳坤榮說,土地稅法第9條定義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夫婦間移轉產權,房屋、土地使用條件及戶籍成員都與產權移轉前相同,原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申辦實體毫無改變,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適用特別稅率的原因、事實並未消滅,當然不必「再」申辦適用特別稅率。 【2009-08-23/聯合報/B1版/北縣基隆•運動】
※個人見解※
所以說有些事還是要據理力爭,但又變成『會哭的小孩才有糖吃』的不合理現象。參考吧。
更多資料、更多服務,歡迎參觀我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jerry-real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