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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廣告不實,賠償521萬
發表者:房價正常 人民敢消  發表數:559 IP:122.146.108.* 2009-01-06 20:19:21

建商為了促銷房子,常用誇大不實廣告的方式吸引消費者。但是這種做法,往往要付出極大的代價,事後受害者追究起來,建商的民事、刑事責任是跑不掉的。
陸發開發建設公司幾年前在高雄市推出「陸發雄獅」二期大樓預售屋,共分A、B二棟,廣告上宣稱這二棟大樓併立在面臨寬四十米的建國路旁,一名吳姓男子向建商簽約購買了A棟大樓的房子及車位,總價款一千九百多萬元,吳姓男子付出部分款項三百九十一萬二千元後發現,A棟大樓的位置不對。
房子與廣告內容明顯不同
原本應與B棟大樓併立在建國路旁的A棟大樓,建商竟然蓋在B棟大樓的右後方,而且將大樓的正面一百八十度轉向,使A棟大樓的正面面臨一個廢棄工廠,右側有民宅,左側有廟宇,幾乎沒有對外的道路,整體座落位置、外觀造型都和建商原先的廣告內容明顯不同。
吳姓男子不甘受騙,告上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在九十四年依詐欺罪判決陸發開發建設公司負責人吳三豐有期徒刑六個月確定;在民事部分,法院前年也判決建設公司與吳三豐、總經理劉月枝應連帶返還吳姓男子已付出的購屋款三百九十一萬二千元確定。
還可依公平及消保法求償
值得注意的是,受害人吳姓男子認為,依據雙方的購屋契約,建商還應賠償他違約金,同時,建商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應依公平法及消保法的規定賠償他的損失,後來又再向法院提告。
高雄地方法院認為,契約中有違約金賠償的條款,建商廣告不實構成違約,應賠償吳姓男子違約金一百三十萬四千元。另外,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其廣告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違反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的建商用詐騙手法損害吳姓男子的權益,應賠償他一百三十萬四千元。
在消費者保護法部分,法院指出,消保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的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的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建商也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要賠償吳姓男子二百六十萬八千元。因此,違約金加上公平交易法及消費者保護法的賠償,總共建商又要再賠吳姓男子五百二十一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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