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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豪宅 強拆梯間鞋櫃 管委被訴!
發表者:JERRY  發表數:89 IP:114.46.192.* 2008-12-03 14:16:27

台中市豪宅 強拆梯間鞋櫃 管委被訴

違反住戶公約 檢:須請法院處置

2008年11月20日蘋果日報

【許淑惠╱台中報導】台中市豪宅兩名住戶,因在樓梯間搭建鞋櫃違反「住戶公約」,管委會主委和管理公司派駐的主任,依住戶大會決議將鞋櫃強行拆除而挨告,台中地檢署昨以楊、張只能報請主管機關做處置,不能直接把鞋櫃拆了,將兩人依毀損罪起訴。

住宅紛爭
豪宅社區共有七十七戶,每戶七十六至一百六十二坪,每坪二十五萬至三十五萬元,每戶房價動輒二、三千萬元起跳,是台中市綠園道知名豪宅。管委會主委昨對被起訴感到挫折,他說:「不論鞋櫃做的多漂亮,住戶公約規定不行就該遵守,不然各自做一個怎麼管理?」

稱影響豪宅門面
主委說:「豪宅一定要管理才能維持品質,住戶公約規定不可以把鞋子擺在樓梯間,怕有異味、礙門面,也擔心阻礙逃生。」他還表示,目前公約也規定不能在外牆欄杆曬衣物、掛花飾、玻璃顏色要一致,還有重大施工也要告知管委會,甚至須經住戶大會開會通過。
起訴指出,住戶在六樓共用的樓梯間,搭建大理石牆面及鞋櫃,此乃二人共有的私有財產,但管委會主委和管理公司派駐的現場主任卻僱工將鞋櫃拆除,雖然拆下的牆面和鞋櫃都放在地下室,但已導致舊有的大理石牆面部分破損,而鞋櫃因與被拆下的新牆面相連,也難以回復原有功效。

「小公」不應限制
主委稱管委會多次通知自行拆除,對方都不理會,才依決議強行拆除;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台等俗稱「大公」部分,變更構造、顏色等,都要受住戶公約限制,但樓梯間俗稱「小公」,其私設牆面、鞋櫃,不在限制範圍。
而住戶若違反公約,對於共用部分的使用未依其設置目的,管委員可出面制止,但沒有「必要處置」的權限,楊等人僅能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要求拆除,沒有自行拆除的權利。

強行拆除
管委會跟樓管公司人員拆除損及舊牆面且使新鞋櫃失去功能,吃上官司。

住戶與管委會權利義務
.住戶未繳交管理費,管委會可循法律程序追討,但不得侵入住宅。
.住戶修繕房屋不得破壞建物主結構,若有違建,管委會可報請建管單位拆除。
.住戶飼養動物不可妨害公共衛生及安寧,否則管委會可制止或向環保局告發。
.住戶不可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堆置雜物,管委會可制止或向消防單位告發。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個人見解:
※『管制』與『強制』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不可不慎阿!參考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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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anaconda 發表數:67 IP:220.141.33.* 2009-01-06 03:20:43
回覆 yayado 於 :2008-12-29 16:32:36 的發言內容

是哪間豪宅
這麼有規距??

不過
要讓房子保值
整個社區的維護本來就是很重要的
但強制拆除這件事
實在令人感覺很不好

管委的態度要是柔軟一點
可能就不會這麼糟了吧!

事情能否處理好要看住戶的素質
有時管委姿態再軟也對無理取鬧的住戶莫可奈何
如果懂得選擇正確途徑處理
就不會被告上法院
勇於任事的管委會和遵守規約的住戶才是社區和諧的基礎
回覆者:yayado 發表數:12 IP:59.125.45.* 2008-12-29 16:32:36
是哪間豪宅
這麼有規距??

不過
要讓房子保值
整個社區的維護本來就是很重要的
但強制拆除這件事
實在令人感覺很不好

管委的態度要是柔軟一點
可能就不會這麼糟了吧!
回覆者:MDA 發表數:274 IP:220.141.32.* 2008-12-03 17:19:38
回覆 Sway 於 :2008-12-03 15:53:11 的發言內容

這個管委會太心急了
只要找工務局或消防單位
就可以拆除
自己動手 真是可惜了管委會的美意

這個判例也挺搞笑的
法律上 並沒有大公與小公

管大幾乎都說得沒錯
不過因為民事法法規定有限
但民事事件態樣眾多紛雜
所以法院在判決時會引用法律雖未規定
但民間交易上的交易習慣作為裁判依據

雖然民法 建築法規或其他特別法雖未規定何謂大公 小公
但實際判決已經引用多時
例如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42號判決即引用"小公"最為判決內容
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民事判決則引用"大公"作為判決內容
其他例子像是最高限額抵押權在96年民法修法之前並無法律明文規定
若依物權法定主義這樣的物權契約應該是無效
但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卻已經直接承認這種物權的存在
回覆者:Sway 發表數:589 IP:210.65.82.* 2008-12-03 15:53:11
這個管委會太心急了
只要找工務局或消防單位
就可以拆除
自己動手 真是可惜了管委會的美意

這個判例也挺搞笑的
法律上 並沒有大公與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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