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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跳樓凶宅 被判還錢退屋!
發表者:JERRY  發表數:89 IP:114.46.192.* 2008-11-26 1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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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跳樓凶宅 被判還錢退屋
法官認為 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 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的人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聯合報╱記者曹敏吉/高雄報導】
高雄市陳姓女子2年前以438萬元購買一棟大樓的一戶住宅,事後發現曾有老婦人墜樓身亡,因此認定是凶宅。因雙方原先的合約中有非凶宅的保證事項規定,高雄地院判決賣她房子的被告鄭姓夫婦,應返還她438萬元,並更改房屋登記。

大樓管理員表示,該棟大樓共有四百多戶,曾有其他住戶死在裡面,轉賣後接手的人知道,還不是照住,沒聽他說有什麼事。

陳姓女子指出,95年9月間,她透過房屋仲介公司,購買位於高雄市前金區一棟大樓12樓的一戶住宅,原屋主鄭姓男子,明知他母親於93年九月凌晨自這戶住宅跳樓自殺身亡,卻在委託仲介出售的不動產的現況說明書第24欄中,就「房屋是否曾發生自殺、兇殺或其他非自然身故之情事」中,勾選為「無」,蓄意隱瞞事實。

陳姓女子表示,她以438萬元購得後,才得知所買的房子有老婦人自殺。她要求退還全額的購屋款項,並把屋子還給鄭姓夫婦。

鄭姓男子辯稱,所謂「兇宅」應該是房屋裡面發生兇殺或自殺,母親是意外墜樓身故,並非跳樓自殺,且死亡地點是大廈車道出入口,不在屋內。

法官認為,判斷房屋是否為「凶宅」,不以發生凶殺或自殺的人陳屍屋內為必備要件,應考慮事發經過、事件公諸於外的程度、事件經過時間的長短等。

法官參考新興警分局前金分駐所的偵查報告,認定鄭老婦人是久病厭世自殺。法官並傳喚房屋仲介人員作證,她表示,鄭姓男子當時堅稱,只發生警察抓小偷,小偷墜樓事件,沒有人自殺。

法官說,鄭姓夫婦既向陳姓女子保證所買的房屋品質沒有瑕疵,卻又不告知鄭老婦人跳樓身亡一事,顯已違背買賣契約書中,有關「出賣人應據實說明重要事項」的規定。

【2008/11/13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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