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太太名下,離婚後房子完全屬於太太的嗎? |
發表者:kidd 發表數:40 IP:218.175.66.* | 2005-11-10 22:0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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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不要看見這個標題 |
回覆者:阿迪 發表數:1 IP:220.134.112.* | 2005-11-27 00:10:06 |
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有許多好處 1.婚姻關係存續中是 所有權:各自所有 管理權:各自管理 管理費用負擔:各自負擔 使用及收益權:各自使用、收益 處分權:各自處分其財產 債務清償責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保全措施:婚姻關係存續中夫妻一方所為詐害他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為,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2不列入分配之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 3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夫或妻惡意處分婚後財產之價額,得追加計算。 4夫妻應受分配之一方,得就不足部分,向特定第三人請求返還。 也就是說,如果你生意失敗,房子不會被查封(因為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責任) 離婚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債務後,應平均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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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orway 發表數:7 IP:211.74.115.* | 2005-11-24 21:14:15 |
謝謝你的回答,這樣的話,我到時候也比較好跟我女朋友說 | |
回覆者:stan3344 發表數:37 IP:211.74.63.* | 2005-11-11 20:45:18 |
印象中如下 婚後財產,夫妻共有,離婚時平分 婚前財產,仍屬所有人,離婚時不用分給對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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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dd 發表數:40 IP:218.175.71.* | 2005-11-11 17:33:20 |
回覆 forway 於 :2005-11-11 16:36:40 的發言內容
這個問題剛好先前我請教過別人,所以可以回答你小弟我離題問一下,如果我婚前買房子,是登記在我名下,可是婚後我是否可以改登記成兩人共有,或是我老婆的呢? 夫妻間過戶是不需課贈與稅的 但須負擔一些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契稅、契約印花稅、代書費,大約幾萬塊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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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forway 發表數:7 IP:211.74.115.* | 2005-11-11 16:36:40 |
小弟我離題問一下,如果我婚前買房子,是登記在我名下,可是婚後我是否可以改登記成兩人共有,或是我老婆的呢? 畢竟女人是很辛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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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Summit 發表數:175 IP:60.248.27.* | 2005-11-11 15:40:55 |
台北縣» › 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太太名下,離婚後房子完全屬於太太的嗎? kidd 11 533 2005-11-11 15:31:50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20037&cat_en=realestate_north2 台中/彰化/南投» › 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太太名下,離婚後房子完全屬於太太的嗎? kidd 14 362 2005-11-11 15:09:59 http://realestate.url.com.tw/index.php?func=forumbody&f_no=118759&cat_en=realestate_midd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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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dd 發表數:40 IP:218.175.56.* | 2005-11-11 15:09:59 |
回覆 Robinson 於 :2005-11-11 14:00:12 的發言內容
問題在於我的家人(不包括我本人)希望登記在我ㄧ個人名下或2人共用房子可以同時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女朋友跟她家人的意思則希望登記在女孩子一個人 我個人則是蠻贊同Dream Boxster的觀點的 畢竟女孩子在婚姻中 相對是較弱勢的 給另一半保障有安全感是男人的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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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dd 發表數:40 IP:218.175.56.* | 2005-11-11 15:01:46 |
回覆 Dream Boxs 於 :2005-11-11 12:41:21 的發言內容
Dream Boxster真讓人欽佩
法律的問題我不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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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Robinson 發表數:96 IP:220.229.105.* | 2005-11-11 14:00:12 |
房子可以同時登記在兩個人名下...... | |
回覆者:Dream Boxs 發表數:39 IP:218.162.77.* | 2005-11-11 12:41:21 |
回覆 kidd 於 :2005-11-10 22:02:06 的發言內容
法律的問題我不多說請大家不要看見這個標題 就人生這一段路來說 另一半是相當辛苦相當付出的 如果您曾經經歷懷孕這一段 還有親自進產房陪產 這問題根本問都不用問 我最佩服兩種職業 一種是懷孕中的上班族 一種是生完小孩的上班族 不論您的太太 婚後有沒有上班 生小孩後有沒有上班 大部分的婦女都是以家庭為重 所以長時間來說 會越來越失去在社會謀生的能力 您出資的房子登記在太太名下又何妨呢? 家不過是遮風避雨 還不代表能吃穿一輩呢 如果您還是很在意 其實有一些小技巧可以化解兩家人的意見 先貸款買一套小房 就是登記在老婆名下 第一步就做到大家皆大歡喜 [您只付出兩成頭款就讓全天下稱您為好男人] 其實後頭長遠來看 房子是越換越大 換房時再買的就登記您名下 [結婚後的事哪還有親戚管你阿] 我舉三個例子: 我自己是把名下最貴最好的房子 登記在老婆名下 明年還打算再買一台車在她名下 我有的我也希望她有 我更希望她多多去消費 另一個男性朋友 他也是買了一台車 登記在交往將近十年的女友名下 上個月分手就直接送他女朋友了 另一個女性朋友 公公的房子[賣]給她們小兩口 名子在女方名下 房貸一千萬也在女方名下 沒有對錯 純粹給您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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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ensbond 發表數:37 IP:163.29.130.* | 2005-11-11 11:33:32 |
會有這樣的誤認肇因於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的修改。 土地法第43條所規定的登記主義,向來被稱為帝王條款, 也就是不論誰碰到它,也只能俯首稱臣, 偏偏舊民法第1017條在74年修正前為它設下了例外:「聯合財 產中,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妻之原有財產,保有其所有權。聯合財 產中,夫之原有財產及不屬於妻之原有財產之部分,為夫所有 。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所有權歸屬於夫。」 使得在夫妻關係存續中,以妻名義登記的不動產,若無反證推 翻,原則上認定為夫所有。 所以有了下列的判例: 判例字號: 63年台上字第1895號 要旨: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絕對效力,係為保護善意第三 者因信賴登記而設,夫妻如係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 產制,則以妻為登記名義人之不動產,除屬妻之原有財 產或特有財產外,在善意第三者因信賴登記,自妻受讓 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以前,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 規定,應認為屬於夫之所有。 本則判例經最高法院9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 於91年 9月 9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 要點第九點規定以(91)台資字第00850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 民法第1016條已刪除、第1017條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判例字號: 63年台上字第522號 要旨:系爭房地雖登記為被上訴人之妻所有,但依民法第一千 零十六條及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所有權應 屬於被上訴人,此與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所定依法律行 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之情形不同 。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尚未依登記取得系爭房屋地之所有 權,不無誤會。 本則判例經最高法院9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並 於91年9月9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 點第9點規定以(91)台資字第00850 號公告之。 不再援用理由: 民法第1016條已刪除、第1017條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這很不合理,因為打官司時最重要的是證據,最難找的也是證 據,所以要提出證據證明是老婆自己以特有財產購買那一筆不 動產,簡直要人命,同時舊民法第1017條又與土地法第43條相 矛盾,所以在民國74年的時候,將民法第1017條做了大翻修, 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 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 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 ,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 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 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緊接著,法院也有了不同的判決與見解: 裁判字號: 84年度訴字第414號 要旨:夫妻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聯合 財產中,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 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故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後 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不動產,縱由夫出資而登 記為妻之名義,其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夫不得主張該不 動產仍屬夫所有。 發文字號:民國 76 年 00 月 00 日臺北地方法院 發文日期:民國 76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6 輯 137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17 條 法律問題: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夫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出資購 買不動產,以其妻之名義登記,事後夫或夫之債權 人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不動產仍屬夫所有有無理 由 ? 討論意見:甲說: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如夫在婚姻關係存續中 所取得之不動產,以妻之名義登記者,不得 不推定為妻之原有財產,期使夫妻財產制所 有權之歸屬與物權變動之公示原則相一致, 如夫主張該不動產為其所有或未贈與妻,由 夫負舉證之責任。(參見陳聯歡「民法親屬 編修正之研究」一文--載於司法研究年報第 六輯下冊第九八七頁)。 乙說: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關係不動產所 有權之歸屬,自應以登記為準,登記有絕對 之效力,在塗銷登記前,任何人不能加以否 認(參見立法院民法親屬編及其施行法修正 審查委員會之審查說明三--刊於立法院公報 第七四卷第卅八期第廿二頁)。故夫妻於民 法親屬編修正後之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 得之不動產,縱由夫出資而登記為妻之名義 ,其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夫或夫之債權人, 不得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不動產,乃屬夫 所有。否則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即 與未修正前效力相同,失去修正本條之真意 。 結論:一、修正乙說文字,將末句:「夫或夫之債 權人,不得提起確認之訴...... 失去修 正本條之真意。」改為:「夫或夫之債 權人,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不動產, 仍屬夫所有為無理由。因修正前之民法 關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 屬於夫之所有,已不適用。縱妻之所有 權被塗銷,其夫亦不能依修正前之民法 規定,當然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 二、照修正之乙說通過。 司法院第二廳研究意見: 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聯合財產中, 夫或妻於結婚時所有之財產,及婚姻關係存續中取 得之財產為夫或妻之原有財產,各保有其所有權。 聯合財產中,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 為夫妻共有之原有財產。是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 十七條關於不動產所有權之歸屬,自應以登記為準 ,登記有絕對之效力,在塗銷登記前,不能否認登 記之公信力,期使夫妻財產制所有權之歸屬與物權 變動之公示原則相一致。故夫妻於民法親屬編修正 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不動產,縱由夫出資 而登記為妻之名義,揆之上開說明,其登記有絕對 之效力,夫或夫之債權人,提起確認之訴,主張該 不動產,仍屬於夫所有,應認為無理由。本題研討 結果同意研討結論採修正之乙說,核無不合。 所以結論是, 依現行的規定, 新婚的各位在登記不動產所有人時,記住: 登記誰的,法律上就是誰的, 如果擺不平,就登記共有吧∼∼ 我有好幾個朋友就是這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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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kidd 發表數:40 IP:218.175.51.* | 2005-11-11 10:27:27 |
Junior跟jensbond的說法不一樣耶 誰才是對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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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unior 發表數:129 IP:220.134.110.* | 2005-11-11 01:30:28 |
問題是" 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太太名下,離婚後...." | |
回覆者:jensbond 發表數:37 IP:61.59.224.* | 2005-11-11 00:53:50 |
房子是屬於不動產, 不動產所有權是採登記主義、公示主義, 也就是說, 房子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 這是為了要避免大家對不動產所有權的歸屬產生爭議, 以公開、公示的方式讓大家知道不動產的所有人。 也就因此,大家都可以去申請土地謄本、地籍圖。 如果不採登記主義,那申請地籍圖、土地謄本的人不就..... 所以,原則上不可能是「婚後買的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卻是兩人共同共有!」,而是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除非你要搞什麼信託這種有的沒的。 此外,現在的夫妻財產制也有修改, 在幾百年前(大約是民國七十幾年以前)的夫妻財產制比較傾向男權, 所以婚後買的房子即使登記在老婆名下, 也會被認定是老公的房子。 但這種立法方式,一方面與剛剛所說的登記主義、公示主義相違背,一方面忽略女性權益, 所以早就被廢止了,而回歸到登記主義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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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unior 發表數:129 IP:220.134.110.* | 2005-11-10 22:34:52 |
如果是法定財產制婚後買的話 視為兩人共有 如果因為買房子用誰的名義買搞的不愉快 其實家長都很笨(對不起, 我曾經深受其害) 因為你們會貸款吧? 所以爭著用誰的名義買時再沒有任何義意 除非你是全部現金買的 如果你不在意的話 建議你參考一下 算了就登記在他名字下吧 不過...... 我前面講過我曾經深受其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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