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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可的購屋知識~不看後果自己負責!
發表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6.* 2005-06-23 23:02:59

<粉重要喔>

有個李先生,捅下一個大簍子,這個錯誤,會影響他一輩子,希望以後不要再有人重蹈他的覆轍。內容有點長,不過還是認真看一下比較保險......

1.李先生5年前賣掉了在基隆的房子,房子原本向銀行抵押貸款借了600萬,賣房子時借款還未滿一年,如果當時還銀行錢的話,必須支付銀行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2.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還舊債”〉。

注意喔,這裡的重點是,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方.

3.如果買方依約定在貸款滿一年時,另外去“舉新債,還舊債”,那麼李先生就和房子的貸款沒有任何瓜葛了。
但是,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4.今天,銀行的人去李先生在宜蘭的房子估價,他們大概打算連這間房子了也要查封拍賣!

5.如果這兩間房子拍賣的金額不夠還銀行〈600萬加上5年的利息,還有法院的相關費用以及稅金〉,那麼李先生這輩子還得繼續還,銀行會一直緊緊追著他不! 放的。

再說一個相反的例子給你聽:

1.張三向李四買房子時,原本房子還有銀行貸款500萬元。

2.為了要省麻煩,買方張三直接承受了李四原先的貸款,沒有“舉新債,還舊債”。注意喔,債務人仍然是賣方李四。

3.張三夫婦努力工作,好不容易才終於還掉銀行500萬的貸款。

很高興的跟銀行要“清償證明”時,被銀行拒絕了:因為賣方李四還欠銀行300萬元沒還,必須把這300萬還掉了,銀行才會開立清償證明。

4.補充說明一下,這筆貸款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以必須等賣方李四把欠銀行的錢“全部”都還清了,才能拿到清償證明。〈包括房子貸款,信用貸款,L/C......〉這對買方張三來說,是非常非常不利的,因為萬一李四欠錢不還,銀行還是可以拍賣房子的。

通常當事人的反應都是很無辜:”怎麼會這樣?這和我沒關係啊!!” 但是,抱歉的很,法律的規定就是這樣子......

所以,最保險的辦法就是,買賣房子一定要把所有的關係斬得乾乾淨淨,切忌藕斷絲連!!

即使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也未必知道這些規定。這雖只是教育和現實脫節的“其中一節”而已,但卻足以讓一個人的前途完蛋外加信用破產,甚至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以前上民法,商事法,也沒教過這些!!如果從事的是金融業,或許還有可能像我一樣,在工作後才知道有這些規定)看完故事後,請把文章轉寄出去,因為或許你周遭的親朋好友,可能就是下一個犯錯的人。

結論 : 即使再忙,還是要多多充實法律知識!


PS:要買房子,就請賣方先把所有貸款還清再賣,千萬不要有上面交易之行為!

回覆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1.* 2005-06-25 18:58:17
回覆 ghong 於 :2005-06-24 01:10:37 的發言內容

這標題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
"後果自己負責"
感覺很壓迫

這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知識,所以會導致因為買賣雙方為了省下小錢,而當雙方有一人沒有履行之間的協議,將會造成另一方的嚴重損失,甚至負載累累,問題可大可小,若是不知道這些消息,很可能因為遇到不義的買方或賣方,而讓此相同事件一直上演.
目的是要呼籲大家,要買賣房子,千萬不要有上面交易之行為! 單純的買賣最安全....

若是不懂不知道這些,到時候遇上了,那就不是只有感覺很壓迫的感覺了!
回覆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1.* 2005-06-25 18:51:57
回覆 justiceman 於 :2005-06-24 21:31:10 的發言內容

看完之後,有些地方不大了解,麻煩發文的大大跟我們說明一下。

1.既然買方「承接了」李先生原來的借款,那麼對銀行來說,借款行為不是從李先生轉換成買方,那麼債務人為何還是李先生。反過來說債務人既然仍是李先生,買方就沒有所謂「承接」李先生原來的貸款。

2.倘若上述的情形真有其事,那麼我們消費者如何避免此等事情的發生。也煩請大大為我們說明一下!

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還舊債”〉。
文章中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所以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方.
PS:要買賣房子,就先把所有的貸款還清再賣,以免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而讓自己受到很大的損失.房子買賣還是不要承擔對方的貸款,或其他非正常買賣之條件,免得以後惹禍上身還不自知
回覆者:justiceman 發表數:210 IP:220.141.112.* 2005-06-24 21:31:10
看完之後,有些地方不大了解,麻煩發文的大大跟我們說明一下。

1.既然買方「承接了」李先生原來的借款,那麼對銀行來說,借款行為不是從李先生轉換成買方,那麼債務人為何還是李先生。反過來說債務人既然仍是李先生,買方就沒有所謂「承接」李先生原來的貸款。

2.倘若上述的情形真有其事,那麼我們消費者如何避免此等事情的發生。也煩請大大為我們說明一下!
回覆者:ghong 發表數:123 IP:220.140.124.* 2005-06-24 01:10:37
這標題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
"後果自己負責"
感覺很壓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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