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不可的購屋知識~不看後果自己負責! |
發表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6.* | 2005-06-23 23:0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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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重要喔> |
回覆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1.* | 2005-06-25 18:58:17 |
回覆 ghong 於 :2005-06-24 01:10:37 的發言內容
這是很多人都不知道的知識,所以會導致因為買賣雙方為了省下小錢,而當雙方有一人沒有履行之間的協議,將會造成另一方的嚴重損失,甚至負載累累,問題可大可小,若是不知道這些消息,很可能因為遇到不義的買方或賣方,而讓此相同事件一直上演.這標題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 目的是要呼籲大家,要買賣房子,千萬不要有上面交易之行為! 單純的買賣最安全.... 若是不懂不知道這些,到時候遇上了,那就不是只有感覺很壓迫的感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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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未設定 發表數:251 IP:218.170.1.* | 2005-06-25 18:51:57 |
回覆 justiceman 於 :2005-06-24 21:31:10 的發言內容
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所以李先生就要求買方先直接承接原來的借款600萬,按月支付銀行利息,等貸款滿一年,不必支付違約金時,買方再另外貸款把錢還給銀行〈也就是日後再“舉新債,還舊債”〉。 看完之後,有些地方不大了解,麻煩發文的大大跟我們說明一下。 文章中買方並沒有這麼做,而且根本沒有還一毛錢利息給銀行。更慘的是,買方已不知去向了。基隆的房子被查封拍賣,但卻流標賣不掉。 所以房子賣掉了,也過戶了,但是債務人仍然是李先生,不是買方. PS:要買賣房子,就先把所有的貸款還清再賣,以免為了省下違約金的開銷,而讓自己受到很大的損失.房子買賣還是不要承擔對方的貸款,或其他非正常買賣之條件,免得以後惹禍上身還不自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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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justiceman 發表數:210 IP:220.141.112.* | 2005-06-24 21:31:10 |
看完之後,有些地方不大了解,麻煩發文的大大跟我們說明一下。 1.既然買方「承接了」李先生原來的借款,那麼對銀行來說,借款行為不是從李先生轉換成買方,那麼債務人為何還是李先生。反過來說債務人既然仍是李先生,買方就沒有所謂「承接」李先生原來的貸款。 2.倘若上述的情形真有其事,那麼我們消費者如何避免此等事情的發生。也煩請大大為我們說明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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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ghong 發表數:123 IP:220.140.124.* | 2005-06-24 01:10:37 |
這標題會不會太嚴重了一點 "後果自己負責" 感覺很壓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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