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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合約內容錯誤
發表者:mason  發表數:-17 IP:61.31.19.* 2004-08-11 16:48:44

請問下面狀況大家會怎麼處理?
建商通知我我買的車位在簽合約前已經賣給其他住戶了. 因為
作業有疏失, 所以造成一個車位兩賣的情況, 希望我能換到其
他的車位, 順便重新簽合約. 選車位當然是選自己喜歡且方便
停的, 現在要換到其他的位置, 覺得建商與銷售人員實在是誇
張的大意.
我真的很不想換, 要怎麼辦? 要是我是態度很強硬的人就好
了...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8.150.* 2004-08-11 20:25:43
式的那位網友說的對你要堅持看看建商如何補償你如同一個比喻好了
要是收了訂金後返會要還你不賣?根據一般契約都是要罰錢的比如多一倍的
錢... 建議你看看消保會的訂型劃契約...比如違約建商要賠你該停車位的
20%-----違約金....所以你沒有錯建商應該要拿出誠意處理..有時候車位選到
最後都會比較好比如在出入口或是機械是或是在地下2樓....還有就是買不到
車位這樣將來房子會不好賣....所以你最好想好比如要是沒有車為了那你
可以考慮解約要建商賠你損失...或是建商先找一個車位給你而該車位是你可以
接受...總之不讓你滿意決不要簽同意轉讓或是解約....

預售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使用說明注意事項

一、適用範圍
  以公共設施登記之室內停車位可分三種,即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及獎勵增設停
車位。
所謂法定停車位,係指依都市計劃書、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工編第五十九條及其他有關
法令
規定所應附設之停車位,又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無獨立權狀,以共用部分持分配給承
購戶
,須隨主建物一併移轉,但可以依分管協議,交由某一戶或某些住戶使用。自行增設停車
位指
  法定停車位以外由建商自行增設之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指依「臺灣省建築物增設停
車空間
  鼓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
增設停
  車空間實施要點」規定增設之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與獎勵增設車位皆有獨立產權、
權狀、
  可單獨移轉。
  前揭各種停車位如何區分?地方主管建築執照之設計圖說時,在每一停車位上均有明確
標示為
  法示、自行增設或獎勵增設。為避免糾紛,消費大眾在購買前最好先查閱設計圖說,以
暸解所
  購買停車位之類別。  本契約範本僅適用於自行增設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停車
塔或分
  層停車空間等其他可做為獨立產權登記之停車位預售買賣時之參考,買賣雙方參考本範
本訂立
  契約時,仍可依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意旨,就個別情況磋商合意而訂定之。至有關
法定停
  車位,請參考適用內政部八十五年二月函頒「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二條房地標示
第三款
  及第八條地下層共用部分權屬。

二、契約審閱(前言右下方)
  關於契約審閱,按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屬消費者契約之一種,買賣雙方對於契約內容之
主客觀
  認知頗有差異,是以建築投資業者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應給予消費者合理期間以瞭解契
約條款
  之內容,此於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已有明訂。另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八十四
  年六月七日第一九一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有左列行為之一者,
即可能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二)與客戶簽約前,未規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三)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
留交易
     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三、停車位基地權利範圍之計算(第一條)
  關於第一條第一款,停車位於公寓大廈中應分攤之基地權利比例,係以全部主建物及停
車位面
  積之總和為分母,個別之停車位面積為分子,計算其應分攤之基地比例;其停車面積依
建築技
  術規則第六十條規定之規格計算之。

四、產權登記期限(第五條)
  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十四年八月十六日第二○一次委員會議決議略以:業者應
於八十
  四年十月一日以後簽訂之契約中明定關於土地移轉之年度或日期,否則即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
  十四條規定(註:有關以不特定之約定期間表示土地移轉時間者,如「使用執照取得
後」、「
  使用執照申請後」等方式,係屬不特定之約定期間;另有關特定之約定期間如「簽約後
三個月
  內」之表達方式,因其簽約日有明確記載,故可予認同。)

五、買方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之規定
  買方如欲自行辦理貸款或火險,除於訂約時明示自行辦理外,並預立貸款撥款委託書予
賣方,
  賣方則須配合買方貸款需要提供房地權狀或配合辦理貸款手續,賣方如因而增加之費用
支出得
  向買方求償。
六、轉售條件(第九條)
  按預售停車位賣方會同買方辦理轉售時,需說明契約內容及提供相關資料,俾辦理契約
簽訂等
  其他相關事宜,其所需成本似得准收手續費。本契約範本爰例示約定手續費不超過停車
位總價
  款千分之二,以供參考。
七、違約罰則(第十三條)
  按違約金數額多寡之約定,係視簽約時社會經濟及房地產景氣狀況而定,是以買賣雙方
簽約時
  ,就違約金數額之約定,倒應考量上開狀況磋商而定。
八、消費爭議之申訴與調解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消費爭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買方得向
賣方、
  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停車位所在地之直轄市
或縣(
  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再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
員會申
  請調解。


預售停車位買賣契約書範本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審閱期間至少為五日)
買方簽章:
賣方簽章:

立契約書人買方:           茲為下列停使位及其基地權利買
     賣方:           
賣事宜,雙方同意依本契約條款履行,並簽立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買賣標的
 一、停車位基地坐落:
    縣  鄉鎮
    市  市區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  區
   (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為 區用地),面積 平方公尺,買賣權利範圍為 分之
 。
二、停車位性質、位置型式、規格、編號、面積及權利範圍:全部停車位含車道及其他必
要空
間之面積共計     平方公尺(   坪),本停車位權利範圍為   分之 
 。
買方購買之停車位屬  停車塔
           分層停車空間    地上     平面式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為地面第  層 機械式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  地下     其他( )
           其他(     )
編號第   號之停車空間計   位。
其規格為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
(可停放長   公尺,寬   公尺,高    公尺之車輛)。
三、建造執照及車位平面圖:
   本停車位公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之停車空間平面圖為準(影本如附件一),建照號碼為
 政府
    局建造執照   建字第   號(影本如附件二)。

第 二 條 停車位數量及價款
一、本契約總價款合計新臺幣   千   百   十   萬元整。
二、本契約停車位數量為   位,個別價款如下:
編  號 土地價款(新臺幣/元) 建物價款(新臺幣/元) 合計價款(新臺幣/
元)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號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百 十 萬元整

第 三 條 付款方式
一、雙方同意依付款明細表(如附件三)所列,買方於接獲賣方書面繳款通知單七日內自
行向賣
方指定之繳納地點或金融機構專戶,以現金或即期支票如數壹次繳清,如逾期達五日仍
未繳
清期款者,買方向意自逾期日起按日加付逾期達五日仍未繳清期款者,買方繳期款時一
併繳
付賣方。但賣方同意緩期繳付者,不在此限。
二、雙方同意每期付款間隔至少為   日。
三、賣方同意停車位總價百分之五之保留款訂於最後一期,於辦理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
後,點交
停車位稱,買方繳清之,且本期付款間隔不受前款之限制。
第 四 條 驗  收
一、賣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必要設施及領得使用執照後,應通知買方於七日內進行驗收手
續。
二、買方於驗收時對本契約停車位之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修繕,於完成修
繕前買
方得拒絕點交。

第 六 條 買方義務
一、買方應配合簽訂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如附件四)
二、買方於停車位產權移轉登記前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繳清第三條保留款以外之自備款。
(二)繳清因逾期付款應加計遲延利息。但有第七條第二款第二目情形者,該期間得予扣
除。
(三)繳清第十條所列應由買方繳付之稅費。
(四)如需辦理貸款,應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
件、
開立與原預定貸款同額之禁止背書轉讓本票予賣方。
(五)買方同意配合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產權登記之相關事宜,並於賣方
或其
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協辦,否則應賠償因而所產生之額外費用

如罰鍰、增加稅費等)及損失。
三、買方應於收到點交停車位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相關手續,逾期賣方不負保
管責任
。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賣方應於買方配合完成點交停車位手續時,將所有權狀、保證書、保固服務紀錄卡、
停車場
管理公約、使用執照(影本)、鑰匙、遙控器及代繳稅費之收據一併交付買方。

第 八 條 保固期限及範圍
賣方同意自雙方完成本契約停車位點交手續日起,依下列方式負保固責任。但因可歸責於
買方之
事由致無法辦理點交者,買方同意賣方自通知之點交日起負保固責任。
一、建築結構部分,保固十五年。
二、機械設備部分,保固一年。
五、其他部分,保固一年。

第 九 條 契約轉讓條件
一、買方於本契約停車位產權登記完成前及繳清各期款前,如欲將停車位契約轉讓他人
者,應以
書面徵求賣方同意,賣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買方同意於契約轉讓時繳付部分手續費予賣方。
三、賣方同意前款手續費不超過停車位價款千分之二。

第 十 條 稅費負擔
買賣雙方應負擔之稅費除依有關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價稅、房屋稅以點交日按買賣雙方比例分擔。土地增值稅應以使用執照核發日之當
年度公
告土地現值計算之,由賣方負擔。
二、產權登記規費、印花稅、契稅、監證費(或公證費)、代辦手續費、貸款保險費及各
項附加
稅捐由買方負擔。但起造人為賣方時,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規費及代辦手續費由賣方
負擔。
三、賣方同意除前二款所列稅費外,買方無須負擔其他額外費用。

第十一條 規格誤差之處理
本契約停車位之竣工規格尺寸,誤差在百分之二以下且長未逾十公分、寬未逾五公分者,
視為符合
規格。因竣工規格尺寸產生誤差,致規格尺寸之減少超過上述標準者,買方得解除契約,
或請求減
少價金。

第十二條 其他約定
一、賣方保證本契約停車位產權清楚,絕無一物數賣、占用他人土地或其他糾葛情事。如
有產權糾
紛皮損害買方權益時,買方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賣方解決。
二、賣方如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或因政府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賣方事由
發生,致
不能履行本契約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於解除契約同時無息返還方已繳付之停
車位價
款。
三、買方同意購買本契約停車位,日後應依法令規定使用。

第十三條 違約罰則
一、賣方違反前條第一款之規定,或違反第七條第二款有關逾期開工日或完工日達六個月
者,買方
得解除通契約。解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價款及遲延利息全部退還外,並應同時賠
償總價
款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予買方。但該賠償金額超過買方已繳之價款者,以已繳價款為
限。
二、賣方違反第五條規定逾期未辦登記或點交者,應按日給付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萬分
之五之遲
延利息,逾期達六個月者,買方得依前款規定解除契約。但因不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
者,不在
此限。
三、買方違反第三條第一款之約定,逾期付款達六個月,並經賣方以存證信函定閜當期限
催繳而未
繳者,賣方除得解除本契約外,並得沒收買方已繳之停車位價款。但該沒收金額不得起
過停車
位總價款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條 疑義之處理
本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有利於買方之解釋。

第十五條 合意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本契約第一條土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

第十六條 附件效力及契約分存
本契約之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本契約壹式貳份,由買賣雙方各執乙份為憑,並自簽約日起生效。
買方所執存之本契約,賣方不得要求收回。

第十七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依相關法令、習慣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處理之。

附件:
一、停車空間該樓層平面圖影本乙份。
二、建造執照影本乙份。
三、付款明細表乙份。
四、住戶規約及停車場管理公約各乙份。
五、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乙份。
立契約書人 買     方: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 籍 地 址:
      通 訊 地 址:
      連 絡 電 話:

      賣     方:
      法 定 代 理 人:
      統 一 編 號:
      營 業 處 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五

停車位種類及產權登記說明書

項次 內容
選項 備註
1 種類 □停車塔ˍˍˍˍ位     
□分層停車場ˍˍˍˍ位
□自行增設停車空間ˍˍˍˍ位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ˍˍˍˍ位
□其他(    )ˍˍˍˍ位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編號ˍˍˍ號

2     位置     □室內     □地上ˍˍˍ層      
□地面
□地下ˍˍˍ層
□室外     □地上
□地面
3 型式 □平面式  
□立體式  
□機械式 □垂直循環式
□平面往復式
□升降機式
□水平循環式
□多層循環式
□方向轉換裝置
□汽車用升降機
□簡易升降式
□多段式
□升降滑動式

□塔臺式
 
4 規格 長 □6.0公尺
  □5.75公尺
  □5.5公尺
  □120.公尺
  □2.2公尺
  □其他(   公尺)
寬 □2.5公尺
  □2.25公尺
  □2.2公尺
  □4.0公尺
  □3.75公尺
  □其他(   公尺)
淨高 □2.1公尺
  □1.8公尺
  □其他(   公尺)

       
 
5 登記方式 □以主建物持分編號方式登記
□其他(     )  
6 使用性質 □標準型車停車位
□小型車停車位
□機械設備停車位
□大型客車停車位
□小貨車裝卸位
□大貨車裝卸位
□機車停車位
□其他(     )  
7 使用方式 □須供公眾使用
□須簽立分管協議書
(1)□租用
(2)□其他(    )
□所有權人自用(約定專用)  
8 車道寬度 □3.5公尺
□5.5公尺
□10.0公尺
□其他(    公尺)  
9 出入口高度 □2.0公尺
□2.2公尺
□1.6公尺
□1.8公尺
□其他(    公尺)  

賣方保證公上記載事項屬實,如有虛偽不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賣方簽章:ˍˍˍˍˍˍˍ



回覆者:celia 發表數:-17 IP:61.31.19.* 2004-08-11 18:26:50
我建議你堅持原有的車位, 畢竟這是建商的錯誤, 如果還是必
須換車位, 至少要有點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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