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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簽設計變更協議書而取消合約是否算違約
發表者:John  發表數:-17 IP:61.220.164.* 2004-08-02 10:45:01

請教張先生,
我訂了預售屋, 可是建商通知原擬要拆除的隔壁舊大樓一起併
建, 但舊大樓沒有辦法拿到建照, 所以原規劃的部分戶數都沒
有了. 雖然我訂的那一棟依然會動工, 但我所訂的那一戶的設
計也因此改變….建坪減少, 公設比也減少….建商要求每個住
戶簽設計變更協議書, 若我不簽, 是否能取消合約? 而不用付
任何違約金?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8.150.* 2004-08-06 00:06:27
忘了說你要保留dm廣告紙..還有拍拍預售屋模型或是大型刊板
有該房子的圖.....這樣將來改變了你就有比較也可以知道建商沒有
依照當初說的....去做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8.150.* 2004-08-05 23:57:09
你千萬不要簽,看看下面說明你會知道建商應該是
解約,賠償價金,或是你門私下和解....因為你當初買就是
要這樣的坪數及設計而戶數的改變ˋ對你影響很多
比如戶數少管理費會增加,戶數多出入複雜..所以選擇
適當住戶淤是需要的,而變更設計更是不可你可以說當初
我就是喜歡這樣的設計.....因為建商知道裡虧所以要你門簽
這樣到時你門不滿意也沒辦法不是?先跟建商談看可不可以
解決要是不行就要上法院或是你到公平會那邊檢舉....消保會
....


對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自變更設計,增加戶數銷售

  公平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五五次委員會議針對有關建商就預售屋未售出部份逕
自變更隔間設計,以增加戶數銷售之行為作成以下決議︰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藉不實廣告引誘交易或影響交易相對人權益。至於
事業刊登廣告後,因情勢變更或事實需要,依據法律規定所得行使之權利,在未損及交易相
對人權益之前提下,並未依此即受剝奪。復依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起造人於申領建造執
照後,在法規許可範圍內,必要時得依事實上需要依法變更設計。故建築業者依核定之工程
圖樣及說明書所為之廣告行為,倘未刻意以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廣告欺騙買受人,尚難逕
認有違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惟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
為。因此,建築業者未知會原買受人,即逕自變更廣告上所載之設計,使原買受人無從選擇
而不得不接受,顯有憑恃其已收受價金等優勢地位,為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故為
維護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自八十四年元月一日起,有關建築業者未通知原買受人,
並給予表示同意、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或其他和解措施之選擇,即逕自就建物未售出部份變
更原廣告所載之隔間等設計,以增加銷售戶數之不公平競爭行為,係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

回覆者:清爽小雨 發表數:-17 IP:211.20.177.* 2004-08-05 17:59:32
以下空白
回覆者:清爽小雨 發表數:-17 IP:211.20.177.* 2004-08-05 17:57:49
算違約,我曾有朋友在淡水買預售屋,當時建商發現原先設
計不好賣,就要變更成挑高,跟原訂戶說是賺到了(也的確
是),但我朋友認為建商自行變更,沒有顧及顧客,故不願
簽,後來建商不但給了挑高屋還退幾十萬給我朋友。我認為
先把合約看清楚,然後去對定型化範本,或給消基會找出可
能有爭議的地方,建商的立場是已經箭在弦上,如果有一人
不簽他是無法去變更的(法律角度還是要請教消基會),所以
也不用顯得太弱勢。建商不一定願意耗下去,所以如果稍微
堅持相信至少可以爭取到一些,不要自己先投降了
回覆者:不吃熊 發表數:-17 IP:163.29.57.* 2004-08-04 16:43:25
我的建議是
應該要再把契約看清楚
因為
消保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中
就有規定若所有權狀之面積若超過3%以上之誤差可以解約
但是
很多建商很賊
都把這條刪除
而一般消費者又不清楚這條款的用意
所以都沒較建商將該條款入列契約
如果沒有入列
則對買方相當不利

以上是個人看法
回覆者:@@ 發表數:-17 IP:211.75.20.* 2004-08-04 09:46:07
仔細看了合約
有下列一條..
甲方同意乙方在不影響甲方所承講房地之面積.位置之情況
下,有權變更原有之戶數及隔間現況,及有權將未售之小坪
數戶合併為大坪數戶,或將大坪數戶分割為小坪數戶!

那是不是代表我們如果是沒有受影響的住戶..
就無法解約呢?
回覆者:不吃熊 發表數:-17 IP:163.29.57.* 2004-08-03 14:06:30
我不是張先生
但有些看法說明
首先
建議您先看清楚您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
是否針對此事有特約事項
若有
則只能照契約規定辦理
但是
若無
則買方可以契約標的已不符合買方需求
而向建商發出存證信函要求解除契約
返還已付金額
甚至可以以違約論要求賠償

以上是個人看法
回覆者:悲哀啊 發表數:-17 IP:211.75.20.* 2004-08-03 12:55:43
協商在即
有沒有人可以給點意見
若要簽..需注意些什麼呢?
不勝感激
回覆者:我也是 發表數:-17 IP:211.75.20.* 2004-08-02 13:03:42
我想我們是買同一個案子的
麻煩張先生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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