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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話題:買預售屋介紹費該付多?請教習俗的問題!
(97041) 話題作者: jjwoan
2004/08/01 22:48:38
討論內容:
今天去建商那下了預售屋的定金,結果當初告訴我們的鄰居
立刻來跟我們要介紹費,可是當初他只說他們家後面有在蓋
房子,叫我們去看看,連帶我們去找建商的小姐也是我媽媽
帶我們去的,之後他就沒有做任何事了,今天他說要跟我們
要六萬八的紅包,天阿,我如果跟信義房屋買也不過1%,這
樣會不會誇張阿!建商小姐也跟我們說要包紅包給鄰居,我
們還要包嗎?要包多少?或者根本不用包?還有建商是不是
會把紅包前轉嫁到我們身上。好不容易見到想買的房子,還
要被抽一手,真難過!還有我是否也該包紅包給自己的媽
媽?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您的鄰居向您要紅包等同是仲介的
行為,若不具備不動產經紀人資格
,事實上已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罰則,可列印給他看,看
他還敢不敢要???
而且也要的太離譜.
再者根本不用包,要給也是建商給,建商小姐若不具備不動產經
紀人或營業員資格,也會有事,同
時也是保障您自己.
牛老師 93080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三章 經紀人員
第十三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不動產經紀人考試及格並依本條
例領有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者,得
充任不動產經紀人。
第四章 業務及責任
第十八條 經紀業應將其仲介或代銷相關證照及許可文件連
同經紀人證書揭示於營業處所明
顯之處;其為加盟經營者,應併標明之。
第十九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
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
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第二十九條 經紀業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之: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一
項、第二十一條一項、第二項或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
下罰鍰。
經紀業經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處罰並限
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應連續處罰
。
第三十二條 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
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
、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
鍰。
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經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為
禁止營業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
萬元以下罰金。
第三十五條 依本條例所處罰鍰,經通知繳納而逾期不繳納
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
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