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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汐止區 森泉灣社區
請教各位先進: 一般而言, 凡是有消費意識的承購戶, 都會要求適度修改 契約內容; 通常主要是建材規範, 開工/完工/交屋期限, 及賣方違約時的罰則等幾點, 較為人所重視. 小弟的問題是, 當建商的違約內容牽涉到多位 甚至全體住戶, 而各住戶的契約修改內容不一時 ( 例如: 賣方違約的罰則輕重不一, 或契約原文只承諾 不使用海砂及輻射鋼筋, 但有住戶要求加註不使用石棉 ), 法院判決是依照各住戶契約內容而逐一認定 ? 還是在各版本中, 取其中對買方最有利的一種, 來做判決呢 ? 例如: 在上例中, 如果住戶發現建商使用了石棉建材, 是否只有那些有加註條文的住戶, 才能獲得理賠呢 ?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