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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內容是否一定要寫得像行政院範本那麼詳細?
發表者:很難註冊  發表數:-17 IP:61.64.81.* 2004-07-25 21:55:59

請教各位大大
預售屋契約內容,我總覺得行政院的範本寫得很詳細
也令我們這些消費者很放心
但我看過幾家合約書,
好像很少逐條寫得那麼詳細,
那...可以要求完全照其範本訂立合約內容嗎?
還是就一些重點項目著墨即可呢?
煩請各位有買過預售屋的大大指教!!!

尤其是一些建材或廚具...等
合約上通常會這樣寫:
採用櫻花.和成或其他同等級品牌高級......
何謂同等級呢?
若顏色或組件我不喜歡,怎辦?
可否就樣品屋所見,在合約上寫清楚呢?
這樣要求,會否太機車???

回覆者:cc 發表數:10 IP:220.132.164.* 2005-11-22 06:33:22
真的很感謝大大您的意見,不知當初您要增修的部分,是直接跟建設公司的人談,還是代銷公司呢?
我過二天要簽約了,但是是跟代銷廣告公司談,是否找他的簽約代理人談就OK呢?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8-23 23:29:40
1.你去看官浴大廈管理條例的罰責那邊有提到建商沒有建照不可以賣屋不然要罰錢
所以你要是覺得將來會有問題建議你解約要建商跟你解約不然你去檢舉....因為這樣子來說
契約效力問題也是會有疑問....而你往後會有比如圖面變更如中同公設或是戶數減少
或是增加...這樣有差?當然有戶數多雜但是管理費少而戶數少管理費高但是好管理.. 看你需要
,...我只是要告訴你建照沒出來錢圖面還會變更可能而建照出來後圖面還是可以邊更..
所以你更建商談談要是太扯你可以拿合約去給消保官看及翻條文給消保官看..所以有時候
你會發現建商沒有建照在賣時通常會把合約收起來不讓你拿出去...
2.變更可以要提出申請看能不能通過...很簡單沒甚大問題除非你更動的不是隔間牆是
樑柱那就會比較難或是要審核...
3.你說的這個我不懂,日曆天的意思就是說不管風雨就是照時間完工而工作天就是
可工作的天數就是要剔除下雨..一般來說合約都打日曆天及除了地震天災人或
無法抗拒...但是一般下雨..可能不能列入延期的藉口不然當初打合約建商可以多寫
幾天要有把握才寫不是?做不到答應你那你覺得合約中還有多少做不到而答應你
的?基本上跟你的交屋無關,是建上當初建照出不來無法如期開工影響工期,要是
因為無法如期交屋影響你辦優惠貸款你可以提出求償但是你要注意看一下合約
日曆天的以外是不是還有一個寬限期?比如寫要是無法如期可以展延3個月交屋但
要是無法交屋則退屋脊賠償買方房屋總價的....另外我建議你上網看消保會的網站
有預售屋契約範本你可以看看官方寫的無法交屋罰責.....建商趕工就怕品質出問題
而要是這樣扥下去沒有建照那你可以解約....或是建商要提出一套趕工的企劃
,比如增加工班及工作時間這樣看來不來的及或是拆模的時間一定的話建議你要
建商用兩套到3套的模板不會提早拆模不會龜裂漏水..還可以持續趕工....另外
這樣結構部分而當結構施工時內牆泥水粉刷可以跟在後面然後等外牆結構完工後
在趕外牆泥水打底磁磚工程而外牆也會是影響工程原因下雨...所以一定要好天氣
就做外牆...內外牆一起...然後如我說的工班要多或是多發小包加人及工作延長..
品質兼顧下趕進度.....這時你要很注意品質及建商趕工到時品質很差你要交屋也
會很頭痛或是趕工下你的付款會不會提早?你是壓日期還是照進度付款?
4.燈一般是廁所陽台而廚房房間..自理..也好不然哪知道你喜歡哪一種免的退
又退你一點錢你不划算還是自己買...水塔,不秀剛扒踢,廚具瓦斯爐看抽風及
好不好清理..我想抽風大概是每分鐘1 立方米....瓦斯爐三口煮東西方便
..熱水氣建議選國產包括其他廚具 ...國產維修方便及換修便宜進口貴維修
不便...單當然以在議價時要建商幫你做比如廁所不要浴缸退前後改淋浴住
然後做拉們然後你加蓋後面防火巷然後頂樓加作廁所,水塔看多少噸 ,加大
到1.5-2噸,注意樓梯在最上面的那一樓你看事扶梯?跟樓梯往下看會不會很高
怕小孩摔下去那你就改砌磚?注意所有廚房是預陽台地板有防水處理?材料工法
...廚房有貼磁磚?多高 ? 廚具哪些?現在都是度幫人造石..或是你要看好點的
...地磚都是拋光石英磚,.一樓車庫都是花崗岩耐壓抗模...現在紅牌的油漆
sa2000好像有出可以用於外牆的水泥漆或是當室內漆保固10年不掉..
陽台天花半要用防水漆,廁所天花板要用防水防霉及見才不要有石綿會致癌
,抽風機要跟電燈分開這樣比較省電..電開關做延遲功能可以慢點關燈老人家
比較安全及開關有夜視...一樓地方有規劃老人房?或是廁所要加大或是有做
推拉們?鐵捲門要選境音及捲箱要放在室內比較好看.,注意一樓地平高度要比
路中心高比較不會淹水及一樓室內要是有車庫及室內期地板一樣高 ,馬桶有
很多種類你要省水靜音比如虹吸式的就是靜音...很清潔及注意臉盆有檯面崁入
比較好免的破了... 或是有立柱及臉盆底下可以做置物箱不浪費...樓頂
你的房水地板施工了?建議你灌漿時叫建商找水泥工幫你作整體粉光掃粗面
這樣將來樓板比較不會漏水及在做防水施工貼磁磚...注意女兒牆的牆面尤其室內面
有些建商不會幫你貼磁磚所以建議你要貼不叫不會漏////窗戶工程在在都是氣泌窗
玻璃5mm注意選無法透視進來的及玻璃尤其是大面積的如落地窗或是窗戶最好是
有切開不要一大片免的破了還要修補一大片及注意看要是玻璃兼具防盜..可以直接
用格子防盜玻璃氣泌窗 ....因為還要加裝鐵窗不好看你要注意看挑選怎樣的窗比較
好...窗框漏水一般是崁縫你注意看窗框裡面有塞水泥砂漿填實? 沒有會漏水你要建商弄好
及打細立康防水....適度的開窗對你的彩光比較好如廁所位置哪?幾間?你牆壁要開
多大?可以引光線... 注意窗戶不要該開太高因為踩光跟通風無法吸納 ....地板要坐木地板
?那就不要貼地磚退了地磚叫建商幫你做木地板看是要架高還是直貼....還有利用灌漿時
整體粉光就可以做架高木地板記的要掃粗面....天花板你要木做?那原有泥水粉刷要坐
但是不用油漆等木做天花板施工就會油漆.....想好你家的擺放不管是洗衣機冰箱  ..
想想你家東西怎樣擺去賣場看看尺寸你喜歡的家電...還有要退要改的東西在蓋的
時候做比較省還有電表用2個累進計費比較便宜還有出租  ...規劃一下樓踢下方
是廁所? 還是可以有其他用途...很多說不完建議你先看看建商設備表你看實際的東西
比如們框你想不想們上方開洞或是們框上方有一小窗通風....或是其他像是改拉們或是
電線記的要粗比較好現在應該是14平方厘米或是22....檢查開關位置網路插頭
......家理分機要裝要拉暗管順便做或是建商那邊有預留及注意看有修電話可以控制
你家大門...不用案門鈴....我想你自細的看看建商東西都了解在看看官方預售屋契約
版本你在實際的想想圖面有哪修要更改有問題....看看建商施工過的案子品質
......地基要很注意的試問問建商該地基是獨立基腳還是罰是基礎板...因為成本一戶
起碼差20萬而且獨立基腳不但造價比較便宜且比較會陷將來交屋後會龜裂...
所以要是獨立基腳不要買或是要殺價殺一些...有些建商會用不好的施工及建材
來偷因為反正你們買方會殺價及要是看不懂我就賺... 所以你要小心...建材當然
要注意那些價值比較高的....好啦說到這柱你順利

回覆者:TOMMY 發表數:-17 IP:211.23.224.* 2004-08-23 19:02:45
1.假設與建商下定金後建商遲遲不肯開工以數種理由推託
(營 建執照未下來/下雨/無好日子)等理由是否有方法抵抗ㄋ
2.於簽約於是否可以照需求不影響結構下合法變更是內隔
局ㄋ
3.與廠商訂交屋期以日曆天-但建商確稱因下雨會延誤建屋
擔心會因房屋蓋太久造成優惠房貸用完無法核發在這部分
是否有因應方法
4.一般在透天厝於交屋時房子內部會附加何種設施ㄋ(燈具等)
於簽約時時執行議價和ㄠ建商家蓋設施(牆壁)是否可以
5.議價範圍大概是多少ㄋ-銷售小姐聲稱它的權限只到530萬
那議價到何種程度算合理ㄋ(我買再台中市黎明路靠近九廠
附近)
煩請TOM回答我這個問題
回覆者:boshu 發表數:-17 IP:211.22.83.* 2004-08-20 10:47:59
謝謝Tom喔~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8-19 20:12:52
忘了跟你說你付款的分幾期你要注意最好寫上結構體完成到哪邊或是壓日期方式
因為要是建商蓋的快你要繳的快這樣你要是有壓力就會很累所以要避免建商
蓋太快要趕著收錢你也可以壓日期用日期來決定何時付款給建商...比如就12公寓
300戶來說一般結構裝修抓2個月.,12*2=24個月加上你驗收..我想2年半以內都算正常
所以你付款的比例你要注意比如總數的10-15%你可以等驗收過了再給及撥付貸款
....或是說你看看開工何時 .,施工總天數日曆天多少天?比如92.10開工.,工期365日曆天
那就是93.10完工,.,完工就是要有使用執照要有水有墊有瓦斯可以住人不再有任何施工
當然修繕除外....那你付款的比例就可以分成比如結構跟裝修及驗收三部糞... 要看你
建商怎樣寫....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8-19 20:03:44
好在你懂的因為我的手打太多字都要貼膏藥了,不過你的問題的確是多
1.一般建商會有配合銀行,這是你要注意的合約中的銀行可以讓你貸款的額度
多少百分比?不夠時你怎樣處理?解約還是說不夠的建商無息借你分幾年環
這後邊我想你那邊的建商很難, 貸款銀行不可以限制你一定要用建商找的,所以
你要是看到這樣的字眼刪除它, 改成由買方自己處理或是雙方約定..因為你要確定
的是貸款銀行合約先看然後再看利率而利率花樣蠻多的你最好打聽一下最
簡單的是看固定及機動調整利率後要銀行列出從你第一期繳款到最後一期繳款
每一期的利息本金還款餘額....都列出來這樣你就可以看清楚或是用excel 去計算
列出.....利率及個人信用很難說最好跟你比較有往來的銀行可以爭許比較低的利率或是說
其實青年貸款還是勞貸..你有超出?要是有的話超出部分利息比較好要注意銀行怎樣
算....總之看好合約裡面的自就對了,另外你要注意貸款
的條件比如青年或是勞貸...比如房子的權狀上要是住宅的住字,地目是建地,你名下
無房子還是設計哪邊...你最好先查一下問問銀行那邊會提供你資訊...建商這邊的
代書一定會想賺你的貸款...所以你應該是要查看看你找到的利率跟建商可以保證
給你的利率....差多少?但是重點是不可以直接撥款給建商你要同意方可以撥款
....合約要注意跟銀行寫的這些東西及印章..不要給建商保管...
哀好累要喝點水了.,祝你好運
其實要是可以你也可以問問你公司的會計..那些會計都跟銀行往來跟自己公司
熟都可以幫你問看看相關資料...資源很多就看你會不會用
回覆者:boshu 發表數:-17 IP:211.22.83.* 2004-08-19 17:36:07
謝謝Tom的回答,真是受益良多,這幾天我們會再去把合約好好
調整一下..
另外想再問幾個問題.就是
1.如果我們不在建商配合的銀行貸款,想試試辦理勞貸或青年
首購,也要在簽約前談妥,然後寫在合約中ㄇ?
謝謝喔~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86.* 2004-08-19 16:00:13
基本上上面你問的問題我說過你可能會遇到貸款要繳你要交屋但是公設沒好
一來你怎樣進住?二來有施工這樣還住人比較危險及不安全及管理問題...另外
感覺是強迫你交屋這樣將來有問題你到時要找誰還是消保官消基會打官司
還是怎樣?盡量的去看將來會發生的問題而這是你可以接受的結果....大人了
要成熟穩重,做事情要多想不然花這磨多錢不但買了出問題還要很生氣那就
不值不是?基本上對方要是很建商就會改到合理條約對於雙方都公平而不是
一味對方穩贏不輸,.這樣要是對方做的有問題如我說的到時就法院上看合約
你會是輸家,所以還沒用印那就解約退錢不退錢你就拿該合約找消保官及消基會公平會
..相信該建商要室到了那邊就不是合約問題因為我猜人家光看合約該建商就是廣告不實
要改公設違法二次施工或是其他...我想你應該找好點的建商或是說等房子都完工後在買
.當然啦你貪便宜現在買,建商一定是這樣讓你覺得,但是到時出問題那就你自己要
承擔, 如新竹這邊有大建商 知名在地的之前有過沒建照就賣房子,那你說圖面將來還會
修改及建照何時出來...這樣問題多之下還有人買但是是沒出問題要是出問題時到時就不要
怪東怪西因為自己喜歡走偏門不是?當然受騙的例外,而你的建商寫這樣的條約很不合理
不然我建議你拿去給消保官及消基會公平會律師這些人先看一下事不是合理對你來說會有
哪些問題大概我列出的下面那些你順便拿去問看看是不是會有這樣可能如果可以排除
要怎樣寫或是建商如你說很盧,其實不是盧是要吃你如同報上有家建商蓓累罰一堆違法
公平會消保會規定條例但是它還是依然我行我素弄得上報也不怕要是你預到這樣的
你真的要哭反正人家財大喜歡慢慢跟你玩你有這美國時間號?還是你應該趨吉避凶?不要
明知山有戶偏向虎山行而除非你買的價格便宜然後確定完工後附近不會有這樣的案子
你喜歡及中古屋也找不到然後買該案或是其他案也不會有你喜歡的房子預售屋賣出..
光是看你寫的東西老實我是沒看該建商的實際跟你的合約及相關圖面...不然的話感覺
該建商不是很老實,我幫我親戚看房子除了建商合約修改我還把消保會的預售屋契約
範本中建商沒寫的我用附件的方式加進去建商也答應...其實人得心正與否你應該
感受的到要是靠一張嘴要賣房子不是靠誠信的我建議你閃人,除非你買中古屋那保固過了
大概就是看仲介口碑品質但是建商就不是這樣簡單了就建商來說本身專業知識比你
還懂法規它門有業務部門及律師你說他寫這樣的合約是不懂?還是要吃你?合約要互惠
不是?要是說你可以慢點給建商錢或是說有困難相對建商給你方便或許有時建商慢點
交屋你也可以接受不是?人跟人之間是互相但是白紙黑字東西很重要如果說9/1號交屋
合約到期無法如期交屋或許你人不錯不計較差幾天或是說你慢給款建商不計較慢幾天
大家好說話,但是一開始就跟你玩文字遊戲你說?那是你問我要是一般不懂得誰會之到
建商有逐條說明?這樣合理?換作他親戚來買這樣寫會有人簽?當然騙騙外行的可以,有錢
不怕買不到房子而經濟沒有多好要是好你去翻翻報紙你去看看找尼水油漆木工裝潢監工
主任設計師包商粗工.....你放眼望去看到多少而且你要知道營建業差了很多年那還是很多人
都轉業出走了還是這樣要是回覆到以前的那樣多人還是一堆人找不到工作而景氣差業務
就特別需要不然景氣好老闆一開門客戶都來了哪需要請業務去跑去代銷所以理智點好好
分析....


你說的建商我沒聽過建議你要建商給你它名下所有的公司名稱及該名稱底下有的個案提供
地址你自己去看而要是有不提供給你或是只提供少數幾個而有些個案你打聽到卻不說那我
更會建議你去看到底該建商是不是常換名字維修保固好?施工品質好?住戶評價好?
蓋了多少個案看看施工品質...大膽點努力點用功點去看住戶房子內部我想人家不會不讓你看
而好不好你看看或是帶有親戚做工程的去看....很多方式或是上網問問網友不過就怕上網的會
是建商的業務或是仲介同業或是.....所以我才會說你要對比一下,我應該不是因為沒有人
這麼笨我還搬法規給你看這樣是找自己麻煩不是?但是你自己要注意到是真的好好
看看契約不要輕忽有時逗點地方不一樣解釋起來就不一樣啦

祝你好運

花很多錢買房子要小心那可不是買車幾十萬或是買家具沙發而已不是?
回覆者:boshu 發表數:-17 IP:211.22.83.* 2004-08-19 10:14:53
非常謝謝Tom.可是現在我們先簽了名,但是還沒蓋章,可以在
蓋章之前跟他盧ㄇ?而且他們總是有一堆的藉口..唉.你有聽過
誠家興建設公司ㄇ.?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4-08-18 14:26:46

1.當然不可以你買房子不會看公設?會吧也會看看環境要是當初公設做的
跟後來做的不一樣那就是廣告不實可以退屋...小心一般來說一定是使用執照出來
才會叫完工也就是竣工依照圖面都施工完成...沒有人公設沒做就可以請出使用
執照,要是這樣你可以檢舉對方跟縣市相關單位勾結比如跑照的跟線室主管機關建管
課....況且使用執照出來還不可以因為要等到有水有電有瓦斯... 不難你家沒電
沒瓦斯你說要露營?而要是你辦交屋後撥款給建商你不能住但是貸款要繳不是
?所以你合約要清楚最好辦貸款實要求銀行要經過你同意才能撥款,在來交屋
應該是使用執照出來所有水電瓦斯可以使用進住,你要先驗收直到改善完成你才交屋
比如漏水掉漆空心磁磚龜裂空心或是水電洩水........建商寫這樣不合理看來該名
建商英很夠力可以不依照圖面施工可以拿到使用執照或是說沒拿到使用執照
就要你交屋你說你可以交?

2.你的印章最好自己保管不要授權及給人看何時半在哪裡約時間地點就可以
不是?當然辦貸快你最好先看過銀行合約注意提早還款有筏違約金..有些銀行有
大是這樣是欺負你是違法的,撥款需要你同意是在貸款中要注意的,3.當然可以如我說的你又不是買房子還有公設不是?你的權狀上有公設不是
?主建物附屬建物公設...當然你可以要求這是你的權力因為公設要是不依照
原來設計或是變更哪你可以不買因為跟你當初看的不一樣或是小心建商
會等使用執照出來然後違法變更公設...你那邊機會高因為交屋不看公設
那你的建商可能會這樣做.....


4.基金的問題你要注意是要建商出不是你繳有的建商沒說清楚後來會
跟住戶收不過要是提高防價每戶多收個1-3萬那還不是一樣你無法
知道但是起碼你談房價時應該要寫入該合約總價為多少而基金分攤
金額由建商支出.....你還要注意因為建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第一年
要管理公設所以小心建商自己當主委底下都是人頭委員可以濤空你的
公基金及驗收公設都隨便因為自己事建商所以你現在要做的是團結住戶
要一致對建商提出要求...你看一下相關條例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你看
一下

第 18 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
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
,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
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其運用
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
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第 6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 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 逾新台幣一千萬元至新台幣一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
分之十五。
三 逾新台幣一億元至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
五。
四 逾新台幣十億元者,超過新台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回覆者:boshu 發表數:-17 IP:211.22.83.* 2004-08-18 12:03:31
請教Tom:
1.建商可以要求買方先行交屋,然後兩個月內在完成公設ㄇ?
(因為註明不能因為公設未完成而拒絕交屋,這樣合理ㄇ?
2.合約要求刻印買方私章辦理各項事務,合理ㄇ?
3.可以要求建商在合約內註明公共設施所提供之設備內容及
建材表ㄇ?
4.我記得曾在一篇文章看到,建商必須依工程造價提撥一定比
例公共基金予社區, 作為社區未來公共事務經費..這款項是有
登記的ㄇ?可以要求註明ㄇ?那提撥比例應該是多少?
謝謝Tom喔~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8.150.* 2004-08-04 14:16:34

\所以要是建商寫的違約金過高你可以走法律途徑處理

tom

忘了給你看一下民法的規定如下

第 251 條 (一部履行之酌減)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第 252 條 (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1.78.150.* 2004-08-04 08:32:53
這部分應該也是照你的契約書來談根別人的無關,建商延遲
就看你自己的合約怎樣寫,其實我是站在中立角度看要是你說
建商違約無法如期交屋要罰多少百分比時相對的買方要違約說
不買時應該也是要負擔相同的罰款百分比....大家都站在同樣立場
但是既然買了房子你一定事 喜歡才買所以你不會希望罰款或是建商
買回...房子 無法交屋要注意看問題,要是建商財物出問題那你還會
希望罰款?當然是要趕快辦過戶不然銀行可能是第一順位債群人到時
你繳的錢都沒了...當然要是沒財物問題只是施工延期..那你要分兩部分
來談第一個是照原圖面的施工時間多少比如開工何時然後施工期多少
天然後交屋....另一個就是你有變更圖面建商配合你變更設施...自然的
你也必須讓建商追加工期才對或是你也要看看是不是有颱風或是無法
抵抗的災害....上面這些弄清楚了再來談違約要賠多少...基本上應該
還是以你的契約為準 ....其實建商蓋房子無法如期交屋我想不太可能
除非真是財物有問題不然在訂合約時建商也會延長工期...建商可是專業
廠商你說會有延期交屋?及你注意看合約是不是有寫到交屋時間可以在
慢個1-3個月的字眼...要是交屋時間再加上可以在慢交屋1-3個月的彈性空間
而要是真的超過了建商當然要依約賠違約金或是原價買回.....應該看你的
合約......其實其他住戶合約跟你不一樣,那也沒辦法因為每間房子的買方要求
不一樣所以建商需要個別訂合約.... 比如更改或是退掉哪些東西或是..每個人
跟建商談的時機專業....都不一樣....另一個重點你想想就建商來說蓋的越快
你們依照契約每期付款是不是就要加快?所以站在建商的立場蓋的越快
錢收的越快,所以不太可能會延遲交屋.....
回覆者:Manstein 發表數:-17 IP:61.228.189.* 2004-08-04 01:03:28
感謝 Tom 的回覆 !
再請教一下 !

譬如說, 在小弟所購買的預售案中,
對於逾期完工時, 賣方所應負擔的遲延利息,
契約原文的規定較內政部範本為輕,
而部份準住戶有依範本規定要求修改.

那末, 日後若真的逾期完工,
是否兩者所能領到的遲延利息會有所差異 ?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173.140.* 2004-08-03 23:21:37


小弟的問題是, 當建商的違約內容牽涉到多位
甚至全體住戶, 而各住戶的契約修改內容不一時
( 例如: 賣方違約的罰則輕重不一, 或契約原文只承諾
不使用海砂及輻射鋼筋, 但有住戶要求加註不使用石棉 ),
法院判決是依照各住戶契約內容而逐一認定 ?
還是在各版本中, 取其中對買方最有利的一種, 來做判決呢 ?

ans:基本上我建議你去翻民法看看,建商是需要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比如海砂屋或是輻射屋或是如你說的會有害身體的石綿會有致肺癌問題
....其實就算沒寫上海砂輻射..建商也是要負責因為有瑕疵擔保
責任,還有就是提出損害賠償..石綿的東西很細要在顯微鏡下才看的到
而你要是真遇到這樣問題你可能需要律師協助及舉證說你因此影響健康
比如醫生證明..美國國外好像是1971年就禁用了 ,台灣是管制
其實一搬來說應該針對你的合約跟其他人合約無關比如要是我去談
買屋時建商要便宜我50萬然後幫我做木地板不用錢..在我合約中
也寫..但是你去買卻沒有..那就沒辦法了或是當你要賣預售屋
時你的原合約不能轉給其他人應該是要重新談...除非成屋你已經辦過戶
...所以你不要在意其他住戶的合約只要看看裡面的東西合理?
如我說的以瑕疵擔保責任.....而石綿這東西會致癌,要先看台灣有
禁用?還是管制?要是沒禁用而只有管制那就看管制的法規為何?
標準直排放於空氣中多少?你是不是需要找人檢驗其合於標準?
一搬來說合約其實就是要建商說出如何處理問題比如有海砂輻射
那就原價買回..不是寫個不用海砂輻射鋼筋..不然改天建商會說
那我幫你結構補強用鉛版檔輻射...所以我建議你要在合約中說出處理

方式比如原價買回不管海砂或是輻射的量多少.. 不然也可能海砂是某一
面牆那建商也是可以打掉蟲做....所以寫清楚處理方式比較好

就算你都沒寫海砂輻射物..如我說的你還是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要建商負責
因為海砂跟輻射屋都會致命...比如倒塌或是致癌...但是要注意一個問題
就是提出告訴盡量再你發現十就要找律師處理..或是不放心找工研院
來幫你作測試....

例如: 在上例中, 如果住戶發現建商使用了石棉建材,
是否只有那些有加註條文的住戶, 才能獲得理賠呢 ?

其實你問的是法律問題應該要請問律師了,我想你應該
這樣說要是建商使用了石綿而該建材排放標準不合格那就
要換掉改其他東西,另外你也可以委託律師提出損害賠償
.....當然要是你去醫院檢查是因為吸入石綿纖維..有醫師
證明......所以問題出在現在的建材如矽酸鈣板國產的不會有
石綿就怕建商為了省錢拿中國大陸的就比較會含有石綿,所以
應注意產品是否貼有該局商品檢驗合格標籤及不含石綿之標示,
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你有檢驗問題,可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
六組詢問,電話(0二)二三四三一八九0。問看看


空氣污染防治法你看看第2條說明然後你在看看有害事業廢棄物的認定標準
第3條表格有寫到石綿然後看看第7條規定是每立方米一根.....

其實你說到合約我覺得你要分部分談比如東西有瑕疵會是危害你身命健康
我向不管你有沒有寫建商都要負責而要是說建商賣其他戶比較便宜
或是送價具裝潢..那也沒辦法不是?房子買賣要是沒有欺騙行為我想都是
正當的如同要是預售屋剛賣時一坪10萬後來景氣差變成一坪6萬還送裝潢
那就只能說你運氣不好沒有挑對時間....石綿的東西用在防火材料比較多
以前會看到石綿瓦..現在的人不太用這了但是矽酸鈣板的東西你就要注意 一般
大陸貨比較有問題國產都沒有不過建議你要建商出事合格標章及看看相關
材質成分.....

底下的一些法規很長因為免的有斷章取義問題所以我摘錄原文你看看
,基本上我是沒有看到禁用但是國內建商應該不會用有石綿的東西除非
是大陸貨...而石綿的東西其實比較會有問題是比如裝修時切開..要是通封良好

及有戴口罩的話應該是沒甚問題比較會有問題是沒有安全防護及在密閉空間
還有就是裝修後留在房間內..所以建議你交屋時打開窗戶通風..然後注意
將來拆除裝潢時這也是比較會有石綿問題吸入..因為建才被破壞...
我想要是想問賠償....我想你應該要請教律師,或是像消基會消保觀
...我想你不會只是單一你應該要其他住戶一起去找消保官消基會...
大概是這樣

祝你好運



名  稱: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民國 92 年 07 月 23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空氣污染物之種類如下:
一 氣狀污染物:
(一) 硫氧化物 (SO2 及 SO3 合稱為 SOx) 。
(二) 一氧化碳 (CO) 。
(三) 氮氧化物 (NO 及 NO2 合稱為 NOx) 。
(四) 碳氫化合物 (CxHy) 。
(五) 氯化氫 (HCl) 。
(六) 二硫化碳 (CS2) 。
(七) 鹵化烴類 (CmHnXx) 。
(八) 全鹵化烷類 (CFCs) 。
(九) 揮發性有機物 (VOCs) 。
二 粒狀污染物:
(一) 總懸浮微粒:指懸浮於空氣中之微粒。
(二) 懸浮微粒:指粒徑在十微米 (μ m) 以下之粒子。
(三) 落塵:粒徑超過十微米 (μ m) ,能因重力逐漸落下而引起公眾厭
惡之物質。
(四) 金屬燻煙及其化合物:含金屬或其化合物之微粒。
(五) 黑煙:以碳粒為主要成分之暗灰色至黑色之煙。
(六) 酸霧:含硫酸、硝酸、磷酸、鹽酸等微滴之煙霧。
(七) 油煙:含碳氫化合物之煙霧。
三 衍生性污染物:
(一) 光化學霧: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微粒狀物質而懸浮於空氣中能造
成視程障礙者。
(二) 光化學性高氧化物:經光化學反應所產生之強氧化性物質,如臭氧
、過氧硝酸乙醯酯 (PAN) 等 (能將中性碘化鉀溶液游離出碘者為
限,但不包括二氧化氮) 。
四 毒性污染物:
(一) 氟化物。
(二) 氯氣 (Cl2) 。
(三) 氨氣 (NH3) 。
(四) 硫化氫 (H2S) 。
(五) 甲醛 (HCHO) 。
(六) 含重金屬之氣體。
(七) 硫酸、硝酸、磷酸、鹽酸氣。
(八) 氯乙烯單體 (VCM) 。
(九) 多氯聯苯 (PCBs) 。
(一○) 氰化氫 (HCN) 。
(一一) 戴奧辛類 (Dioxins 及 Furans) 。
(一二) 致癌性多環芳香烴。
(一三) 致癌揮發性有機物。
(一四) 石綿及含石綿之物質。
五 惡臭污染物:
(一) 硫化甲基〔 (CH3) 2S 〕。
(二) 硫醇類 (RSH) 。
(三) 甲基胺類〔 (CH3) XNH3-x,x=1,2,3〕。
六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污染源之類別如下:
一 移動污染源:指因本身動力而改變位置之污染源。
二 固定污染源:指前款所稱移動污染源以外之污染源。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汽車,依空氣污染防制所需之分類如下:
一 汽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二 柴油及其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
三 機器腳踏車。

第 5 條 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 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督導及執行事
項。
二 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法規之訂定、研議及釋示事項。
三 全國性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資料之提供、監測品質保證及其規範之
訂定事項。
四 空氣品質惡化潛勢預測、資料發布及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之輔導、
監督事項。
五 總量管制區內各直轄市、縣 (市) 管制目標、措施、執行步驟、時程
之規劃、協調整合及督導事項。
六 空氣污染物檢驗測定機構之許可及管理事項。
七 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八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站之督導及管理事項。
九 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新車型審驗及新車抽驗事項。
一○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一一 地方空氣污染防制、監測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事項。
一二 涉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空氣污染防制之協調或執行事項。
一三 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年報之編撰事項。
一四 全球大氣品質維護之推動及協調事項。
一五 空氣污染防制之國際合作、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管理事
項。
一六 其他有關全國性空氣污染防制事項。

第 6 條 本法所定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 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訂定及
執行事項。
二 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法規、規章之訂定及釋示事項。
三 直轄市、縣 (市) 空氣品質之監測、監測品質保證、空氣品質惡化警
告之發布及緊急防制措施之執行事項。
四 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工作及總量管制措施之推行與糾紛之
協調處理事項。
五 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查核及催繳事項。
六 固定污染源之列管、空氣污染物排放資料之清查更新與建檔、設置或
操作許可內容之查核及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之認可與功能之查
核事項。
七 公私場所申報紀錄之審核及連線資料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之檢查或鑑定事項。
九 轄境內使用中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
認可及管理事項。
一○ 轄境內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不定期檢驗業務之執行及檢驗站之認可
及管理事項。
一一 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統計資料之製作及陳報事項。
一二 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之研究發展、宣導及人員之訓練與
講習事項。
一三 其他有關直轄市、縣 (市) 空氣污染防制事項。

第 二 章 空氣品質維護
第 7 條 本法第五條之空氣污染防制區及第八條之總量管制區,其符合空氣品質標
準之判定方法如下:
一 懸浮微粒: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日平均值由高而低依
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連續三
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小於空氣品
質標準之日平均值,且各站之年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
值者。
二 臭氧: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小時平均值由高
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再就各站
連續三年算術平均值排序,取前百分之五十高值平均,該平均值小於
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者。
三 二氧化硫及二氧化氮: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
小時平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
均值,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小時平均值,且年平均
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年平均值者。
四 一氧化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八小時平
均值由高而低依序排列,取第八高值,計算連續三年之算術平均值,
各站之該平均值均小於空氣品質標準之八小時平均值者。
前項作為判定基礎之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指中央主管機關設置或認可者
;監測站單項污染物全年有效測值比率未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者,該項污
染物測值得不採計。

第 8 條 本法第七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 法令依據。
二 計畫目標。
三 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 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 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 空氣污染管制對策。
七 新設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八 避免空氣品質惡化及緊急應變措施。
九 相關機關或單位之分工事項。
一○ 執行期間及工作進度。
一一 需要之經費、人力及物力。
一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9 條 本法第十條之總量管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 共同部分︰
(一) 法令依據。
(二) 計畫目標。
(三) 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 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 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 空氣污染管制策略。
(七) 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規則。
(八) 組織運作方式。
(九) 推動本計畫各年所需經費。
二 個別部分:
(一)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 區內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2 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
(二)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 實施總量管制之污染物種類、減量目標及減量期程。
2 區內各直轄市、縣 (市) 應負責削減之污染物種類、數量及期程

3 污染物削減量差額認可保留抵換及交易之作業方式。
三 其他總量管制相關事項。

第 10 條 本法第十一條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包括下列事項:
一 共同部分︰
(一) 法令依據。
(二) 計畫目標。
(三) 環境負荷及變化趨勢分析。
(四) 空氣品質現況及問題分析。
(五) 空氣污染物排放清單及排放特性分析。
(六) 依前條計畫訂定之空氣污染管制措施。
(七) 空氣品質惡化緊急應變措施。
(八) 新增或變更固定污染源審核作業方式。
(九) 執行進度、需要之經費、人力、物力及分工事項。
二 個別部分:
(一) 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 污染物容許增量限值。
2 依前條計畫訂定之避免空氣品質惡化措施。
(二) 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者:
1 依前條計畫指定應削減污染物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削減數量及
削減期程。
2 污染物減量差額申報登錄及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第 11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定空氣品質監測站之種類如下:
一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人口密集、可能發生高污染或能反映較
大區域空氣品質分布狀況之地區。
二 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交通流量頻繁之地區。
三 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工業區之盛行風下風區。
四 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國家公園內之適當地點。
五 背景空氣品質監測站:設置於較少人為污染地區或總量管制區之盛行
風上風區。
六 其他特殊監測目的所設之空氣品質監測站。

第 12 條 本法第十三條之空氣品質監測站,其站址之選定,應考慮下列因素:
一 欲設置之空氣品質監測站種類。
二 污染源之分布、類型及污染物濃度分布。
三 地形、地勢及氣象條件。
四 人口分布及交通狀況。
五 有益於防制對策效果之判定。
六 都市計畫、區域計畫或其他土地利用計畫。
空氣品質監測站站數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按人口及可居住面積 (建地、水旱田) ,每平
方公里一萬五千人以上者,每三十萬人設一站;未滿一萬五千人者,
每三十五萬人設一站;在直轄市,其站數得酌增之。
二 其他種類之空氣品質監測站,視實際需要設置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設置監測中心,與各監測站連線。
空氣品質監測站採樣口之設置原則如下:
一 不直接受煙道及排氣口等污染影響之處所。
二 避免採樣口附近障礙物對氣流及污染物濃度之干擾。
三 避免採樣口附近建築物或障礙物表面對污染物濃度之影響。
四 依監測站附近污染物垂直方向濃度分布情形,決定採樣口離地面高度


第 13 條 空氣品質監測站之測定項目如下:
一 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國家公園空氣品質監測站及背景空氣品質監測
站:
(一) 應測定之項目:
1 懸浮微粒。
2 硫氧化物。
3 一氧化碳。
4 氮氧化物。
5 臭氧。
6 風向、風速。
(二) 得測定之項目:
1 碳氫化合物。
2 落塵。
3 煤塵。
4 酸性沈降。
5 二氧化碳及其他溫室效應氣體。
6 其他氣象因子。
二 交通空氣品質監測站:
(一) 應測定之項目:
1 懸浮微粒。
2 一氧化碳。
3 氮氧化物。
4 碳氫化合物。
5 鉛 (由人工監測站測定) 。
(二) 得測定之項目:
1 硫氧化物。
2 煤塵。
3 交通流量。
4 風向、風速。
三 工業空氣品質監測站:
(一) 應測定之項目:
1 懸浮微粒。
2 硫氧化物。
3 氮氧化物。
4 碳氫化合物。
(二) 得測定之項目:
1 惡臭污染物。
2 毒性污染物。
3 風向、風速。
四 為特殊目的所設之監測站,其測定項目,依監測目的而定。

第 14 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空氣品質狀況:
一 每月月底前,地方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月之各項空氣污染物之監測統
計值。
二 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年之各項空氣污染物監
測統計值。
三 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各級主管機關應公布前一年空氣品質之分析及檢
討報告。
空氣品質狀況有嚴重惡化之虞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即時公布當時測得之空
氣品質狀況。

第 15 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開發,指特殊性工業區新設、擴大或變更而言。
一般性工業區經擴大或變更而容納特殊工業,且占其總面積四分之一以上
者,以開發特殊性工業區論。

第 16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
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
造人或負責人。

第 17 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空氣品質維護或改善計畫,指依本法第七條及第
十一條訂定之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計畫。

第 三 章 防制
第 18 條 同一固定污染源所產生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分由數排放管道排放時,其個別
排放管道之排放及該固定污染源之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二以上固定污染源之同種類空氣污染物合由一條管道排放時,其個別排放
及總排放,均應符合排放標準。

第 19 條 本法所定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包括設備及措施。
前項設備種類如下:
一 固定污染源:集塵設備、脫硫設備、脫硝設備、焚化設備、洗滌設備
、吸收設備、吸附設備、冷凝設備、生物處理設備或其他具有防制空
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二 交通工具:觸媒轉化器、蒸發排放控制設備、濾煙器或其他具有防制
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裝置。
第一項之措施,指採用製程改善、低污染性原 (物) 料、燃料、操作維護
管理、或其他可抑制或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之處置方式。

第 20 條 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應符合容許增
量限值及採用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連
續自動監測設施、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善其排放空氣污染物總
量及濃度、依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或使用許可證
之申請、或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得於申請固
定污染源申請設置或操作許可證時,一併辦理。
前項合併申請應檢附之文件或資料相同者,得不重複;應支出之費用依其
個別規定繳納之。

第 21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變更產業類別,指公私場所同次變更全部之產
業類別。

第 22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由販賣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 物質來源及數量。
三 輸儲設備位置圖及空氣污染防制措施說明。
四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由使用者提出之有關資料,其內容如下:
一 易致空氣污染之物質之名稱及成分。
二 污染源之設備、構造與規模之設計圖說、污染源操作方法及流程說明

三 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之種類、構造、效能、流程、使用狀
況與設計圖說、操作方法、條件及紀錄。
四 排放檢測計畫書。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第 23 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稱固定污染源,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臨時性瀝青拌合設備或混凝土拌合設備。
二 粉粒狀物堆置場。
三 移動式事業廢棄物焚化爐設備。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屬臨時性設置者。

第 24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定其他操作,指分解、合成、篩
選、乾燥、氧化、微波利用、噴灑、切割、粉碎或裝卸。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其他工事,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其他土地上工作物之營造、舖設、拆除、堆置或搬運。
二 管線之設置、拆除、堆置或搬運。

第 25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有毒氣體,指含有第二條第四款毒性污
染物之氣體。

第 26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所稱惡臭,指足以引起厭惡或其他
不良情緒反應之氣味。

第 27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公告空氣污染
行為者,應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28 條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定排放管道,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依規定設置採樣設施者;其無法設置採樣設施者,須報經當地主管機
關核可。
二 依規定得免設置採樣設施者。
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未經排放管道,指未設置排放管道將空氣污染
物收集導引至大氣排放或其排放管道未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第 29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稱緊急應變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足以即時控制大量排放,使固定污染源回復常態之各項污染控制措施

二 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 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應變事項。

第 30 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稱必要措施,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 防制空氣污染,使其回復至操作之正常狀態。
二 停止生產作業之一部或全部。
三 通知附近居民疏散。
四 其他必要措施。

第 31 條 本法所定交通工具,其種類如下:
一 汽車。
二 火車。
三 船舶及其他水上動力機具。
四 航空器。

第 32 條 使用中之汽車未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定期檢驗或複驗仍不合格
者,主管機關應通知該管公路監理機關禁止換發行車執照,並副知汽車所
有人,汽車所有人於完成改善後,應持憑檢驗合格證明文件始得辦理換發
行車執照。

第 33 條 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之檢查,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 儀器檢查:指使用儀器,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方法進行檢查。
二 官能檢查:
(一) 目視及目測:目視,指稽查人員以肉眼進行空氣污染源設施、操作
條件、資料或污染物排放狀況之檢查。目測,指檢查人員以肉眼進
行粒狀污染物排放濃度之判定。
(二) 惡臭測定:指檢查人員以嗅覺進行氣味之判定。
固定污染源依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粒狀污染物排放狀況者,不
適用前項目測檢查方式。

第 34 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工作之實際需要,組成聯
合稽查小組,施行 檢查及舉發。
前項之檢查,必要時,得會同警察機關辦理。

第 35 條 使用儀器檢查與目測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由經訓練合
格並領有證書之人員為之。

第 36 條 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固定污染源符合排放標準之證明文件,其內容
應包括下列文件:
一 污染源之設備、構造及其規模之說明。
二 生產製造流程圖說及產製期程。
三 污染源使用原 (物) 料、燃料之種類、成分、數量、產品種類及產量

四 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五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及其操作條件之說明。
六 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所為之合格檢測報告,或其
他足以適當說明採取改善措施之相關文件。

第 37 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長改善期限所提報之具體改善計畫,
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污染源名稱及原據以處罰並限期改善之違規事實。
二 改善目標、時程、預定改善進度及其相關證明文件。
三 申請延長之日數。
四 改善期間採取之污染防制措施。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申請,屬固定污染源者,由當地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屬汽車召回改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並於三十日內核定。
經主管機關核定延長改善期限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核定機關提報前一
月之改善執行進度。

第 38 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所稱未切實依改善計畫執行,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未依前條第三項,按月提報改善進度者。
二 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進度執行,且落後
進度達三十日以上者。
三 未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改善計畫內容執行者。
四 延長改善期間,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嚴重影響附近地區空氣品質者


第 39 條 本法第七十三條所定之處罰機關如下:
一 執行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第七十條之規定及第六十
六條對交通工具製造者或進口商之處罰,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
二 執行本法第五十一條至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
至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對汽車所有人
或使用人之處罰,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 (市) 由縣 (市
) 政府為之。
主管機關執行本法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之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在直轄市
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 (市) 由縣 (市) 政府為之。

第 40 條 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所稱辦理車輛異動,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過戶。
二 變更。
三 停駛。
四 復駛。
五 報廢。
六 繳銷牌照。
七 註銷牌照。
八 其他經交通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第 41 條 本法第七十七條所稱故障,指固定污染源之相關設施不可預見且無法避免
之功能失效。但因 設計不當或操作、維護不良者,不適用之。

第 42 條 依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備者,其報備內容應包括
報告人姓名、職稱、發生時間、故障設施位置、原因、排放狀況及預計修
護時間,並由主管機關予以記錄。

第 43 條 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三款所定故障發生後十五日內提出之書面報告,其內容
應包括:
一 設備名稱及位置。
二 發生原因及修護方法。
三 故障期間所採取污染防制措施及估計空氣污染物排放量。
四 防止未來同類故障再發生之方法。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項目。

第 44 條 從事本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應檢具實施計畫,向當地主管機
關申請,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
一 執行單位或人員、行為名稱、實施時間及地點。
二 實施方式及內容。
三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名  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民國 91 年 01 月 09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廢棄
物清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以下列方式依序判定:
一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3 條 列表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指附表一所列製程產生之廢棄物。
二 混合五金廢料:依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清理階段危害特性之
不同,其認定方式如附表二。
第 4 條 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
之廢棄物。
(二) 直接接觸前述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所產生之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毒性特
性溶出程序 (以下簡稱TCLP) 分析所為之以下任一結果,超過附表三
之標準者:
(一) TCLP 之任一部分萃出液分析結果。
(二) 以瓶式萃取器所得之萃出液分析任一揮發性有機物項目結果。
(三) 金屬管制項目以 TCLP 萃出液直接分析結果。
三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大於或等於十二.五,或小於或等
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 (中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
○C) 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 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大於或等於十
二.五,或小於或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 (中
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C) 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四 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
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 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 (以下簡稱
常溫常壓) 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
者。
(三) 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五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 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 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 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於二.○至一二.五間,
會產生 250mgHCN/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 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 (pH 值) 於二.○至一二.五間,
會產生 500mgH2S/kg 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六 感染性事業廢棄物:指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醫學研究單位、生物
科技機構及其他事業於醫療、檢驗研究或製造過程中產生下列之廢棄
物:
(一) 廢棄之感染性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指醫學、病理學實驗
室廢棄之培養物,研究單位、工業實驗室感染性培養品、菌株、生
物品製造過程產生之廢棄物或其他廢棄之活性疫苗、培養皿或相關
用具。
(二) 病理學廢棄物:指手術或驗屍取出之組織、器官、殘肢等。
(三) 血液廢棄物:指廢棄之人體血液或血液製品,包括血清、血漿及其
他血液組成分。
(四) 廢棄物之尖銳器具:指於醫學、研究或工業等實驗室中,或用於醫
護行為曾與感染物質接觸而廢棄之尖端器具,包括注射針頭、注射
筒、輸液導管、手術刀或曾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破裂玻璃器皿等。
(五) 受污染之動物屍體、殘肢、用具:指於研究生物製品製造、藥品實
驗等過程接觸感染性物質,包括經檢疫後廢棄或因病死亡之動物屍
體、殘肢或用具等。
(六) 手術或驗屍廢棄物:指使用於醫療、驗屍或實驗行為而廢棄之具有
感染性之衣物、紗布、覆蓋物、導尿管、排泄用具、褥墊、手術用
手套。
(七) 實驗室廢棄物:指於醫學、病理學、藥學、商業、工業、農業、檢
疫或其他研究實驗室中與感染性物質接觸之廢棄物,包括抹布、蓋
玻片、手套、實驗衣、口罩等。
(八) 透析廢棄物:指進行血液透析時與具感染性病人血液接觸之廢棄物
,包括導管、濾器、手巾、床單、手套、口罩、實驗衣等。
(九) 隔離廢棄物:指罹患傳染性疾病須隔離之病人或動物之血液、排泄
物、分泌物或其污染之廢棄物。
(一○)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對人體或環境具
危害性,並經公告者。
七 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產生之廢棄物,具有易飛散性及下列性
質之一者:
(一) 製造石綿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
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 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 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或保溫材料過程中,所產生易
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 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 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八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含多氯聯苯之廢電容器、廢變壓器、廢
油或含多氯聯苯廢棄物,其重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者。
九 單一非鐵金屬有害廢料:
(一) 廢鉛、廢鎘、廢鉻。
(二)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第 5 條 有害事業廢棄物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 第三條第一款附表一所列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事業得檢具下列文件,
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表列排除核准後,得改列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一) 事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與工廠登記證影本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
證明文件。
(二) 有害事業廢棄物表列排除申請書。
(三) 廢棄物採樣計畫書。
(四) 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之檢測報告。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 第四條之有害事業廢棄物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之中間處理方式處理,其有害性質消失者,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 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廢盛裝容器,如事業具有有效清洗廢盛裝容器之
設施,並能妥善處理所產生之廢水或廢液者,經其洗淨後之廢盛裝容
器,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
四 第四條第四款第一目之廢液不具下列性質且採焚化或熱處理者,得認
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但處理前之貯存、清除,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
物相關規定:
(一) 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
(二) 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三) 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
(四) 腐蝕性事業廢棄物。
(五) 反應性事業廢棄物。
(六) 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
(七)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 第四條第六款第四目、第六目、第七目之感染性廢棄物及符合事業廢
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以黃色容器貯存之感染性事業
廢棄物,經滅菌處理後得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滅菌處理標準依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標準所列事業廢棄物,於貯存、清除、處理及輸出入等階段,分屬一般
或有害事業廢棄物,或依第五條改列或認定為一般事業廢棄物者,應依本
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
、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未規定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者
,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規定填具一式六聯之遞送
聯單。
第 7 條 本標準測定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檢測方法為之。
第 8 條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前已許可或核備之計畫書內容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七日前仍繼續有效。
第 9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第 45 條 本法第八十條之空氣污染受害事件,跨越二直轄市、縣 (市) 以上者,受
害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其受害原因。

第 四 章 附則
第 46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之證書、處分書、移送書或其他書表之格式,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第 47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按月將違反本法案件處理情形,製表報請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 48 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名  稱: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雇主應使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
有害物濃度,不得超過附表一或附表二之規
定。附表一中未列有容許濃度值之有害物經測出者,視為超過標準。 第 3 條 本標準所
稱容許濃度如下:
一、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除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外之濃度
,為勞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一般勞工重複暴露此濃度以下,不致有不
良反應者。
二、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未註有「高」字及附表二之
容許濃度乘以下表變量係數所得之濃度,為一般勞工連續暴露在此濃
度以下任何十五分鐘,不致有不可忍受之刺激、慢性或不可逆之組織
病變、麻醉昏暈作用、事故增加之傾向或工作效率之降低者。

┌─────────────┬────┬───────────┐
│容 許 濃 度│變量係數│備 註│
├─────────────┼────┼───────────┤
│未滿 1 │ 3 │表中容許濃度氣狀物以 p│
├─────────────┼────┤pm、粒狀物以 mg/m 、石│
│1 以上,未滿 10 │ 2 │綿 f/cc 為單位。 │
├─────────────┼────┤ │
│10 以上,未滿 100 │ 1.5 │ │
├─────────────┼────┤ │
│100 以上,未滿 1000 │ 1.25 │ │
├─────────────┼────┤ │
│1000 以上 │ 1 │ │
└─────────────┴────┴───────────┘
三、最高容許濃度:附表一符號欄註有「高」字之濃度,為不得使一般勞
工有任何時間超過此濃度之暴露,以防勞工不可忍受之刺激或生理病
變者。 第 4 條 本標準所稱時量平均濃度,其計算方式如下:

第一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
第二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
+第n次某有害物空氣中濃度×工作時間
───────────────────=時量平均濃度
總工作時間 第 5 條 本標準所稱 ppm 為百萬分之一單位,係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
度、一大氣
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氣狀有害物之立方公分數。 第 6 條 本標準所稱 ㎎/m^3 為
每立方公尺毫克數,係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
一大氣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氣中粒狀或氣狀有害物之毫克數。 第 7 條 本標準所稱
f/cc 為每立方公分根數,係指溫度在攝氏二十五度、一大氣
壓條件下,每立方公分纖維根數。 第 8 條 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全程工作日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相當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

二、任何一次連續十五分鐘內之時量平均濃度不得超過短時間時量平均容
許濃度。
三、任何時間均不得超過最高容許濃度。 第 9 條 作業環境空氣中有二種以上有害物存
在而其相互間效應非屬於相乘效應或
獨立效應時,應視為相加效應,並依下列規定計算,其總和大於一時,即
屬超出容許濃度。

總和=

甲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甲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丙有害物成分之濃度
───────────+...
丙有害物成分之容許濃度 第 10 條 本標準不適用於下列事項之判斷:
一、以二種不同有害物之容許濃度比作為毒性之相關指標。
二、工作場所以外之空氣污染指標。
三、職業疾病鑑定之唯 一依據。 第 11 條 本標準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
後六個月施行。
本標準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附表一修正
之部分自九十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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