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訂金七天內退訂可以嗎? |
發表者:慧 發表數:-17 IP:61.59.255.* | 2004-07-25 01:0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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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新家入的成員 |
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 2004-07-25 02:05:25 |
預售屋契約審閱期只少5天 -------------------------------------------------------------------------------- 新聞來源 北區房屋 2004/06/27 目前房地產買氣熱絡,也使得建商積極卡位,爭相推出新案,許多個案更以「預售屋」的型 式推出銷售,在美輪美奐的樣品屋及現場銷售人員營造熱絡買氣下,讓許多購屋民眾忍不住 心動下訂,以致於來不及仔細審閱合約,細察與自身購屋權益關係深遠的諸多重要事項。 如果遇上信譽優良且負責任的建商,民眾或許可以暫時鬆口氣,令人遺憾的是坊間卻有少數 投機建商或代銷業者,為了業績,遊走法令邊緣,將購屋民眾權益拋在腦後。有的以誇大不 實的廣告吸引消費者,或代銷現場人員沒有證照,有的則要求民眾放棄契約審閱期,立刻下 訂購買。 根據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3年3月在44處預售工地查訪發現,高達八成二的預售案銷售人員會 要求先付定金後,才將「契約書」樣本,供消費者攜回審閱。 但是依消保法第11條之1的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30日以內 的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另依據行政院公平會在88年3月10日的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商銷售預售屋時,要求客戶 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或收受訂金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契約審閱 期間至少五天),有前述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規定顯失公平的行 為。 建商或代銷業者,如果違反上述定型化契約的契約審閱權益,消費者即可聲請契約無效。 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只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了解標的物的 相關資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相的,就是契約條款。 而且在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 疑為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之一方。 公平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等到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 不接受或堅持依既定內容簽約,否則即沒收定金的做法,顯然是讓購屋人處於弱勢的不利地 位,有失公平。 此外,由於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要時間查證及了解,若建商於銷售預售屋 時,給予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仍無法提升購屋人的簽約交涉能力。 因此,為杜絕建商這種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情事,貫徹執行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立法意 旨,公平會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 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的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由上可知,預售屋均為尚未開工或正興建中,購屋民眾者所能接觸的僅是宣傳海報、廣告與 接待中心及樣品屋而已,而消費者與建商的權利義務,就只能靠者一份預售屋定型化買賣契 約書來維繫。 因此,在簽約前一定要弄清楚契約規定內容,保障自身權益,才不致於事後衍生許多糾紛, 尤其是坪數計算及不足等問題,消費者更要仔細問清楚。 因此建議消費者,預售屋工地的預售契約屬定型化契約,您有權免費攜回審閱至少五天以 上,而且購屋應就自己的經濟能力選購,不要因為建商說要幫忙申請貸款或其他變通方式, 輕率訂購超出自已能力範圍的房屋。否則一旦貸不到款,或發生其他事故而無法付款時,將 會造成無謂的損失。 在簽約時,必須要求代銷公司將建物坪數 (主建物面積、附屬建物面積、公共設施面積)及每 坪單價寫清楚,並附上標有尺寸的平面圖為依據,再註明建造執照號碼以及工程藍圖,一旦 有虛坪或坪數不足的事件發生時才有求償依據。 此外,要將代銷授權範圍、代銷期間書寫清楚;訂立預售契約時,對於契稅、增值稅、水電 費、瓦斯費、房屋稅、地價稅、代書費及交屋前的貸款利息與公共設施點交前的管理費用 等,都要明確註明,以免日後造成紛爭。 對公設的比率與項目及停車位產權內容及性質,也須要求代銷業者說明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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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者:tom 發表數:-17 IP:218.32.98.* | 2004-07-25 02:02:02 |
http://www.cpc.gov.tw/main_resource.htm 進去後點選契約範本看看預售屋契約規定,照規定不可以收訂金 應該是先看契約後過七天要是可以才給訂金所以建商這樣是 違法的妳可以找公平會及消保官 ,,,,申訴.....看看下面妳就知道怎樣 做了,祝你好運,趕快去處理不要拖. 近半購屋族 簽約未享審閱期 -------------------------------------------------------------------------------- 新聞來源 住展雜誌 2004/07/08 儘管法律賦予民眾購屋時,享有買賣契約審閱期的權利,但是,實際的房屋買賣卻不是這麼 回事。住展雜誌針對北台灣的市場調查顯示,有5成購屋民眾並未享有契約審閱期;公平會 亦表示,至今有12家公司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而受罰。 去年曾有建商未依法提供民眾契約審閱期,因此遭到檢舉受罰,但是這樣的情形仍然在市場 上普遍發生,很多民眾根本搞不清楚自己有審閱交易契約的權利,再加上建商刻意隱瞞,往 往容易造成民眾權益損失。 法規在契約行為規定上,除了有方便消費者、銷售者使用的「定型化契約」,最重要有關保 障消費者權益的部分,就是所謂「審閱期」規定,只要是有簽訂契約的買賣行為,消費者都 有5天以上的事先審閱期,也就是說,消費者受到法律保障,有權利在不必繳交任何款項或 承諾下,將空白的買賣契約帶回仔細詳閱,時間至少5天。 住展雜誌的市調顯示,近5成民眾沒有享受到契約審閱期,其中25%的民眾根本不知道自己 有這項權利,才會讓建商矇騙過關,在調查中,女性消費者還比男性懂得爭取權益,較高比 例知道可以事先審閱契約。 公平會表示,至今已有12家公司因不提供契約審閱期被處分,甚至罰鍰上百萬元,如果犯案 嚴重,最高可罰2500萬元。 公平會副主委陳紀元表示,公平會在84年就決議,購買預售屋時,建商在「收受定金前」要 提供5天的契約審閱權;如果要求客戶付定才提供契約書,就可能構成公平法第24條規定的 顯失公平的行為。 陳紀元表示,「民眾少有連約都沒有看就買房子」,因此,過去常見的房屋買賣糾紛,多是 民眾買了預售屋後,事後發現房子有問題,才發現契約審閱期的問題,公平會則會視個案的 情況加以處分。 買屋看契約書要先付訂金 樺昱建設遭罰 -------------------------------------------------------------------------------- 新聞來源 公平會 2004/01/08 房市回春,最近買房子的人越來越多,但購屋時千萬別忘記維護自身權益;公平交易委員會 今天決議,樺昱建設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給付訂金才提供契約書供審 閱,是明顯違反公平法的行為,遭公平會判處新台幣 20 萬元罰鍰。 根據消費者檢舉,樺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銷售「文林世家」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 金,才願意提供契約書供審閱,違反公平法第 24 條規定。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的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形,購屋人僅能從售屋人員及廣告中 瞭解標的物相關資訊,其中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真象,就是契約條款。 況且,買賣契約多半是建商事先單方面擬定,建商無疑是具市場資訊優勢地位的一方。公平 會認為,如果建商先收取訂金,再揭露契約內容,而且如果購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時, 建商不能接受;堅持既定內容簽約,否則沒收訂金,那麼這項訂金收取,就是明顯陷購屋人 於不利地位。 尤其,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語,需時間查證了解,如果建商銷售預售屋時,給予購 屋人的契約審閱期間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行為。 公平會指出,為杜絕建商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公平會過去就經兩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 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若要求客戶給付定金才提供契約書;或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沒有 提供客戶充分契約審閱期間,以及少於 5 天的,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所稱顯失公 平的行為。 另外,公平會調查期間,樺昱建設辯稱銷售現場都有放置買賣契約書,供購屋人自由參閱, 但公平會到現場瞭解時,發現並沒有展示樣本,樺昱建設在調查期間也沒有對先給付定金這 件事予以合理說明,僅表示是銷售人員不瞭解銷售流程。公平會經衡酌決議,樺昱建設有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的顯失公平行為,判處新台幣 20萬元罰鍰。 相關新聞 買屋看契約書要先付訂金 樺昱建設遭罰 中和壽德新村國宅 水孔爆噴糞水 淋浴拉門驚爆 建商遲賠償 看房子留資料 罰單接不完 討論話題 •有人買"天母MIHO"嗎 •請問新店二十張路的江陵京都 •有關石材浴缸乙問 •預售屋的合約怎麼讀 •台中惠宇建設天空之城 各界新聞稿 猴年五月前購屋最佳時機..北區 年終獎金購屋趁現在..信義 大台北地區投資熱門行政區..信義 2003年年度十大代銷出爐..住展 回到綠燈 12月來客與成交趨緩..住展 92年大台北地區房屋賣相排行..信義 實用網站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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