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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指定銀行對保 不違公平法
最高行政法院最近判決指出,建商銷售房屋時,同意買主以所預購的房屋所有權辦理抵押貸
款,但要求買主須到建商指定銀行對保,此舉不違反公平交易法。
台北縣某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房屋,總價375萬元。雙方約定買主只需先繳交105萬元,餘下
270萬元及代書費可以此棟房屋所有權向銀行抵押,申請貸款抵付。不過,建商要求民眾到
指定銀行對保。該位民眾未到銀行辦理對保,於是建商依契約規定,逕行解約,並且沒收民
眾已繳款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指出,建商指定銀行的目的,是要保障剩餘價款的債權。民眾在協議時,也
曾提供其他保障方式,例如開立本票、交付存摺及取款條等等,但是建商全然不理會民眾的
建議,強迫民眾一定要到指定銀行對保。顯然是利用賣方定型化契約擬定者以及已收受部分
款項的優勢地位,迫使買方配合,違反公平行為。
不過,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建商要求買主至指定銀行對保的要求,是建商經過經驗累積,摸
索出來最能夠保障尾款債權的基本交易方式。以往曾有許多案例,由買主任意指定貸款銀
行,但建商將房屋過戶給買主,買主也取得貸款後,卻發生買主拒絕將貸得款項交付建商,
並且再將房屋轉賣的狀況,最後建商不但無法收回尾款,還因房屋一再轉賣,無法討回,弄
得財、屋兩失。所以,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建商作法並未違反交易公平。
最高行政法院指出,民眾只需到銀行辦理對保程序,即可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還可取得總額
三分之二的貸款,如此說來,反是民眾站在優勢地位。
最高行政法院在90年度判字第2389號判決中指出,建商要求民眾至指定銀行對保的作法,未
違反公平交易法,並撤銷公平會原處分。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udnnew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