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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
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
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
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
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
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
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
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
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
三。
五、政府興建住宅之公共基金,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依
其規定。
舉例建商的工程造價(建造執照裡)是2千萬,那建商必須提列35
萬元公共基金,如果建商規定在交屋時買方要支付一定額之管
理基金,則建商總共應該給社區(35萬+全體住戶繳交的管理基
金),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