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位有產權嗎???? |
發表者:首購族 發表數:-17 IP:61.62.144.* | 2004-05-24 23:5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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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有人可以告訴我停車位是有產權的嗎??? |
回覆者:yuyu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4-06-10 20:27:42 |
停車位依產權登記狀態可分為下列幾種: 1、法定停車位: 1:係指建築物按其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依建築法及建築技 術規則規定之比例所應設置之停車位。 2:依民國八十年九月十八日內政部函令,法定停車位必須登 記為公共設施,在辦理產權登記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 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合議由部分 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3:由於法定停車位無法取得獨立權狀,故不得與主建物分開 買賣,也就是說,法定停車位必須隨著主建物辦理產權移 轉。 2、增設停車位: 1:係指在法定停車位之外,建商或起造人自行增加規劃之停 車位。 2此類停車位可以登記為大公、小公,若與法定停車位在構造 上及使用上各具獨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室所在地址」證 明,也可以登記為主建物單獨移轉。 3、獎勵停車位: 1:係指政府為配合都市發展,實際需要解決日趨嚴重的都市 問題,獎勵建商於建造時依「台灣省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鼓 勵要點」、「台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 點」或「高雄市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實施要點」等規 定,在政府以增加樓地板面積等為鼓勵條件之情形下,所設 置之停車位。 2:此類停車空間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各具獨 立性,並取得「防空避難所在地址證明」,即可登記為主建 物單獨移轉,若與法定停車空間在同一層,構造上及使用上 無法區隔,就必須以公共設施方式辦理登記。 3:依規定購買獎勵停車空間之所有權人必須提供給「公眾」 使用,還必須負擔管理費用,產權移轉時也必須明確告知承 接戶,但根據內政部84.10.3函令,所有權人也包括在「公 眾」範圍內,因此「獎勵增設」停車空間無論由所有權人自 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約定使用,均屬「供公眾使用」。 4、民眾購買停車位時須注意之事項: 1:停車位的用途為何,究竟屬於那一類停車位。 2:停車位產權登記方式為何,是登記為大公、小公,還是主 建物。 3:確定權利範圍為何,是否包含所有權與使用權。 4:停車位之規格與型式為何,是「平面式」或「機械式」, 並註明其尺寸及淨高。 5:停車位產權以「共有」持分登記者,須注意是否有「分 管」契約及該契約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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