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產權移轉且開始付貸款了,法律有規定多久後需交屋嗎? |
發表者:泓淵 發表數:-17 IP:210.202.80.* | 2004-03-22 22:13:37 |
//版主內容 ?>
產權移轉至今已經三個月了,也已經交了2個月的貸款,但是房子還沒有實際完工,粉刷,地塼,衛 |
回覆者:小蠟燭 發表數:21 IP:61.64.190.* | 2008-02-23 23:46:07 |
看看這個是否能幫助你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三日內政部台(九十)內中地字第九0八三六二六號公告(自公告六個月後生效)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八十次委員會議通過 十五、房地產權移轉登記期限 (一)土地產權登記 土地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其土地增值稅之負擔方式,依有關稅費負擔之約定辦理。 (二)房屋產權登記 房屋產權之移轉,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四個月內備妥文件申辦有關稅費及所有權移轉登記。 (三)賣方違反前二款之規定,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賣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買方權益時,賣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四)賣方應於買方履行下列義務時,辦理房地產權移轉登記: 1、依契約約定之付款辦法,除約定之交屋保留款外,應繳清房地移轉登記前應繳之款項及逾期加付之遲延利息。 2、提出辦理產權登記及貸款有關文件,辦理各項貸款手續,繳清各項稅費,預立各項取款或委託撥付文件,並應開立受款人為賣方及票面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及記載擔保之債權金額及範圍之本票予賣方。 3、本款第一目、第二目之費用如以票據支付,應在登記以前全部兌現。 (五)第一款、第二款之辦理事項,由賣方指定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之,倘為配合各項手續需要,需由買方加蓋印章,出具證件或繳納各項稅費時,買方應於接獲賣方或承辦代理人通知日起七日內提供,如有逾期,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賣方,另如因買方之延誤或不協辦,致各項稅費增加或罰鍰(滯納金)時,買方應全數負擔;如損及賣方權益時,買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十六、通知交屋期限 (一)賣方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於交屋時雙方應履行下列各項義務: 1、賣方付清因延遲完工所應付之遲延利息於買方。 2、賣方就契約約定之房屋瑕疵或未盡事宜,應於交屋前完成修繕。 3、買方繳清所有之應付未付款(含交屋保留款)及完成一切交屋手續。 4、賣方如未於領得使用執照六個月內通知買方進行交屋,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五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 (二)賣方應於買方辦妥交屋手續後,將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保固服務紀錄卡、住戶規約草約、使用執照(若數戶同一張使用執照,則日後移交管理委員會)或使用執照影本及賣方代繳稅費之收據交付買方,並發給遷入證明書,俾憑換取鎖匙,本契約則無需返還。 (三)買方應於收到交屋通知日起 日內配合辦理交屋手續,賣方不負保管責任。但可歸責於賣方時,不在此限。 (四)買方同意於通知之交屋日起三十日後,不論已否遷入,即應負本戶水電費、瓦斯基本費,另瓦斯裝錶費用及保證金亦由買方負擔。 (五)賣方應擔任本預售屋共同使用部分管理人,並於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移交之。雙方同意自交屋日起,由買方按月繳付共同使用部分管理費。 (六)賣方於完成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產生後,應將申請使用執照專戶儲存之公共基金及公共設施之驗收後(或未專戶儲存者應提列新臺幣 元)併同移交之。 |
|
回覆者:泓淵 發表數:-17 IP:211.76.98.* | 2004-03-22 23:30:11 |
剛剛翻開合約書.....當初沒有加入這條條款耶... 這是規定要加的嗎?? 有沒有補救的方法?? |
|
回覆者:M 發表數:-17 IP:211.74.235.* | 2004-03-22 22:37:55 |
難道當初簽約沒加入條款? 銀行撥款後,15天內未交屋,貸款利息全由建商支付 |
|
※ 本討論文章係由該作者擔保其合法性,不代表本網站之立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