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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屋合約裡的「產權轉讓」以及「交屋日期」條文
發表者:Stephen  發表數:-17 IP:136.8.1.* 2004-01-03 12:54:45


元旦那天,最後決定買下桃園市中正路嘉璟建設的「臻愛一
世」。當晚即繳交訂金十萬、簽約二十萬,合計三十五萬
元。可是第二天赫然發現,在其地籍謄本上之峻工日期為民
國九十八年。雖然售屋小姐表示,預計四月中即可交屋,可
是合約並無明顯之交屋日期?

此外由於本人擬採現金購屋,按該售屋小姐之付款流程,本
人除了需要在三月一日完稅前陸續繳付一百多萬元外,另需
在二月一日用印、三月一日完稅時各繳餘款數百萬元的一
半?本人認為非常不合理。在交屋,甚至房屋完成過戶前,
為何需先繳清?

為達過戶之保障,原本接受售屋小姐之建議,即採貸款方
式。預計在二月一日用印時約定,撥款時要先通知本人〈取
款條於通知撥款時再蓋章〉,然後於撥款後第二日馬上結清
餘款。雖需要額外的利息費用、設定費、及代書費,但由於
代售公司願負擔利息部份,且可確立過戶成功,本人認為值
得。但是該案之購屋合約的「產權轉讓」條文非常簡單,不
過五個字而已,「依現況交屋」。

於是本人要求在合約需註明交屋日期外,按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之建議,需在「產權轉讓」加註「交屋依公司型錄上
記載之設施建材」、並在型錄上蓋上建設公司之大小章,將
型錄視同附約,否則本人將按消費者保護法審閱合約之規
定,宣告合約無效。

也感謝售屋小姐的誠意,本人順利取回三十五萬元。但也提
供本人經驗給大家參考,買屋消費者雖較為弱勢,但更需據
理力爭,合約的訂定應是在雙方公平合理的基礎上。購屋合
約裡的「產權轉讓」以及「交屋日期」條文只是冰山一角,
歡迎大家互通有無,多多提供簽約或付款方式的經驗。

謝謝!


回覆者:小蠟燭 發表數:21 IP:61.64.79.* 2008-02-18 15:14:43
買賣房屋是大事 應多加注意

購屋合約通常有利建商

法律是否有規定 建商於"購屋合約"應送政府單位勘察是否有違規 涉陷阱

應該強制規定送查

已保仗國民買賣房屋之權利

必竟一間房屋 值幾百萬
若有損失這人一生也毀的差不多

像我女友最近要"產權轉移"但還沒有交屋

房貸已經要付了 水電瓦斯 管理費也要繳

挖類~~~ 傷腦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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