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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屋未提供契約審閱期 買方有權刪改
發表者:iiiiiii  發表數:-17 IP:210.85.96.* 2002-09-16 15:39:03

【案例】王先生到某工地看房子,對於社區的設計及整體規
劃還算滿意,而且售屋人員說貸款只要每月 3 萬元,在熱情
慫恿下,王先生就當場用刷卡的方式付了 20 萬元,售屋人員
並要求簽下一份制式的房屋訂購單,王先生未及閱讀,就匆
匆簽下了訂購單。事後在簽買賣契約時,王先生要求售屋人
員在契約內註明貸款每月 3萬元,但被拒絕,就決定不簽買
賣契約,並要求退款,但建設公司表示房屋訂購單內已經載
明:「訂購人如未於期限內與出賣人簽定買賣契約者,其所
付訂金不予退還」,因此不同意退款。王先生可以要求建設
公司退錢嗎?
【解析】通常我們在向建設公司買房子的時候,建設公司都
會使用他們預先擬好的制式化契約或房屋訂購單,這樣的契
約或訂購單就是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

由於這些文件的內容通常偏袒建商,因此依照消保法施行細
則的規定,業者應該讓消費者在簽署前,有 三 日以內的合理
期間審閱契約條文,以便向業者爭取對於自己較為有利的條
件,或是要求刪除對自己不利的條文。

消保法施行細則同時也規定,如果業者沒有提供合理期間讓
消費者事先審閱文件,那麼消費者可以主張文件中對他不利
的條文不構成契約的內容,換句話說,消費者可以主張那些
條文是無效的。

另外,為落實購屋人於預售屋買賣簽約前充分審閱契約的權
利,在 84 年 6 月 7 日第 191 次委員會議中決議:建商銷售預
售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就可能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所
規定的「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會可
以命令改善並予處罰。

●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書。

●在與客戶簽約前,未提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審閱期間
至少五天。

●於客戶就契約條款內容要求修改時,無正當理由拒絕修
改,且拒絕返還客戶為保留交易機會所繳付之款項。有無正
當理由,由建商負舉證責任。

就本案例而言,建商雖然在房屋訂購單內載明:「訂購人如
未於期限內與出賣人簽定買賣契約者,其所付訂金不予退
還」,但是因為建商並沒有提供合理的審閱期間給王先生,
反而是讓王先生在匆忙的情況下簽了房屋訂購單,因此王先
生可以主張訂購單中有關不退還定金的約定是無效的。

另外,由於建商不願將他所做的承諾「貸款每月 3 萬元」記
載在買賣契約內,這是可歸責於建商所致,因此,王先生可
要求建商退款。

(作者是誠泰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讀者如有法律問題可洽
02-2567918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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