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購買"國宅"一事 |
發表者:little fis 發表數:-17 IP:211.20.177.* | 2002-08-29 16:0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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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回覆者:ju 發表數:-17 IP:211.74.130.* | 2002-08-30 23:06:01 |
依照{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 標租辦法} 第 二 章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 第 4 條 申請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 一 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二 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三 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 者。 四 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 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姊妹需要照 顧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因特殊需要,當地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層報內政部核准調整 第一項承購、承租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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