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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我也碰到要解約,我是買方,說要違約金3%.
發表者:aa  發表數:-17 IP:61.59.64.* 2003-07-02 15:34:46

我的情形是,前提:要約之有限期間為92年7月1日24:00止.
上禮拜六6/29看屋,仲介業就要我們當下6/29簽要約書了,並且
禮拜日6/30,聽說買方就答應成交.
PS但我(買方)没有看到賣方所簽下的要約書,並且我於7/1的下
午6:45送出了存證信函.
 
請問:我在要約之有限期間7月1日24:00前,就送出了存證信函,
有在有效期限內提出違約,並且没有看到賣方所簽下的要約書,
這樣,我還有可能要罸嗎?
再請問:提出違約金3%的要求是買方?還是仲介業者?並且錢是
給買方?還是仲介業?

請各位幫幫忙吧!

回覆者: what 發表數:-17 IP:218.161.10.* 2003-07-08 09:24:10
至於我是不是仲介,你去猜謎好了,
反正你們這種人---------•哀!
回覆者:看不下去 發表數:-17 IP:61.226.161.* 2003-07-07 14:24:50
To what,

你比較像房仲
因為都很會惱羞成怒的亂咬人
回覆者: what 發表數:-17 IP:218.161.8.* 2003-07-07 13:26:30
maggie和megan_chou,我猜你們倆是姊妹吧!都挺會裝........這一點蠻像的!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5 22:58:07
我想,
我真正能體會面對仲介、面對沒見過的簽約場面的緊張,
當時也真的發生在我身上,
也差點吃了虧。

所以,看到有人與當時的我很像時,
我真的很想把自己的所有想法說出來,
就這樣...

不過,就像魚您有注意到的,
我一定會說只是我的看法,
最後處理最好還是諮詢專家,
而且我也會盡量提供能諮詢的單位的。
這也是我那段時間努力找的東西...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5 22:54:49
謝謝您!
(雖然真的也不太想再在這主題表示意見,
但是,基本禮貌我一定會注意的!)


不過,我也檢討了自己,
希望有些地方自己也可以做一些改善。

或許有時,
看到網友緊急需要別人意見但怎麼其他人沒有聲音的時候,
自己會緊張地把自己的經驗說一說,
加上一點自己的判斷。
可能這樣的作法太急了吧!

不過,有著要命的正義感的我,
還是會有話就說的。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5 22:48:41
當初我看到他寫 to maggie,
本以為只是筆誤,也沒去特別聲明,
但經您提醒,嗯...真的可能是把我當作您了!
因為他說我在總是誰的後面製造問題,
我實在不懂這是指啥,
或許大概指的是您與紅中先生的辯論囉!

不過我覺得與紅中不動產應該不是同一個耶,
但是我覺得應該是同一行業的喔!
因為都只專注於與仲介有關的話題!

紅中先生會一直以質疑我是仲介來轉移焦點,
這位先生倒不會!
不過,嗯...有些地方真的滿像的!
或許是兄弟或同事吧!

maggie
也謝謝您的仗義執言。
以及在前一個話題下的一些想法。
回覆者: what 發表數:-17 IP:218.161.8.* 2003-07-05 22:20:48
呵呵!你在玩猜謎遊戲嗎?真無聊!
那我也可猜你是megan_chou,真無聊!
回覆者:maggie 發表數:-17 IP:211.76.98.* 2003-07-05 19:24:30
呵呵!不知道你是不是之前在〝若你有較好的自立救濟方式
請幫幫我〞發言的紅中不動產呢?
因為看到你不禮貌的發言,以及to maggie,而猜想你就是這
個人,因為我就是之前在那篇提供意見,卻被你批評的
maggie,而在這篇提供意見的是megan_chou,而並非
maggie,OK?
請各位遇到這個人不用再理會他了,反正大家提供任何意
見,只會被他講的一文不值,他要說就讓他去說吧!真是一
個無聊的人。
回覆者: 發表數:-17 IP:210.66.38.* 2003-07-04 08:46:49
說meagan_chou在製造問題有點太離譜了吧?感覺上她是一個熱心
的人,很願意和別人分享她的專業及經驗,而且她在非她專業的
部份也都會聲明這是個人經驗或看法啊。網路世界不就是這樣
嗎?有專家願意幫忙解惑最好,要不然靠大家提供看法及經驗分
享多多少少也可以得到個方向或答案。

雖然之前已經有人說過了,但是我還是向meagan_chou說聲謝謝。
因為妳及其他熱心的網友,讓我學到了很多。
回覆者:aa 發表數:-17 IP:61.59.70.* 2003-07-04 01:13:19
謝謝你們願意花時間,提供你們寶貴的知識及見解,我只能說是
我的幸運,至少有人肯花時間幫助我,替我解答,不管或多或少
都讓我學習到了經驗,我會再去問相關的專業人員,megan_chou
謝謝你總是替我解答,也祝您學業順利喔!
還有提出與megan_chou不同意見的大大(what),也誠心的謝謝
您,雖然我的問題尚未得到明確的答案,不過還是謝謝您.
其實, 能在同網站上網,也算"有緣",你們同時都是有意幫我解
決難題的,不要因我的個案問題,就不在題出你們寶貴的意見,
這樣,會是這網站的損失.
我想,先把我的個案問題,先放在一旁!因對方還未提出償還的
動做,我會再去問相關的專業人員的,如有以後有結果或不清楚
的,我再上來煩煩二位,好嗎?那就這樣了,謝謝你們.真的,謝謝.
 
回覆者: what 發表數:-17 IP:218.161.1.* 2003-07-03 23:51:01
假如你的態度是如此,我也無話可說,
既然自稱還在學習法律中,請謙虛一點;熱心要恰當,否則,反害人!
那你上來是為甚麼?為名為利還是為-----?

我就算想和話題作者討論,但我看你經常跟在某人的後面在製造問題,我也打退堂鼓了!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3 22:19:52
我所認識、讓我佩服的「法律人」,

絕不會在意我們用字上的問題,

用字若有誤當然還是會糾正,

但不影響討論事件時的價值判斷,

也盡量以淺顯易懂的語句讓我們瞭解,

因為到最後都是要回歸生活面,

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嗎?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3 22:12:46
如果嚴謹的態度只是在字句的鑽研,
那也不如不學。

法律的目的是甚麼?
規範人與人間的行為,
既然是與生活息息相關,
我們以常人的角度去理解它就好了,

我承認並未受過非常嚴謹的法律教育,
但我並非以此為業,我非仲介、非律師、非法務人員,
這些「字眼」的不熟悉並不影響我的生活,
我不必為此去把民法「讀」熟,
瞭解如何用就行了。

法律之所以讓人卻步,
就是有所謂的「法律人」喜歡拿裡面的字眼嚇人,
而這些所謂法律人...也只是自稱吧!

若您認為我當初「要約」與「契約」弄錯,
您大可以直接指出,我也會很高興知道自己可以如何改進,
並請您告訴需要幫助的網友,應如何做,
直接說明「契約」是否成立,
到底他需不需要被罰違約金。
應採取甚麼行動保護自己。

對了!這個案子中,您仍然沒說,「契約」是否成立?

只是在一旁看著別人的討論、找碴,
然後跳出來指著別人鼻子罵,
又不明確說明到底答案是甚麼。

這很像 A在版上問自己房子是不是快倒了,
B看好像沒人回應,努力提供自己所瞭解的看法,
也提供A可以諮詢的管道,
C身為結構工程師、冷笑,
叫B回家好好念結構學、鋼筋混凝土、材料力學、基礎工程
之後再上來,
很沒道理吧!

您上這個版的目的究竟是甚麼呢?

為了展現自己很懂「民法總則」嗎?

回覆者: what 發表數:-17 IP:218.161.1.* 2003-07-03 21:41:38
在分析法律事件時,經常必需畫出一條線及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尤其當有多位當事人
時〉,這樣比較容易釐清真象進而解決事情

一條線的用途是在上面標出何時發生何事,譬如小民在5月10號10點做出一要約,透過某仲
介傳達這要約,而仲介在5月11號10點傳達給賣方,賣方在5月13號10點作出承諾,透過仲介
傳達賣方的承諾,於5月13號17點送達給小民,但小民撤回要約的通知在5月13號16點50分達
到賣方可支配的範圍內,這時契約沒成立。要約與承諾作成在先,契約成立在後,然後再來
檢討契約是否有效成立。

而你一直說『要』約成立,所以應改成『契』約成立;而要約與承諾皆是單方意思表示,皆
是用做成,而非用成立。

學法律,如沒嚴謹的態度,那不如不學。
回覆者:megan_chou 發表數:-17 IP:61.64.221.* 2003-07-03 20:20:43
冒著再被攻擊的危險,還是上來提醒您一聲!

我覺得,最好還是詢問法律專家,
我之前提過mcyeh的主題下
有一位網友提供很豐富的法律諮詢服務,
趕快把相關資料備齊,問律師最準!

附帶提一下,
我問了一位我以前同事,
T大法律系畢業、目前也從事法務工作的,
她的說法如下,供您參考。
但是我還是要先說,
因為她也只是根據我的敘述而有以下看法,
沒有實際看到相關文件,所以還是只能參考,

若有網友對以下說法有「異見」,
我先說我不會理會的!

對於「要約」,
在「學理上」,「口頭告知」其實就算成立,
因此理論上,賣方(仲介)口頭告知答應,就算已經成立,
但是,以此案例而言,有兩點需要注意:

1. 仍要注意合約內容是否有針對此做解釋,
但在這裡,合約內容言明賣方簽署並送達買方才算成立,
但就變成了「送達」的定義問題。

2. 雖然在學理上,口頭就算成立,但是針對不動產交易,
因為與一般物品買賣性質不太相同,
所以一般法律上會有「書面」之要求,
也就是任何的意思表示應以書面送達為準。

若由他們提起訴訟或求償,
應是他們要證明在這些天內賣方答應並簽名且給您看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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