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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購買預售屋的問題
發表者:困惑的首購族  發表數:-17 IP:140.114.63.* 2003-07-01 12:52:30

最近訂了一間預售屋(別墅),
預付二十萬訂金,但尚未簽約,
建商要求:
1.契約不可以帶回家看,要當場簽約。
2.貸款部份,只能貸七成,沒得商量,且還要到建商指定的銀行
辦貸款。
3.改格局部份,只局限於敲打牆的部份,不能動到原有的管線,
例如:不能把浴室的位置與臥房對調...等。

以上這些,不知各位覺得建商要求是否合理?
因為初次購屋,很喜歡它的設計及地點,
又不敢得罪建商,真是苦惱!
煩請各位前輩多多給予意見!
讓小妹我知道要如何處理!
謝謝大家!

回覆者:無限多情 發表數:-17 IP:61.224.12.* 2003-08-19 23:17:55
我個人對工程方面雖然不熟,但聽多了工務方面的抱怨,還
是有點瞭解為何管線動不得,例如糞管、給水、排水管線本
來流量方面都已經設計好好的,如果客戶執意更改,以後發
生阻塞等問題到底是建商該負責,還是購屋者自己的問題
呢?況且整棟大樓如果每個住戶都要更改位置,那以後發生
問題查起來一定非常麻煩,增加搶修的困難度。像浴室對調
問題就已經明顯牽涉到「排風、糞管、給水、排水」等管
線,如果購屋者堅持建商要更改的話,那真的購屋者該好好
的三思。
回覆者:金獅獎轉貼 發表數:-17 IP:218.166.55.* 2003-08-19 22:38:22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第六一
四次委員會議決議,展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展望
建設)於銷售「新第來亨No•58師大居」及「新第來亨
No•59金鑽新第」預售屋,於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
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顯失公平
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併處新臺幣一百
五十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預售屋之交易,因買賣標的物尚未具體成
形,購屋人僅能自售屋人員及廣告中得悉標的物之相關資
訊,而最足以充分揭露標的物真象者,除契約條款外別無他
途。且在預售屋交易過程中,由於買賣契約多半為建商事先
單方擬定,就契約相關資訊而言,建商無疑為具市場資訊優
勢地位之一方。倘建商先收取定金再揭露契約內容,及至購
屋人對契約內容有所異議,建商未能接受甚或堅持依既定內
容簽約,否則沒收定金,則該定金之收取顯陷購屋人於弱勢
之不利地位而顯失公平。又因房屋買賣契約內容涉及專業用
語,需時查證了解,是倘建商於銷售預售屋時,給予之契約
審閱期間未盡合理,仍無法提升購屋人之簽約交涉能力。為
杜絕建商此等濫用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情事,以貫徹執行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立法意旨,公平會爰於第一九一次及
第三八三次委員會議決議,建築投資業者於銷售預售屋時,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即可能構成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所稱顯失公平之行為:1.要求客戶須給付定金始提供契約
書。2.收受定金或簽約前,未提供客戶充分之契約審閱期
間,審閱期間至少五天。

  本案據多位購屋民眾檢舉支付定金日與簽約日相同或僅
隔一日,復依展望建設提供之資料,並無具體證據足認展望
建設有提供充分之契約審閱期間。縱或檢舉之民眾於支付定
金或簽約前,對主要交易條件與展望建設間已有共識,然預
售屋買賣標的未具體形成前,契約條款之內容為揭露標的物
真象之唯一依據,雖檢舉之民眾不知可要求閱覽契約書,處
於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展望建設在收取定金或簽約前,仍應
提供充分審閱契約之機會。次查部分檢舉之民眾的買賣契約
書,因簽約金未完全支付,而遭展望建設扣留,更足證展望
建設恃其已收取部分價金之優勢地位,完全剝奪購屋者充分
審閱契約之機會,亦與該公司所稱審閱契約不須支付任何對
價不符。按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記載事項為該公司事先單方
擬定之定型化約定事項,購屋者須於給付定金或簽約後始得
知悉,然當時購屋者業已處於弱勢之不利地位,倘對契約內
容有所異議,而展望建設未能接受或甚至堅持依既定內容契
約,則購屋者將有被沒收定金或簽約金之虞,致購屋者無法
依其意願修訂契約內容。是本案洵堪認定展望建設顯係利用
購屋者資訊不對等之弱勢地位,於收取定金或簽約前,未提
供購屋者充分審閱契約之期間,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
公平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公平會表示,展望建設雖稱會將客戶分類而決定是否提
供契約書供購屋人審閱,惟倘依該公司所言,將客戶分為三
類而決定是否提供契約審閱,展望建設更可利用其市場資訊
之優勢地位,利用各種銷售手法(例如:刻意營造剩餘戶數
不多或僅餘一戶等等之情況),促使購屋者在短暫時間內支
付定金或簽定契約,而無暇去充分審閱契約內容,而展望建
設更可藉測試購屋者誠意之名,而達收取定金或簽約金之
實,其行為亦將陷購屋者於不利地位,是該公司所為辯詞,
不足採信,公平會爰決議處分如前揭。
回覆者:佳佳 發表數:-17 IP:218.167.51.* 2003-07-02 15:45:03
回答你的問題
1.合約柯以省閱期7天是正常的
2.現在貸款為20%自備及80%銀貸的,若是有問題你可以請
問別的銷售人員吧
3.若是別墅是可以改管線的,若是大廈就不要了,避免後續
問題
回覆者:mei 發表數:-17 IP:210.68.238.* 2003-07-01 22:51:00
就我所知,
契約一般審閱期為七天, 買方可就合約內容對賣方提出問題, 讓賣方來解釋, 如對合約尚有不
清楚的地方, 賣方不能強迫買方一定要簽約.

我看過很多建案, 還沒有遇過一定要在建商指定的銀行辦理貸款的, 只要你的信用夠好, 任何
銀行都會貸款給你.

預售屋的好處就是在房子還沒建好時, 可以依照自己想要的格局做變更, 也可以簡省到時侯裝
潢的費用, 大部分都是可變動的, 包括管線. 可是大部分建商不建議去變更瓦斯管及水管馬桶
的位置, 但如果堅持要改, 他們還是可以做, 不過做這些變更都會有加減費用的產生.

我覺得建商如果如你所說, 可能不太合理, 要堅持自己的立場, 不能被建商牽著鼻子走,
畢竟, 出錢的是你, 以後要住這房子的也是你.


回覆者:Justice 發表數:-17 IP:163.28.32.* 2003-07-01 14:39:24
契約不能帶回家看,就告他,因為違反公交法(我的映象是這
樣). 一定要拿回家好好審閱. 一般可以審閱七天.

指定貸款銀行? 他又要剝你一層皮,和放款專員勾結在一起,拿
你貸款的回扣. 千萬不要答應. 貸七成或八成就看銀行的意思
了.

第三點我就不清楚了,應該是因建商而有所不同. 不過,動得太
大可能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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