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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夾層屋 小豪宅被報拆
發表者:愛麗絲  發表數:-17 IP:61.218.20.* 2003-06-11 14:25:52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2/1379293.shtml
大家參考, 參考

買到夾層屋 小豪宅被報拆

記者戴安瑋/台北報導


台北市議員李慶元、費鴻泰上午召開記者會,指控新第來亨
集團從 85 年至今年,以「商務小豪宅」為號召,共計在台北
市推出 14 個推案,其中有 6 個已經完工銷售中,8 個正在興
建,但實際上這家建設公司興建的小豪宅,多屬夾層屋,且
多屬違建,目前已有 5 個推案出現查報拆除及緩拆的局面,
但集團仍繼續售屋欺騙消費者。

李慶元、費鴻泰並點名北市某重量級議員,在建管處查報的
前述5 個案件中,都親赴現場協調緩拆,以致建管處查報出
現漏洞。他們說,建商大把大把的鈔票賺走了,卻留下一大
堆違建,讓消費者自己承受,已有消費者的房子因此被拆,
欲哭無淚。

議員們在記者會上出示多項建管處查報資料,上面清楚的寫
著「台北市議會市議員親赴現場要求暫緩處理」,查報位置
(即違建位置)竟寫是陽台、其他等,明顯因議員的施壓而
包庇業者。

李慶元、費鴻泰表示,新第來亨從民國84年在台北市興建
「陽光新第」時即是夾層屋,導至上百戶民眾購買後家園被
拆除的命運,如今惡性不改,又繼續興建。

他們說,新第來亨集團在興建這些推案過程中,不斷打出
「商務小豪宅」,每戶 6 至 12 坪,每坪以五、六十萬元銷
售,但以挑高為 4.2 米至 4.6 米,可做夾層,增加一倍的使用
面積,平均一坪才二、三十萬元為號召,以致許多買不起大
房子的消費者因此受騙,買後才知是違建。

【記者戴安瑋/台北報導】

被指介入協調新第來亨集團興建的夾層屋違建的台北市重量
級議員上午表示,台北市議會九成以上的議員,都曾經為民
眾協調違建案,民眾來陳情,議員當民眾與市府的橋樑,居
間協調,並沒有錯。

【2003/06/11 聯合晚報】

回覆者:cuteFanny 發表數:-17 IP:203.149.240.* 2003-06-13 09:15:58
前陣子跟我哥去看了許多挑高產品!!
老實說看建商的樣品屋真的很令人難以抗拒!!
尤其價格又比一般同坪數大小的案子來得便宜!!
夾層是違建我想如果挑高產品看得多的人應該多少都知道!!
業務總是會說好的方面...壞的方面卻很少提!!
這種時候就要憑消費者自己的判斷ㄌㄟ!!
而且自己願不願意冒著有可能被拆房子的危險買房子嚕!!
買房子真的是一件大事...
多看多比較是一定要地...
夾層雖然有其優點...但是缺點也必須要看得透徹!!
如果在衡量之下...自己願意承擔夾層的缺點...和危險!!
那才能去買ㄋㄟ!!
否則沒考慮清楚就把錢給砸下去...
那可能是有去少回的ㄛ!!
有時候以為佔到便宜可能未來會造成更大的損失ㄛ!!
回覆者:AULOS 發表數:-17 IP:61.226.204.* 2003-06-12 18:47:01
所有3.6,4.2,4.5米的案子都是合法建造的
但買下去之後,大部分的人都是為了那多夾一層才買的,誰不會
去作夾層呢?
86年前的夾層還說有就地合法的管道
但這三年來的新案子,建商實際上是領著購屋者到不歸路
我也是受害者之一
雖說到是就私人財產為由不讓政府查
可是總不能名不正言不順的一生為了一坪四五十萬的大違建
努力吧!

建商看我們年青不懂
日後要有什麼問題
只有怪自己沒考慮仔細

想問看有沒有懂法律或任何有經驗的人
可以教我們如何解套?
回覆者:88 發表數:-17 IP:61.30.65.* 2003-06-12 17:45:18
內政部營建署
■已往處理措施

 一、鑑於台北市對挑空樓層違規之防範措施處理成效,參酌其訂定之「台
   北市建築物內樓板挑空設計審查原則」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增訂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百六十四條之一,以合理規範住宅
   、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之樓層最大高度及樓板挑空部分之位置
   、面積及高度,俾省市適用相同標準。
 二、明釋建築物樓層間設置夾層,涉及建築物高度、總樓地板面積及構造
   載重等之變更,應適用建築法之規定,並不因其使用材質而有不同。
   明釋採複層式構造設計時,其同一戶之平均高度仍不得超過三•六公
   尺。
 三、責成省市政府考量地方實際需要及政府執行管理之行政能力,儘速訂
   定建築物合理樓層高度之審查原則,以為因應。
 四、於例行記者會中或與記者日常閒談中,均曾宣示政府杜絕建商此一歪
   風之決心,希望藉報章雜誌之披載灌輸購屋民眾正確之觀念。
 五、配合各電視、電台等媒體有關節目之邀請,指派相關主管接受訪問,
   以加強宣導相關政令。
 六、要求各級政府應加強宣導,並請建築相關公會約束所屬會員,避免造
   成違規夾層屋之蔓延。
 七、為讓一般民眾了解現行建築法令規定,除透過平面或電子媒體加強宣
   導外,並舉辦多次建築物公共安全宣導活動,其中室內裝修亦含括在
   宣導範圍內,教導民眾從事室內裝修行為時,須依法申請許可,並印
   製「建築物室內修管理辦法」,免費提供民眾索取。
 八、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應對室內裝修從業者舉辦培訓講
   習之課程,於該課程中施予建築法令之講授,使其明瞭室內裝修如何
   申請許可,並明確告知「違規夾層」之認定及其未在室內裝修範圍之
   內,使從業者得以在法令的規範下,從事室內裝修之行為。
■今後處理措施

 一、加強購屋者權益保護
   1. 對所謂「夾層」、「挑空」、「挑高」建築術語應向民眾明確宣示
    ,並告知如何分辨「合法夾層」與「非法夾層」,使其免於受騙。
   2. 責成各級主管建築機關應設置購屋者權益保護專線或購屋服務中心
    ,提供購屋者查詢相關建築許可核准內容,防止不肖建商再以類似
    之不實銷售手法或廣告,欺瞞善意購屋民眾。
   3. 對於因建商利用不實銷售手法或廣告誤導而訂購或購買二手屋時前
    手已加建而不知情之民眾,營建署將主動協調配合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消費者保護委員及民間消費者保護團體,協助購屋者要求
    建商採取合理補救措施。
   4. 繼續透過電視、廣播媒體加強建築管理法令宣導,並教導民眾如何
    確保購屋權益。並瞭解建築法令有關室內裝修之規定:「凡供公眾
    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應申請審查許可,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經
    內政部認為必要時亦同」。希望民眾養成守法之習慣。
 二、加強建造執照之審查
     責成地方政府儘速依本部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研商會議結論,研提
   建築物樓層高度審查原則,加強建築物樓層高度之審查,除必要之用
   途外,原則上應以三•六公尺為原則,以徹底防止意圖違規案件之產
   生。
 三、加強施工中建築物之管理
     責成地方政府加強施工中之挑空或挑高建築物之勘驗,如有未依
   核准圖說施工者,應立即勒令停工並依法嚴處。如設計上有蓄意為日
   後二次施工違規預留空間者,應飭請變更設計,以免造成糾紛。
 四、加強建築物之使用管理
     對於挑空或挑高建築物使用執照之申請應嚴格審查,並予列管定
   期追蹤檢查,如有擅自加設或擴大樓地板面積者,應依建築法第九十
   一條及第九十五條之一嚴格取締。
 五、獎勵績優建築投資業者,淘汰不良業者
     透過本部於本年六月二十八日公布實施之「績優建築投資業評選
   及獎勵辦法」,公開評選績優建築投資業,由本部頒發識別標誌,以
   供購屋者參考。同時對於績優建築投資業者優先核准申辦獎勵投資興
   建國民住宅,並對於先建後售之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宅個案,得協調
   金融機構依工程進度給予建築融資,並酌予優惠建築融資利率,以提
   高其市埸競爭力,淘汰不良業者。
 六、督促地方政府儘速實地瞭解違規情形,並依權責研擬處理原則明
   確告知民眾,以利配合遵循。
 七、要求建築師公會、室內設計裝飾商業同業公會及建築投資商業同
   業公會,約束其所屬會員,不得從事或推出有違法令或游走法令
   邊緣之設計或產品,以維其專業形象,並避免破壞居住環境品質
   ,滋生糾紛及造成政府處理之困擾。


■如何區分「合法夾層」與「非法夾層」

 一、購買預售屋:(包括尚未領得建造執照者、領得建造執照尚未施
   工者、已施工者、尚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1. 購屋者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主管建築機關原核准之圖說內容,
    查核該夾層之設置是否經該管機關核准,如該夾層未標示於核准圖
    說中,即屬違法。
   2. 簽訂購屋契約時,如建商或售屋公司提及可於領得使用執照後再行
    二次施工者,即屬違法部分。
   3. 無法自行判斷,可要求建商或售屋者出示建造執照,依執照號碼向
    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4. 建商或售屋者如無法出示建造執照,購屋者可向地方主管建築機關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各級政府之消保官及消費者保護團體檢
    舉。
 二、 購買成屋(包括已領得使用執照之房屋或二手屋):
   1. 合法夾層依法可辦理產權登記,非法夾層則無法辦理產權登記。依
    此原則,購屋者可按該夾層有無登記於產權面積中(即所稱權狀面
    積)或可否辦理產權登記加以判斷。
   2. 可要求售屋者出示使用執照,依執照號碼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查詢
    。
    如所購之房屋依上開之原則已認定不能加建﹁夾層﹂者,購屋者應
  不得主動詢問建商或售屋者可否設置夾層,以免於日後產生糾紛時,難
  以舉證,保護自身應有之權益。
回覆者:愛麗絲 發表數:-17 IP:61.218.20.* 2003-06-11 18:45:32
http://news.chinatimes.com/Chinatimes/newslist/newslist-
content/0,3546,130507+132003061100666,00.html
回覆者:nobody2 發表數:-17 IP:61.59.73.* 2003-06-11 16:54:39
因朋友在台北市看了很多房子
因價錢因素, 看中挑高夾層, 所以遇到剛好有這文章就順便
提出來問, 看來還是請我朋友先緩緩再說

PS:台北市真的是貴死人, 除非祖上積德發橫財, 或是父母有錢
不然一般上班族實在很難買得起三房的房子
回覆者: 發表數:-17 IP:61.30.65.* 2003-06-11 16:32:17
我的經驗:1.挑高夾層中古屋的行情約比區域行情的一般中古屋多2萬餘元,所以買新屋
時,要多考慮!再者住挑高小坪數的住戶一結婚生子後,很快就會賣出,我有好幾個鄰居都
是賠100萬上下含淚脫手。
2.真的喜歡挑高夾層屋的話,可向原屋主或建商要一張台北市政府發的違建緩拆單再買!
回覆者: Clara 發表數:-17 IP:210.243.242.* 2003-06-11 16:14:38
應該是說,夾層的面積應登記在房屋所有權狀中,
換句話說,房屋所有權狀登記的面積,應該包含夾層的面積,
如果是預售屋,趕快看看合約中的面積大小,就分曉了!
回覆者:straycat 發表數:-17 IP:32.97.239.* 2003-06-11 16:13:09
是的!
(還有很多,,,只要多去留意那種號稱挑高又有摩法空間的,8/9
不離十都是..龍山國小附近那棟應該也是夾層沒權狀,)
請看------------轉載不動產e族---------------

夾層屋是一種裝修,也是一種違建。
樓中樓是合法的。
夾層屋的規定,理論上有上下層2.1米與1.7米高度的限制,
樓中樓沒有上下層高度的限制。
夾層屋有規定必須是以輕質結構為基礎。
樓中樓沒規定,要多硬有多硬。
夾層屋的上層沒有產權。
樓中樓理論上都是有產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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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要被建商給唬了..
說他們的內部坪數是9*2=18坪(含C型鋼樑分出來的"樓中樓",
以前不懂事還被某新豐的一個案子的SALES唬的一愣愣.)
所以技術上,建商會要你自己去隔C型鋼樑部份,,自己出錢,
但是..是否要藉此歸避法律責任呢? 因為是屋主自己弄的嘛.
到時若有糾紛時,就可推的一乾二淨..但錢早就賺到手囉~
所以..要斟酌~


回覆者:nezumi 發表數:-17 IP:210.244.50.* 2003-06-11 16:03:36
夾層不必然是違建,雖然你看到的 99% 是。
合法的夾層必須在建照上有登記,且符合:
1. 夾層面積不得超過地板面積 1/3
2. 夾層面積不得超過 100 平方公尺
3. 夾層樓高不得少於 210cm

我是沒去看過這些 "立體空間" 的案子,不直言其合法性。有
興趣的人可以就以上三點去檢視,不過最重要的是 "建照上
有登記"。
回覆者:taida 發表數:-17 IP:140.115.111.* 2003-06-11 15:50:38
那戀戀台大挑高4.5米也算嗎?
回覆者:nobody2 發表數:-17 IP:61.59.73.* 2003-06-11 14:51:42
台北市推出 14 個推案,其中有 6 個已經完工銷售中,8 個正
在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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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知道是哪些案子嗎?

另外若這樣屬實, 那現在Going大直和阿曼也算是違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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