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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在看不下去了...
以下文章係「台灣法律網」--王偉先生--所寫,
已取得此網站之同意,轉載此文章。
文中「交易價金履約保證制度」
即仲介採用之「履約保證制度」。
(當然若名實相符會更好)
由於我國不動產成立要件採登記主義,
而產權移轉牽涉到契稅、增值稅單之核
備,故費時較長,一般而言,若出賣人
以一般稅率申報,需時七日至十日左右
;惟若以自用優惠稅率申報,則需時三
週至一個月,故產權移轉期間買賣標的
物因出賣人向法院取得假扣押裁定,而
執行查封之案件不勝枚舉,若出賣人願
出面理清,則不影響買賣契約之履行,
設若出賣人避不見面,甚致逃逸無蹤,
則買受人雖可依法訴請損害賠償,但卻
無法取回已付出之款項,亦屬無實益。
邇來為數頗多之房屋公司有鑑於此,遂
與特定之銀行配合辦理交易價金履約保
證業務,用資防杜前揭情事之發生。
所謂交易價金履約保證,係指原本買方
依契約條款之約定而支付於賣方之價款
,暫由特定銀行代為保管,嗣該房地產
權順利移轉於買方名下時,該特定銀行
乃將所保管之價金悉數交付給賣方。若
該房地於產權移轉期間發生如本案之情
形,或其他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致無
法讓買方順利取得產權者,則將買方已
支付之款項全數退回買受人,如此將不
致造成受方之損害。